一般规定破产和违约案件的程序
Section § 10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专员可以审查和监管的对象,具体适用于大多数保险实体,但州工伤保险基金除外。当出现问题时,该基金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该基金出现类似第1011条所述的问题,专员必须向州领导报告问题,而不是采取法律行动。州长和立法机关将随后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Section § 1011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法院可以允许保险专员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管一家企业,特别是在保险行业。如果出现某些问题,例如拒绝检查、未经同意转让资产、违反法律或财务不稳定,法院可以命令专员接管公司的资产。这可以阻止公司在问题解决之前继续经营。该法律还涵盖了涉及贪污、不符合营业执照颁发要求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此外,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美国财政部长也可以介入。
Section § 1011.1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以证明另一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存在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已向相关人员发出了通知。然后,高等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举行听证会,在此听证会上,该人员只能辩称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就该申请发出命令。如果法院未及时发出命令,则该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最后,这些决定在上诉期间不能被暂停。
Section § 1011.5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通过提交申请来获得保险专员的同意。他们必须按照专员的要求,提供有关公司状况的具体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在提交此申请时必须支付6,350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012
Section § 1013
Section § 1014
当保险专员根据第 1013 条的规定决定接管财产时,他们可以要求当地执法部门提供帮助。这意味着任何城市的治安官和警察都必须提供警员来协助进行扣押。
Section § 1016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明确作为财产管理人继续经营业务毫无意义时,请求法院清算一家企业。法院随后可以命令该企业关闭,并由专员作为清算人处理其事务。这可以在初次听证后发生,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仅根据相关条款下提交的经核实文件,无论是否进行进一步听证。
Section § 101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对国内保险公司进行清算的过程中,请求解散该公司。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可以命令该公司解散。
此外,在清算期间,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出售公司的章程和执照,而不转移其负债。这意味着公司可以继续分配其剩余资产,而无需设立单独的信托或实体。
Section § 1018
Section § 1019
Section § 102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发布命令,以防止可能扰乱诉讼程序或损害个人资产的行为。法院可以介入,阻止干扰、资产浪费,或未经授权的针对资产的法律行动或索赔。它还可以阻止因未缴税款而进行的财产出售,特别是当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时。任何命令或禁令都会被记录下来,以通知税务机构。此外,它还确保代理人或律师不得向专员隐瞒业务记录,除非这些记录是他们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当不再需要时必须归还。
Section § 1021
本法律解释了当企业被命令清算其资产时会发生什么。当发出此类命令时,专员必须通知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他们必须在专员决定的六个月到一年内,向专员提交索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加州保险保障协会和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有不同的提交要求,它们只需在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可能索赔通知,并在法院设定的时间内提交实际索赔。
此外,如果专员认为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向相关方进行重大分配或支付管理费用,只要发出适当的通知,专员可以选择不处理索赔,甚至停止破产程序。
Section § 1022
Section § 1023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向保险专员正确提交索赔。它要求索赔人使用特定表格并宣誓提供详细信息。索赔人必须说明索赔的内容、是否有担保或无担保,以及已支付的任何款项。他们还需要确认所索赔的金额确实是应付的,并且没有针对该索赔的反诉。专员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或数据。
Section § 1024
Section § 1025
Section § 1025.5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以更高效的方式处理索赔,而不是要求每个索赔人单独提交。专员可以代表所有索赔人提交一份退还保费的索赔。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些法律行动发生之前转让了他们的索赔权利,受让人可以代表所有已转让权利的被保险人提交一份索赔。同时,特定的保险保障协会可以将已转让的索赔合并为一份索赔。
Section § 1026
Section § 1026.1
Section § 1027
如果有人对一份保险单提出索赔,负责处理破产保险公司的人(清算人)可以接受该索赔,而无需法院判决。只要索赔人很可能在针对被保险人的案件中胜诉,并且该保单涵盖了这项责任,就可以这样做。
如果一份保单有多项索赔,且总金额超过了保单限额,并且其中一些索赔尚未最终确定,那么所有索赔都将被视为尚未最终确定。如果任何索赔在规定时间内最终确定,清算人将为该索赔预留相应份额的资金。一旦索赔金额最终确定,相应资金将发放给索赔人。
Section § 1028
Section § 1029
Section § 1030
如果你有一笔债权,并且有某种形式的担保(比如抵押品),那么由清算人选定并经法院批准的评估师将决定这份担保品值多少钱。价值确定后,你可以选择保留这份担保品,或者让清算人收走它。
Section § 1030.5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倒闭,并且贷款人就未赚保费提出了退款索赔,清算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在获得最终付款之前,将由被保险人所欠的、金额低于$100.01的任何剩余未偿债务转让给清算人。
清算人还可以要求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并决定是否尝试追讨这些债务。如果他们决定不追讨,他们必须通知法院,并且不再对该债务负责。
在此语境中,“被保险人”指的是从现已破产的保险公司购买个人用途保险的个人。
Section § 1031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人或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时,相互债务(彼此欠的钱)通常可以抵销,这意味着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只处理剩余的余额。
但是,这条规则有例外:如果另一方无权从清算中索取资产,如果义务是在事后转让或购买的,如果另一方欠评估款或认购股票的余额,或者如果义务是由于交换业务风险而产生的。
尽管有这些例外,如果导致债务的合同在订立或续订时得到了专员的批准,则允许抵销。
Section § 1032
Section § 1033
本法规概述了如何优先处理对无力偿债的保险公司的索赔。首先,支付管理费用。其次是来自特定保险保障协会的索赔、未赚取保费的退款索赔,以及其他协会未承保的某些保单。法律将某些索赔(如再保险义务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排除在此优先顺序之外。其他优先事项包括联邦法律优先的索赔、未付费用、州税以及其他债权人索赔。根据具体规定,与独立账户相关的某些索赔将区别处理。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无效或被联邦法律推翻,其余部分保持不变。只有在优先级别较高的索赔全部支付后,才会向优先级别较低的债权人付款。
Section § 1033.5
本节阐述了在保险公司清算期间,投保人、保险公司和担保协会的责任,特别是关于投保人必须承担一定金额索赔的免赔额协议。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及其他担保协会将介入,承担超出免赔额部分的索赔,其方式与保险公司原本会做的一样。
保险公司为担保这些协议而持有的抵押品由清算人处理,但不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如果索赔未被担保协会承保且投保人无法处理,清算人可以使用现有抵押品支付。清算人必须公平地将抵押品分配给不同的保单义务,并告知担保协会这些分配情况。
签订协议自行承担索赔资金的投保人必须继续履行义务,除非抵押品不足迫使清算人介入。清算人将与担保协会合作,确保索赔得到覆盖,必要时使用抵押品。如有需要,担保协会可以进行直接追偿。
本节强调公平处理未偿债务,全程保持充足抵押品,并在必要时通过法院解决争议。本节仅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件。
Section § 1034
本法律规定了在提交清算申请之前转移财产,何种情况会被视为“偏袒性转让”。偏袒性转让是指某人在清算申请提交前一年内,将其财产转移给某个债权人以偿还过去的债务,并且这种转移使该债权人获得了比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具体的例子包括财产转让、设立留置权和判决。如果存在保全令,那么在保全令发布后一年内或清算前两年内(以较短时间为准)发生的此类转移也可能被视为偏袒性转让。
如果偏袒性转让发生在清算申请提交前四个月内,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者债权人对债务人有重大影响力(例如所有者或主要股东),那么这些偏袒性转让可以被撤销。清算人可以追回这些资产,法院也可以确保这些资产用于债务人的遗产,并为清算人保留任何留置权。
Section § 103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实体在面临清算或保全申请提交前一年内,在未获得公平对价或意图欺骗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或承担义务,这些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如果这些转让是欺诈性的,专员可以撤销它们,除非有人善意地提供了公平价值。财产的转让或义务只有在完全完善后才有效,这意味着之后没有人可以主张更好的权利。此外,欺诈性转让的接收人需承担个人责任并向专员说明。
对于涉及再保险人的交易,如果这些交易在未获得公平价值的情况下解除再保险合同的任何部分,并且发生在提交保全申请前一年内,则可以被撤销。此类交易可在两年内撤销,使各方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并允许执行原有的再保险合同。
Section § 1035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雇用特别副专员、办事员和助理,以协助处理涉及个人业务和财产的保全、清算或其他相关事宜的案件。专员必须将此类任命告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这些雇用的费用从该人的资产中支付,但如果流动资产不足,则由部门先行承担费用,之后再予以报销。此外,任何被任命为部门保全和清算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确认。
Section § 1035.2
保全和清算办公室的员工必须遵守与部门员工相同的利益冲突规定和财务申报要求。在2002年2月1日之前,部门必须查明这些员工的哪些活动可能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他们还必须制定一份利益冲突守则,并以紧急措施的形式制定必要的规定。此外,与该办公室合作的承包商也必须遵守与他们直接与部门打交道时相同的利益冲突标准。部门负责确保员工和承包商都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03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在清算命令发布后的120天内,州保险专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分配这些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分配给各种保险保障协会,这些协会帮助支付破产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索赔。
资产分配计划应预留资金用于管理费用和有担保债权人,并公平地在这些协会之间分配资产。如有必要,协会必须同意在需要支付更高优先级索赔时返还资产。法律还要求协会报告其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支付金额至少应等于协会已提出的索赔,但具体金额会根据可用资产而有所不同。如果资金在其他州持有,支付金额将进行调整。法院申请的通知必须提前送达相关协会和州保险专员。
Section § 1036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法律服务的某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处理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的程序。如果负责这些案件的保险专员需要聘请州政府服务体系之外的律师,专员决定支付给该律师的费用必须获得法院的批准。这些律师的费用将从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的资产中支付。
该法律还鼓励总检察长和保险专员合作,如果能节省费用并对所有相关方有利,可以考虑使用保险部的律师来处理这些案件。
Section § 1037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专员在作为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接管某人的财产和业务时可以做什么。他们可以收取欠款,维持业务运营,并处理其债务。他们可以出售或协商债务和解,并在财产价值超过2万美元时,经法院批准后对财产做出决定。他们还可以将股票转让给受托人,并负责任地投资资金,对于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需要获得法院批准。专员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和处置资产,以最大程度地惠及债权人,且其权力不限于本法明确列出的内容。
Section § 1038
Section § 1039
Section § 1040
在根据第1011条或第1016条对某人或实体作出某些法律命令后,专员有权将案件的主要办事处迁至旧金山或洛杉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案件最初启动的法院必须将所有文件发送给新地点的书记员。一旦迁址,案件将在新地点继续进行,如同它最初在那里启动一样。
Section § 1041
Section § 1042
Section § 1043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作为接管人或清算人,在获得法院批准后,对公司进行重组、合并或再保险。参与此过程的个人在两年内不得在重组后的公司中担任职务。违反此规定将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如果公司被重整或再保险,其投资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违反此规定同样会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044
这项法律允许在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康复或再保险期间,暂停(或延期)人寿保险单中的某些权利,例如以保单为抵押贷款或在退保时获得款项。这种暂停可以由保险专员实施,并将持续法院指示的特定时间。
Section § 1045
Section § 1046
Section § 104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保险公司相互化计划中可以包含的规定。它允许暂时停止人寿保险单的贷款和退保付款,并且更改这些条款需要获得批准。该计划还可以对保单施加留置权或进行调整,以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成功运营。当保险公司相互化后,保单持有人参与利润的权利也可以受到规范。此外,它还概述了股东如何就其在公司资产和商誉中的权益获得补偿,并强调商誉补偿只有在满足某些财务义务后才能进行。最后,它允许根据专员的建议,出于效率或其他原因,对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规范。
Section § 1048
本节解释说,一旦制定了相互化计划,保险专员必须将其提交给法院。专员需要法院的命令,才能将该计划发送给法律其他部分中列出的特定人员,以便他们可以批准或否决该计划。法院将就此过程如何进行给出指示。
Section § 1049
Section § 1050
Section § 105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之前命令(第1050条)中提到的特定时间期限过后,关于保险公司相互化计划的处理流程。股东必须收到关于该计划相关请愿书听证会的通知。在听证会上,任何否决或修改相互化计划的请愿书,都将优先于任命评估师的请愿书。
法院随后将决定批准、否决或修改该相互化计划。如果计划被否决,则不会任命评估师。如果计划获得批准或修改,法院将任命评估师来确定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价值,评估时将忽略因相互化计划本身引起的任何价值变化。评估师将评估股份和(如有)商誉的价值,其估价经法院确认后将最终确定。
Section § 1052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专员在管理公司相互化计划时必须采取的行动。首先,专员必须向股东支付其股份的评估价值,同时要考虑相互化计划的具体限制和条件。其次,专员在获得法院批准后,任命董事来管理公司。最后,专员必须将保险公司的财产和记录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但可以保留足够的资产来支付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所需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053
Section § 1054
一旦保险公司实现相互化——这意味着它由其保单持有人而非股东拥有——它仍然是同一家公司。这种变化不会改变任何现有的诉讼、权利或合同,除非相互化计划中另有规定。该公司将继续拥有与以前相同的权利和责任,确保相互化之前的权利和合同受到保护,除非相互化计划另有说明。
Section § 1055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对相互制保险公司履行与对其他提供同类保单的国内保险公司相同的职责和权力。此外,如果相互制保险公司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且财务稳定,并已遵守加州法律,专员还必须颁发允许其在加州开展业务的许可证。
Section § 1056
Section § 1056.5
Section § 1057
Section § 1058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存在与本条相关的法律案件,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有权处理所有由参与诉讼程序的个人提起或针对该个人的相关诉讼或行动。实质上,在案件进行期间,法院可以管理所有与受影响人相关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1060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在提交给州长、立法机构和相关保险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其行动和程序。报告必须列出根据本条处理的案件中涉及人员的姓名及其业务状况,包括他们是否已恢复营业、被清算或互助化。报告还应解释保全与清算办公室的运作情况,提供有关其员工、成本、破产案件和财务交易的详细信息。此外,还应提供各个遗产的运营情况说明,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价值随时间变化的比较。
Section § 1061
本节规定,财政部必须至少每两年一次,或应要求更频繁地,审查专员与保险程序相关的财务记录。审查结果将报告给正在审理这些程序的法院,并且专员会收到一份经认证的报告副本。这些审查的费用最初由保险部当时的预算支付,但根据法院命令,这笔费用必须从专员在这些案件中管理的资产中退还。
Section § 10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条款下的命令影响保险公司成员的责任时,如何计算和收取这些成员的财务摊派款项。如果成员的保单不能免除其责任,专员将向法院报告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必要的摊派金额。
随后,法院会确定每位成员的责任,并命令专员通知他们具体的应付款项。未能支付的成员将被传唤到法院,解释为何不应追究其责任。
如果他们不回应,或者法院维持对其的索赔,法院将命令成员支付被摊派的金额,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类似于标准的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