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专员可以审查和监管的对象,具体适用于大多数保险实体,但州工伤保险基金除外。当出现问题时,该基金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该基金出现类似第1011条所述的问题,专员必须向州领导报告问题,而不是采取法律行动。州长和立法机关将随后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a)CA 保险 Code § 1010(a)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人员,但州工伤保险基金除外,包括受专员审查的、声称在本州从事保险业务的、正在组建中并意图在本州从事此类业务的、其业务交易需要专员颁发的授权证书的,或其授权证书已被撤销或暂停的。
(b)CA 保险 Code § 1010(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州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第1011条规定的任何条件,且专员原本会向高等法院提交经核实的申请或根据第1013条对该基金采取行动,专员应改为向州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报告,阐明存在的条件并建议补救这些条件的方案。州长应与立法机关协商,指示由基金董事会实施的行动方案,或者,如果需要额外的立法行动,则向立法机关建议行动方案,或两者兼而有之。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法院可以允许保险专员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管一家企业,特别是在保险行业。如果出现某些问题,例如拒绝检查、未经同意转让资产、违反法律或财务不稳定,法院可以命令专员接管公司的资产。这可以阻止公司在问题解决之前继续经营。该法律还涵盖了涉及贪污、不符合营业执照颁发要求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此外,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美国财政部长也可以介入。

第1010条所述人员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经专员提交经核实的申请,表明本款中任何条件存在时,或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交经核实的申请,表明第 (j) 款所列条件存在且《美国法典》第12卷第5383(e)(3)条规定的条件已满足时,应发布命令,将该人员的所有资产(无论位于何处)的所有权授予专员或其继任者,以其官方身份持有,并指示专员立即接管其所有账簿、记录、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资产,并作为财产管理人,经营该人员的业务,或专员认为适当的业务部分,并禁止该人员及其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雇员和受雇人进行业务交易或处置其财产,直至法院发出以下任何进一步命令:
(a)CA 保险 Code § 1011(a) 该人员拒绝将其账簿、文件、账目或事务提交给专员或其副手或检查员进行合理检查。
(b)CA 保险 Code § 1011(b) 该人员忽视或拒绝遵守专员的命令,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弥补其股本(如果是股份公司)或准备金(如果是相互保险公司)的任何不足。
(c)CA 保险 Code § 1011(c) 该人员未经专员书面同意,已转让或试图转让其几乎全部财产或业务,或未经同意,已进行任何交易,其效果是将几乎全部财产或业务与任何其他人员的财产或业务合并、整合或再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11(d) 经检查发现,该人员的状况使其继续经营业务对其保单持有人、债权人或公众构成危险。
(e)CA 保险 Code § 1011(e) 该人员违反了其章程或州的任何法律。
(f)CA 保险 Code § 1011(f) 该人员的任何高级职员拒绝就其事务接受宣誓检查。
(g)CA 保险 Code § 1011(g) 该人员的任何高级职员或事实代理人侵吞、扣押或非法挪用了该人员的任何资产。
(h)CA 保险 Code § 1011(h) 国内保险公司不符合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要求,或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i)CA 保险 Code § 1011(i) 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任何人员的最新检查报告显示,该人员根据第1部第2章第13条(第980条起)的含义是资不抵债的;或者,如果是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则根据第1370.2、1370.4、1371或1372条的适用规定;或者,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则根据第10510和10511条的适用规定。
(j)CA 保险 Code § 1011(j) 美国财政部长发出通知,表明部长已根据并符合《美国法典》第12卷第5383(b)条的规定,就第1010条所述的、属于《美国法典》第12卷第5381(a)(13)条所定义保险公司的人员作出了决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011(j)(1) 该人员的董事会或履行类似职能的机构默许或同意根据《美国法典》第12卷第5832(a)(1)(A)(i)条的规定任命接管人,该同意应被视为同意根据本条发布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011(j)(2) 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方法院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2卷第5382(a)(1)(A)(iv)(I)条的规定发布命令,任命该人员的接管人,无论该命令的上诉是否正在进行中。
(3)CA 保险 Code § 1011(j)(3) 美国财政部长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方法院提交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2卷第5382(a)(1)(A)(v)条的规定依法获得批准,无论该命令的上诉是否正在进行中。

Section § 10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以证明另一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存在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已向相关人员发出了通知。然后,高等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举行听证会,在此听证会上,该人员只能辩称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就该申请发出命令。如果法院未及时发出命令,则该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最后,这些决定在上诉期间不能被暂停。

如果根据第1011条提交了一份经核实的申请,该申请表明第1011条 (j) 款规定的条件存在,并且经证明已向作为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发出了通知,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1.1(a) 应举行高等法院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该人员可以仅以第1101条 (j) 款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为由,反对该经核实的申请。听证会应在经核实的申请提交法院后24小时内完成。
(b)CA 保险 Code § 1011.1(b) 高等法院应在经核实的申请提交法院后24小时内,根据第1011条的规定发出命令。
(c)CA 保险 Code § 1011.1(c) 如果高等法院未能在 (b) 款规定的24小时内发出命令,则在24小时期限届满时,第1011条所述的命令应视为依法自动获得批准,无需另行通知。
(d)CA 保险 Code § 1011.1(d) 高等法院根据 (b) 款发出的命令或根据 (c) 款依法自动生效的命令,不得在上诉期间受到任何暂缓执行或禁令。

Section § 1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通过提交申请来获得保险专员的同意。他们必须按照专员的要求,提供有关公司状况的具体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在提交此申请时必须支付6,350美元的费用。

第1011条 (c) 款所述的同意,应通过向专员提交其规定的格式的申请,并附带专员要求的关于该保险公司、其状况和事务的补充信息来获得。
提交该申请时,应向专员支付六千三百五十美元 ($6,350) 的费用。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法律命令发出后,它会一直有效,直到法院认定发出该命令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法院会根据保险专员或受影响人士的申请,在全面听证后对此进行审查。一旦法院确信当初发出命令的根本问题已解决,该人士就可以重新掌控其财产和业务运营。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保险专员认为存在某些严重问题,例如某人的财产或业务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专员可以立即控制该人的财产和业务,而无需首先诉诸法院。这包括接管所有相关文件和场所。如果有人在被要求时拒绝交出这些材料,他们可能被控轻罪,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014

Explanation

当保险专员根据第 1013 条的规定决定接管财产时,他们可以要求当地执法部门提供帮助。这意味着任何城市的治安官和警察都必须提供警员来协助进行扣押。

专员依照第 1013 条的规定进行任何扣押时,应专员的要求,本州任何县的治安官以及其中任何市法团的警察部门均有责任向其提供必要的副手、巡警或警官,以协助专员进行和执行任何此类扣押。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一旦发生扣押,专员必须迅速启动第1011条所述的法律程序。之后,专员需要遵循本条中概述的所有规则和步骤。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明确作为财产管理人继续经营业务毫无意义时,请求法院清算一家企业。法院随后可以命令该企业关闭,并由专员作为清算人处理其事务。这可以在初次听证后发生,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仅根据相关条款下提交的经核实文件,无论是否进行进一步听证。

(a)CA 保险 Code § 1016(a) 如果在根据第 1011 条发出命令后的任何时间,或者在根据本条(包括根据第 1011 条)提起任何诉讼时,专员认为作为财产管理人继续经营该人的业务将是徒劳的,他或她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以清算并结束该人的业务。在对该申请进行充分听证后,法院可以发出命令,指示专员作为清算人,清算并结束该人的业务,以执行清算并结束该人业务的命令。
(b)CA 保险 Code § 1016(b) 尽管有 (a) 款规定,对于根据第 1011 条 (j) 款提交了经核实申请的人,法院可以仅根据经核实的申请以及第 1011.1 条 (a) 款规定的听证,在不进行进一步听证的情况下,发出清算并结束该人业务的命令;或者,在根据第 1011 条发出命令后,经专员申请,可以发出清算并结束该人业务的命令。法院的命令可以指示专员作为清算人,清算并结束该人的业务,以执行清算并结束该人业务的命令。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对国内保险公司进行清算的过程中,请求解散该公司。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可以命令该公司解散。

此外,在清算期间,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出售公司的章程和执照,而不转移其负债。这意味着公司可以继续分配其剩余资产,而无需设立单独的信托或实体。

(a)CA 保险 Code § 1017(a) 在专员申请对国内公司进行清算的命令时,或此后任何时候,专员可以申请,且法院应作出解散该公司的命令。
(b)CA 保险 Code § 1017(b) 在根据第1016条授权的国内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任何时候,专员可以申请,且法院应作出命令,允许专员出售该公司的章程和执照,同时继续根据本条规定管理和分配剩余资产。该命令应规定,国内公司的负债不得随章程和执照一并转让。在继续管理和分配资产时,专员无需设立清算信托或其他类似实体。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 1011、1016 或 1017 条规定发布的命令在加州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它将提供与备案地契、销售单或其他显示所有权的官方文件相同的公示效力。

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当法院根据第 (1016) 条命令清算一家公司时,所有人(例如债权人、保单持有人、股东,甚至加利福尼亚州)与该公司资产相关的权利和责任,都以该命令在县书记官办公室正式登记的日期为准来确定。但是,如果法院愿意,它可以另行决定。

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发布命令,以防止可能扰乱诉讼程序或损害个人资产的行为。法院可以介入,阻止干扰、资产浪费,或未经授权的针对资产的法律行动或索赔。它还可以阻止因未缴税款而进行的财产出售,特别是当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时。任何命令或禁令都会被记录下来,以通知税务机构。此外,它还确保代理人或律师不得向专员隐瞒业务记录,除非这些记录是他们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当不再需要时必须归还。

根据第1011条或第1016条发出命令后,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法院应发布其他禁令或命令,以防止发生以下任何或所有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20(a) 干扰专员或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020(b) 该人的资产浪费。
(c)CA 保险 Code § 1020(c) 提起或进行任何诉讼或程序。
(d)CA 保险 Code § 1020(d) 获得针对该人或其资产的优先权、判决、扣押或其他留置权。
(e)CA 保险 Code § 1020(e) 对该人或其资产进行任何征收。
(f)CA 保险 Code § 1020(f) 因未缴纳任何税务机构征收的税款或评估费而进行的财产出售或契约:
(1)CA 保险 Code § 1020(f)(1) 由该人拥有的。
(2)CA 保险 Code § 1020(f)(2) 该人持有产权负担的。
(3)CA 保险 Code § 1020(f)(3) 该人此前已就其启动了止赎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诉讼,或已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行使了出售权,且该出售或止赎程序尚未完成,或尚未签发受托人契约、法院判决或治安官出售证明的。“税务机构”在本节中的含义与《税收和税法典》第121条赋予的含义相同。本款授权的禁令或命令可由法院应专员、州审计长、负责征收该财产税款或评估费的人员,或对该财产有受益权益的任何人的动议而修改、解除或撤销。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根据本节发布的命令或禁令,应构成向任何税务机构送达该命令或禁令,涉及位于该县的财产或其中的权益。
(g)CA 保险 Code § 1020(g) 任何管理总代理人或事实代理人不得向专员隐瞒与该人业务相关的任何账簿、记录、账目、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但如果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其中任何一项属于该代理人或律师的财产,则在专员不再需要时,或在法院经通知和听证后随时指示时,应予归还。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企业被命令清算其资产时会发生什么。当发出此类命令时,专员必须通知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他们必须在专员决定的六个月到一年内,向专员提交索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加州保险保障协会和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有不同的提交要求,它们只需在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可能索赔通知,并在法院设定的时间内提交实际索赔。

此外,如果专员认为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向相关方进行重大分配或支付管理费用,只要发出适当的通知,专员可以选择不处理索赔,甚至停止破产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021(a) 在发出清算该人业务的命令后,专员应向其保单持有人、债权人、股东以及所有其他对其资产感兴趣的人发布通知。该命令和通知应要求索赔人自该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在专员酌情决定的六个月至一年内,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向专员提交其索赔及适当的证明。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1(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1(b)(a)款规定的时间段不适用于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或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但其须在该六个月内向专员提交一份可能索赔通知,并在法院命令允许的此类时间段内提交实际索赔。
(c)CA 保险 Code § 1021(c)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21(c)(1) 如果专员确定受清算令约束的业务拥有或可能拥有不足的资产,无法向对这些资产感兴趣的人进行重大分配,则只要遵守(a)款和第1022条的通知要求,专员可以拒绝处理根据(a)款提交的索赔。
(2)CA 保险 Code § 1021(c)(2) 如果专员合理地确定受清算令约束的业务拥有或可能拥有不足的资产,无法允许资金的重大分配以支付本条下的管理费用(如第1033条(a)款(1)项所规定),则在根据(a)款和第1022条提供通知后,专员可以拒绝继续并可以放弃破产程序。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一家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时,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以告知公众。该通知应包含一个网站的引用,债权人可以在该网站获取最新信息。此外,该通知的副本,连同其已刊登的证明,必须提交给法院书记员。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向保险专员正确提交索赔。它要求索赔人使用特定表格并宣誓提供详细信息。索赔人必须说明索赔的内容、是否有担保或无担保,以及已支付的任何款项。他们还需要确认所索赔的金额确实是应付的,并且没有针对该索赔的反诉。专员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或数据。

索赔必须以宣誓形式,在专员规定的表格上载明:
(a)CA 保险 Code § 1023(a) 其具体细节及对价。
(b)CA 保险 Code § 1023(b) 该索赔是否有担保或无担保,如有担保,则说明该担保的性质和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23(c) 就此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d)CA 保险 Code § 1023(d) 所索赔的金额确系该人应向索赔人支付。
(e)CA 保险 Code § 1023(e) 该索赔没有抵销。
(f)CA 保险 Code § 1023(f) 专员要求的其他数据或证明文件。

Section § 1024

Explanation
如果索赔未按第1021节的要求提交,则无法正式备案或接受,也无法就此采取法律行动。当一家国内保险公司被清算时,特别是如果它有人寿保险单,保险专员必须在索赔截止日期后的30天内,列出那些被欠钱但尚未提交索赔的人员名单。保险公司的账簿将用于确定应付金额。名单上的每个人都被视为已在截止日期前正式提交了所列金额的索赔。

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对一家正在清算的公司有一笔尚未明确确定或最终敲定的债权,您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该债权。但是,在您的债权完全解决并获得批准之前,您不会获得支付。一旦债权得到解决,您就可以与同类债权按相同的比例获得支付。 如果清算开始时您有权就某项债权提起诉讼,但确切的责任或金额尚未确定,那么该债权就被视为“未清偿或未确定”的债权。

Section § 1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以更高效的方式处理索赔,而不是要求每个索赔人单独提交。专员可以代表所有索赔人提交一份退还保费的索赔。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些法律行动发生之前转让了他们的索赔权利,受让人可以代表所有已转让权利的被保险人提交一份索赔。同时,特定的保险保障协会可以将已转让的索赔合并为一份索赔。

尽管有第1021条至第1025条(含)的规定,专员可以,无需要求索赔人单独提交索赔,而采取以下方式:
(a)CA 保险 Code § 1025.5(a) 亲自代表所有索赔人提交一份要求退还保费的索赔。
(b)CA 保险 Code § 1025.5(b) 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退还保费权利的任何受让人,凭借在根据第1011条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1013条进行的扣押之前(以特定案件中时间较早者为准)进行的有效转让(作为担保或其他形式),作为受让人代表所有已将其权利转让给该受让人的被保险人提交一份索赔,该索赔应载明根据第1023条可能要求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25.5(c) 允许根据第1063.4条(b)款设立的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或根据第1067.07条(k)款(1)项设立的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为其协会提交一份索赔,合并所有已转让的索赔,并载明专员根据第1023条可能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拥有责任保险的人有法律索赔,并且他们的保险公司破产了,你仍然可以在保险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提出你的索赔,即使你的索赔尚未最终确定或完全计算出来。

Section § 102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一份保险单提出索赔,该索赔已获批准,并且被保险人通过向索赔人提供有价值的东西,全部或部分地支付或清偿了该索赔,那么被保险人就可以取代索赔人的权利。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可以站在最初提出索赔的人的位置上,但仅限于已清偿的金额,且不超过原始索赔金额。然而,被保险人只能就同一问题获得一次赔偿。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一份保险单提出索赔,负责处理破产保险公司的人(清算人)可以接受该索赔,而无需法院判决。只要索赔人很可能在针对被保险人的案件中胜诉,并且该保单涵盖了这项责任,就可以这样做。

如果一份保单有多项索赔,且总金额超过了保单限额,并且其中一些索赔尚未最终确定,那么所有索赔都将被视为尚未最终确定。如果任何索赔在规定时间内最终确定,清算人将为该索赔预留相应份额的资金。一旦索赔金额最终确定,相应资金将发放给索赔人。

清算人可以允许基于保险单的第三方索赔,而无需将该索赔判决化,但前提是,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断索赔人能够就其对被保险人的诉因获得判决,并且该判决将代表被清算人根据作为索赔依据的保险单所承担的责任。
如果基于同一保单或担保书提交了多项索赔,且此类索赔的总金额超过了该保单或担保书的责任限额,并且其中一项或多项索赔尚未清算和确定,则所有此类索赔均应被视为尚未清算和确定;但前提是,如果其中一项或多项索赔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确定和证实,清算人在向债权人进行任何分配时,应扣留已确定和证实的该索赔或多项索赔面额的分配百分比,但不得超过保单或担保书的限额,并且在这些索赔的金额得到清算后,清算人应从所扣留的资金中,向该索赔人发放这些索赔最终清算价值的分配百分比。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保单持有人未对诉讼作出回应(即缺席判决),或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欺诈(即串通),那么由此产生的法院判决不能在保险清算程序中用作证明该保单持有人的责任,也不能用作证明应支付给索赔人的损害赔偿金额。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公司有一笔有担保的债权,这意味着他们的债权有抵押品作担保,他们只有将该抵押品交给清算人,才能要求获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债权总额。如果他们确实放弃了抵押品,他们就可以要求获得所欠的全部金额。

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笔债权,并且有某种形式的担保(比如抵押品),那么由清算人选定并经法院批准的评估师将决定这份担保品值多少钱。价值确定后,你可以选择保留这份担保品,或者让清算人收走它。

用于冲抵该债权的担保品价值,应由清算人指定并经法院批准的评估师确定。该债权人应选择接受该担保品或将其交由清算人处置。

Section § 103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倒闭,并且贷款人就未赚保费提出了退款索赔,清算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在获得最终付款之前,将由被保险人所欠的、金额低于$100.01的任何剩余未偿债务转让给清算人。

清算人还可以要求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并决定是否尝试追讨这些债务。如果他们决定不追讨,他们必须通知法院,并且不再对该债务负责。

在此语境中,“被保险人”指的是从现已破产的保险公司购买个人用途保险的个人。

(a)CA 保险 Code § 1030.5(a) 清算人可以要求,作为向贷款人或其受让人支付最终清算股息的条件,如果该贷款人或其受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受让人,为有价值的对价就未赚保费提出了索赔,则该被保险人的受让人应将其对被保险人所欠的、与破产保险公司保单相关的、在计入最终清算股息后仍未支付的任何未偿债务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清算人,但前提是该未偿债务的金额少于一百美元零一美分 ($100.01)。
清算人还可以要求,作为先决条件,向其交付所有产生该债务的文件。
清算人可自行酌情决定是否可行尝试收取任何此类已转让的债务。如果他决定不追讨任何此类债务,他应向清算法院提交一份声明,并解除对该债务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030.5(b) 在本节中,“被保险人”指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从破产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自然人。

Section § 10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保险代理人无需对其尚未收取的任何未赚取保费或佣金负责。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人或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时,相互债务(彼此欠的钱)通常可以抵销,这意味着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只处理剩余的余额。

但是,这条规则有例外:如果另一方无权从清算中索取资产,如果义务是在事后转让或购买的,如果另一方欠评估款或认购股票的余额,或者如果义务是由于交换业务风险而产生的。

尽管有这些例外,如果导致债务的合同在订立或续订时得到了专员的批准,则允许抵销。

相互债务或相互债权,无论其是否源于根据第1016条处于清算状态的人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的一份或多份合同,均应抵销,且仅允许或支付余额,但以下(a)至(d)款所述的任何义务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031(a) 处于清算状态的人对该其他人的义务,不赋予主张抵销的该其他人作为债权人在处于清算状态的人的资产中分享的权利。
(b)CA 保险 Code § 1031(b) 处于清算状态的人对其他人的义务,是由该其他人购买或转让给该其他人的。
(c)CA 保险 Code § 1031(c) 其他人对处于清算状态的人的义务是支付对该其他人征收的评估款项,或支付认购处于清算状态的人的股本股份的余额。
(d)CA 保险 Code § 1031(d) 其他人与处于清算状态的人之间的义务产生于业务,其中处于清算状态的人或该其他人已从另一方承担风险和义务,然后又将基本相同的风险和义务转让回给该方。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余额源于经专员明确书面批准订立、续订或延长的合同,则应允许抵销因这些合同产生的义务的到期金额。

Section § 1032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保险索赔被专员驳回,你将通过邮件收到一份书面通知,寄到你提供的地址。收到这份通知后,你有30天时间向处理清算事宜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解释为什么你的索赔应该被批准。

Section § 1033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如何优先处理对无力偿债的保险公司的索赔。首先,支付管理费用。其次是来自特定保险保障协会的索赔、未赚取保费的退款索赔,以及其他协会未承保的某些保单。法律将某些索赔(如再保险义务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排除在此优先顺序之外。其他优先事项包括联邦法律优先的索赔、未付费用、州税以及其他债权人索赔。根据具体规定,与独立账户相关的某些索赔将区别处理。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无效或被联邦法律推翻,其余部分保持不变。只有在优先级别较高的索赔全部支付后,才会向优先级别较低的债权人付款。

(a)CA 保险 Code § 1033(a) 在本条规定下允许的索赔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处理:
(1)CA 保险 Code § 1033(a)(1) 管理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033(a)(2) 加利福尼亚州保险保障协会或加利福尼亚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以及在其他州履行类似职能的协会或实体的所有索赔,连同未赚取保费的退款索赔,以及破产保险公司保险和年金保单或合同(包括融资协议)项下的所有非承保索赔。
以下索赔不在此优先顺序之列:
(A)CA 保险 Code § 1033(A) 破产保险公司因任何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义务,以及在保单到期日之后、或在保险单被被保险人替换或应被保险人要求取消之后、或在保单被加利福尼亚州保险保障协会、加利福尼亚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或在其他州履行类似职能的其他协会或实体取消之后产生的义务。
(B)CA 保险 Code § 1033(B) 对保险公司、保险池或承保协会的任何义务,以及其要求分摊、赔偿或代位求偿(无论是衡平法上的还是其他方式)的索赔,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033(C) 任何作为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判给的金额,以及超出保单或合同责任限额的、代表合同恶意损害赔偿金的任何损害赔偿。
(D)CA 保险 Code § 1033(D) 任何根据第1374.1条定义为投保人盈余存款的金额。
(E)CA 保险 Code § 1033(E) 针对破产保险公司的、因被指控或已证实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判决、义务或责任,以及针对被保险人或受本条规定程序约束的人的任何缺席判决、串通判决或约定判决,以及任何违反第1020条作出的判决。本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专员将基础索赔视为根据本节有权获得优先权的索赔,前提是索赔人应向专员提供书面选择,表明在确定基础索赔的责任和估值时,该判决应在所有方面被忽略。
(F)CA 保险 Code § 1033(F) 任何损失调整费用,包括调整费和开支、律师费和开支、诉讼费、利息、保函保费、专家证人费,以及在指定清算人之前产生的其他类似性质的索赔。
(G)CA 保险 Code § 1033(G) 因保险公司的任何自保计划而产生的索赔,包括员工人寿、健康和年金计划,以及自筹资金的员工福利计划(无论如何命名),以及因经修订的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514条所定义的多雇主福利安排、最低保费团体保险计划、止损团体保险计划或仅提供行政服务的计划而产生的索赔。
(H)CA 保险 Code § 1033(H) 保单或合同的任何部分,如果其提供经验评级抵免或退款、股息,或为向任何人(包括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支付与保单或合同的服务或管理相关的费用或津贴。
(I)CA 保险 Code § 1033(I) 慈善组织发行的任何年金,而受这些程序约束的人未持有或未使用发行该保单或合同的授权证书。
(3)CA 保险 Code § 1033(3) 根据美国法律享有优先权的索赔。
(4)CA 保险 Code § 1033(4) 根据第736条规定到期的未付费用。
(5)CA 保险 Code § 1033(5) 应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款。
(6)CA 保险 Code § 1033(6) 根据本州法律享有优先权的索赔。
(7)CA 保险 Code § 1033(7) 不包括在第 (1) 至 (6) 款(含)中的债权人索赔。
(8)CA 保险 Code § 1033(8) 出资证明、盈余票据或类似义务,以及可评估保单的保费退款。
(9)CA 保险 Code § 1033(9) 股东或其他所有人在遗产中任何剩余价值的权益。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b)(1) 根据独立账户保单、合同或协议(实际规定分配给独立账户的资产不承担保险人任何其他业务产生的负债)获准的每项索赔,应从适当分配并维持在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中清偿,不包括保险人根据第10506条(b)款分配或转入独立账户的金额,该金额应等于为该等保单、合同或协议在独立账户中维持的准备金。除 (A) 根据第10506条(b)款分配或转入独立账户的金额以及 (B) 独立账户中超出独立账户保单、合同或协议项下准备金的任何资产外,保险人任何其他业务产生的负债不得从适当分配并维持在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中清偿。就本款而言,“独立账户保单、合同或协议”是指根据第10506条、10506.3条、10506.4条或10541条规定设立独立账户的任何保单、合同或协议。任何根据第10506.3条(a)款授权的义务,其合同利益的有效且获准的索赔,如果无法从适当分配并维持在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中清偿,应作为对普通账户的索赔,纳入(a)款第(2)项。任何根据第10506.4条授权的义务,其合同利益的有效且获准的对普通账户的索赔,应作为索赔纳入(a)款第(2)项。
(2)CA 保险 Code § 1033(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人寿保险人的任何资产(独立账户中适当分配和维持的资产除外)已被用于资助或支付在启动拖欠程序之前本应由独立账户支付的、归属于独立账户保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费用、税款或保单持有人利益,则在启动拖欠程序时,从该支付或资助中受益的独立账户应首先用于偿还或补偿公司普通资产或账户在启动拖欠程序时应付的任何未报销净额,然后才能将独立账户资产用于清偿相应独立账户保单、合同和协议的负债。
(c)CA 保险 Code § 1033(c) 根据第1011条或第1016条或这两条规定,就任何人发出指定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的命令后,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七部分第四章第四条(自第12491条起)征收的、应向加利福尼亚州缴纳的税款留置权,应从属于该命令项下程序的合理行政费用。
(d)CA 保险 Code § 1033(d) 以下定义仅适用于本条,且不得用于确定《加利福尼亚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法》(第14.7条(自第1067条起))项下的承保范围:
(1)CA 保险 Code § 1033(d)(1) “融资协议”是指根据第10541条授权交付或发行的协议。
(2)CA 保险 Code § 1033(d)(2) “年金”仅指那些为合法发行需要专员颁发授权证书的年金合同,包括人寿保险人发行的确定期限年金,且不限于所有不需要专员授权证书的文书,例如本票、分期贷款、可转让票据、抵押和债券。
(3)CA 保险 Code § 1033(d)(3) 再保险合同不应被视为保险或年金保单或合同,或融资协议。但是,根据清算、重整或重组计划,由保险人根据承保再保险协议承保的任何保险或年金保单或合同,包括任何融资协议,除非该计划另有规定,应被视为保留被承保的原始保险或年金保单或合同,或融资协议的签发日期。
(e)CA 保险 Code § 1033(e) 本条规定可分割。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被联邦法律优先,本条的其余部分及其适用性不受影响。具体而言,如果(a)款第(1)项至第(6)项(含)中的任何一项被认定无效或被联邦法律优先,则无效项中包含的索赔应纳入(a)款第(7)项,其余各项不受影响。

Section § 1033.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保险公司清算期间,投保人、保险公司和担保协会的责任,特别是关于投保人必须承担一定金额索赔的免赔额协议。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及其他担保协会将介入,承担超出免赔额部分的索赔,其方式与保险公司原本会做的一样。

保险公司为担保这些协议而持有的抵押品由清算人处理,但不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如果索赔未被担保协会承保且投保人无法处理,清算人可以使用现有抵押品支付。清算人必须公平地将抵押品分配给不同的保单义务,并告知担保协会这些分配情况。

签订协议自行承担索赔资金的投保人必须继续履行义务,除非抵押品不足迫使清算人介入。清算人将与担保协会合作,确保索赔得到覆盖,必要时使用抵押品。如有需要,担保协会可以进行直接追偿。

本节强调公平处理未偿债务,全程保持充足抵押品,并在必要时通过法院解决争议。本节仅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件。

(a)CA 保险 Code § 1033.5(a) 本节的目的是阐明投保人、索赔人、担保基金(包括加州保险担保协会)以及清算人就投保人与根据本条规定受清算程序约束的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免赔额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安排通常被称为“大额免赔额”保单或计划,尽管实际免赔额金额可能差异很大,并且实际上可能并非大额。根据这些安排,免赔额金额可能从低至五千美元($5,000)到高达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更多。本节的解释应确保,担保协会(包括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因免赔额协议而产生的索赔支付义务总额,在实质上应与保险公司在继续经营且未受清算程序约束情况下的义务相当,除非各担保协会(包括加州保险担保协会)的授权法规另有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33.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为担保投保人在免赔额协议下的义务而由保险公司或清算人持有或为其利益持有或转让给保险公司或清算人的任何抵押品,以及根据免赔额协议向清算人支付的任何报销款项,应被视为已清算公司的财产,但不得作为已清算公司的一般资产。清算人应仅按照本节规定维护、管理和分配所有此类抵押品和免赔额报销款项。
(c)CA 保险 Code § 1033.5(c) 如果受免赔额协议约束并由抵押品担保的索赔未被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承保,且投保人不愿意或无法接管未承保索赔的处理和支付,清算人应利用抵押品调整和支付未承保索赔,但仅限于在根据 (d) 款分配后,可用抵押品足以支付所有未决和预期索赔的范围。如果抵押品已用尽,且在对投保人采取所有合理追偿手段后,投保人仍无法提供资金支付免赔额范围内的剩余索赔,则剩余索赔应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遗产的索赔,并受本条关于索赔提交和批准的其他规定的约束。当清算人确定抵押品不足以支付所有额外和预期索赔时,清算人可以提交一份公平分配抵押品给索赔人的计划,但须经法院批准。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d)(1) 如果清算人持有投保人提供的抵押品,该抵押品旨在担保免赔额协议以及担保投保人直接或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成为遗产资产的款项的其他义务,例如自保再保险计划下的再保险义务或追溯评级保单下的可调整保费义务,或应付保费根据实际损失经验进行调整的情况,清算人应公平地将抵押品分配给这些义务,并根据本节规定管理分配给免赔额协议的抵押品。
(2)CA 保险 Code § 1033.5(d)(2) 对于分配给免赔额协议项下义务的抵押品,如果该抵押品担保了多条保险业务线的报销义务,则应根据每条业务线在免赔额范围内的估计最终风险敞口,公平地将抵押品分配给各业务线。
(3)CA 保险 Code § 1033.5(d)(3) 清算人应将根据本款进行的每次分配的方法和详细信息告知对保险公司索赔负有或可能负有义务的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
(4)CA 保险 Code § 1033.5(d)(4) 清算人有权从抵押品或免赔额报销款中扣除根据本节收回抵押品和免赔额报销款所产生的合理和实际费用。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e)(1) 无论是否有抵押品,如果破产保险公司已根据免赔额协议,合同约定允许投保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支付其索赔,无论是通过投保人自行管理其索赔,还是通过其直接向管理索赔的第三方管理人提供资金,清算人应允许该资金安排继续,并在适用情况下,应尽最大可能执行该安排。投保人在免赔额范围内对任何此类索赔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第三方索赔人的任何此类索赔,应阻止在清算程序中就该金额提出索赔。
(2)CA 保险 Code § 1033.5(e)(2) 根据第 (1) 款进行的索赔支付应消除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如有)在免赔额范围内支付索赔的义务,以及投保人或第三方管理人(如有)向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偿付的义务。清算人不得以投保人根据本款规定的机制支付索赔为由,向任何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收取任何费用。投保人对这些索赔的支付不应限制或损害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根据州法律对这些索赔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任何根据本款规定自行支付索赔的投保人,当其对索赔的预留责任等于或超过索赔免赔额的 50% 时,应向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提供所有相关的索赔信息。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f)(1) 如果保险公司未合同约定允许投保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支付其索赔,只要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根据适用的州法律被要求支付任何索赔,而保险公司根据免赔额协议的条款有权或本应有权从投保人处获得偿付,并且这些索赔尚未由投保人或第三方支付,清算人应立即向投保人开具偿付账单。投保人应将该金额支付给清算人,以利于已支付索赔的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或担保协会。无论是保险公司的破产,还是其未能履行免赔额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不得作为投保人根据免赔额协议承担偿付义务的抗辩。
(2)CA 保险 Code § 1033.5(f)(2) 当根据第 (1) 款收回投保人偿付款项时,清算人应立即向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偿付已支付的、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索赔。如果投保人在偿付账单到期后 60 天内未能支付到期金额,清算人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抵押品,以偿付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同时,可以对投保人采取其他收款措施。如果一个以上的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对同一抵押品拥有索赔权,并且在根据 (d) 款分配后,可用的抵押品,连同账单和收款努力,不足以全额支付每个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则清算人应根据每个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已支付的索赔金额与所有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已支付索赔总额的比例,按比例向每个担保协会或加州保险担保协会支付款项。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33.5(g)(1) With respect to claim payments made by any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the liquidator shall promptly provide the court, with a copy to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with a complete report of the liquidator’s deductible billing and collection activities, including copies of the policyholder billings when rendered, the reimbursements collected, the available amounts and use of collateral for each policyholder, and any proration of payments when it occurs. If the liquidator fails to make a good faith effort, within 120 days of receiving a claims payment report, to collect reimbursements due from a policyholder under a deductible agreement based on claim payments made by one or more guaranty associations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then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may pursue collection from the policyholders directly on the same basis as the liquidator, and with the same rights and remedies, and shall report any amounts so collected from each policyholder to the liquidat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pays claims within the deductible amount, but is not reimbursed by the liquidator under this section or by policyholder payments from the collection efforts of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shall have a claim against the insolvent insurer’s estate for the unreimbursed claims payments.
(2)CA 保险 Code § 1033.5(g)(2) The liquidator shall periodically adjust the collateral being held as the claims subject to the deductible agreement are satisfied, provided that adequate collateral is maintained to secure the entire estimated ultimate obligation of the policyholder plus a reasonable safety factor,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the liquidator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adjust the collateral more than once a year.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s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shall be informed of any collateral adjustm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basis for the adjustment. Once all claims covered by the collateral have been paid and the liquidator is satisfied that no new claims can be presented, the liquidator shall release any remaining collateral to the policyholder.
(h)CA 保险 Code § 1033.5(h) The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liquidation proceedings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to resolve disputes arising under this provision.
(i)CA 保险 Code § 1033.5(i)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is intended to limit or adversely affect any right a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may have under applicable state law to obtain reimbursement from certain classes of policyholders for claims payments made by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under policies of the insolvent insurer, or for related expenses the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incur.
(j)CA 保险 Code § 1033.5(j) This section shall apply only with respect to insolvencies occurring on or after January 1, 2006.
(k)CA 保险 Code § 1033.5(k)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1)CA 保险 Code § 1033.5(k)(1) “Collateral” means any form of security held to secure the obligations of a policyholder under a deductible agreement with an insurer subject to an order of liquidation under this article.
(2)CA 保险 Code § 1033.5(k)(2) “Deductible agreement” means any policy, endorsement, contract, or security agreement, or a combination of any of those items, that provides for the policyholder to bear the risk of loss within a specified amount per claim or occurrence covered under a policy of insurance, and may be subject to the aggregate limit of policyholder reimbursement obligations.
(3)CA 保险 Code § 1033.5(k)(3) “Noncovered claim” means a claim that is subject to a deductible agreement and is not covered by a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l)CA 保险 Code § 1033.5(l) This section shall apply to claims funded by a guaranty association or 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 in excess of the deductible only if subdivision (e) is applicable.

Section § 1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提交清算申请之前转移财产,何种情况会被视为“偏袒性转让”。偏袒性转让是指某人在清算申请提交前一年内,将其财产转移给某个债权人以偿还过去的债务,并且这种转移使该债权人获得了比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具体的例子包括财产转让、设立留置权和判决。如果存在保全令,那么在保全令发布后一年内或清算前两年内(以较短时间为准)发生的此类转移也可能被视为偏袒性转让。

如果偏袒性转让发生在清算申请提交前四个月内,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者债权人对债务人有重大影响力(例如所有者或主要股东),那么这些偏袒性转让可以被撤销。清算人可以追回这些资产,法院也可以确保这些资产用于债务人的遗产,并为清算人保留任何留置权。

(a)CA 保险 Code § 1034(a) 偏袒性转让是指被处理人在根据第1016条提交清算申请之前一年内,向债权人或为债权人利益,为了或由于一笔先前债务而作出或遭受的任何财产转让,该转让的效果可能是使该债权人获得比同类其他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更高比例的债务清偿。以下交易应属于可能被视为偏袒性转让的交易:
(1)CA 保险 Code § 1034(a)(1) 被处理人的财产转让。
(2)CA 保险 Code § 1034(a)(2) 在被处理人财产上设立留置权。
(3)CA 保险 Code § 1034(a)(3) 对被处理人作出判决。
(4)CA 保险 Code § 1034(a)(4) 被处理人根据第10506条(f)款为支持第10506.4条所设想的担保而进行的转让或其他支付。
(b)CA 保险 Code § 1034(b) 如果根据第1016条发出清算令时,被处理人已受保全令约束,则(a)款所述的转让,如果是在成功的保全申请提交之前一年内,或在成功的清算申请提交之前两年内作出或遭受的,应被视为偏袒性转让,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c)CA 保险 Code § 1034(c) 如果以下任何情况适用,清算人可以撤销任何偏袒性转让:
(1)CA 保险 Code § 1034(c)(1) 该转让是在提交申请之前四个月内作出的。
(2)CA 保险 Code § 1034(c)(2) 接受转让或因此受益的债权人或其就此行事的代理人,在转让作出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处理人已资不抵债或即将资不抵债。
(3)CA 保险 Code § 1034(c)(3) 接受转让的债权人是高级职员,或任何雇员、律师或其他实际上在被处理人中具有与高级职员相当影响力的人,无论该人是否担任该职位,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被处理人发行的任何类别股权证券5%以上股份的任何股东,或与被处理人没有进行公平交易的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团体。
(d)CA 保险 Code § 1034(d) 如果偏袒性转让可撤销,清算人可以从任何收到或转换该财产的人那里收回该财产,或者如果该财产已被转换,则收回其价值;但善意购买人或留置权人支付了低于公平等价价值的对价时除外,该购买人或留置权人应在该实际支付的对价范围内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如果以留置权或担保所有权形式的偏袒性转让可撤销,法院经适当通知后可以命令保留该留置权或所有权以利于遗产,在此情况下,该留置权或所有权应转让给清算人。

Section § 10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实体在面临清算或保全申请提交前一年内,在未获得公平对价或意图欺骗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或承担义务,这些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如果这些转让是欺诈性的,专员可以撤销它们,除非有人善意地提供了公平价值。财产的转让或义务只有在完全完善后才有效,这意味着之后没有人可以主张更好的权利。此外,欺诈性转让的接收人需承担个人责任并向专员说明。

对于涉及再保险人的交易,如果这些交易在未获得公平价值的情况下解除再保险合同的任何部分,并且发生在提交保全申请前一年内,则可以被撤销。此类交易可在两年内撤销,使各方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并允许执行原有的再保险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034.1(a) 在根据本条成功提交保全或清算申请之前一年内,被诉人所作或遭受的每项转让以及所承担的每项义务,如果未获得公平对价,或意图阻碍、拖延或欺诈现有或未来债权人,则对当时现有和未来债权人而言是欺诈性的。
(b)CA 保险 Code § 1034.1(b) 被诉人根据本条所作或承担的转让或义务,如果根据本节是欺诈性的,可由专员撤销,但善意地以现有公平等值对价购买、获得留置权或承担义务的人除外;并且,任何善意地为该转让、留置权或义务支付了低于公平对价的购买人、留置权人或义务人,可保留该财产、留置权或义务作为偿还的担保。法院可在适当通知后,命令为遗产利益保留任何此类转让或义务,在此情况下,专员应继承并可执行购买人、留置权人或义务人的权利。
(1)CA 保险 Code § 1034.1(b)(1) 非不动产的财产转让,当其完善到如此程度,以至于通过简单合同的法律或衡平法程序获得的任何后续留置权都不能优于受让人权利时,即视为已作出或遭受。
(2)CA 保险 Code § 1034.1(b)(2) 不动产转让,当其完善到如此程度,以至于被诉人的任何后续善意购买人均不能获得优于受让人权利的权利时,即视为已作出或遭受。
(3)CA 保险 Code § 1034.1(b)(3) 如果存在可创建法定留置权的可用方式,则创建衡平法留置权的转让不应被视为已完善。
(4)CA 保险 Code § 1034.1(b)(4) 在提交清算申请之前未完善的任何转让,应视为在成功提交申请之前立即作出。
(5)CA 保险 Code § 1034.1(b)(5) 本款规定适用,无论是否存在或曾存在可能已获得任何留置权的债权人或可能已成为善意购买人的人。
(c)CA 保险 Code § 1034.1(c) 从被诉人处接收任何财产或其任何利益,且该接收根据 (a) 款构成欺诈性转让的每一个人,应为此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向专员作出说明。
(d)CA 保险 Code § 1034.1(d)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被诉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任何交易均可由专员根据 (b) 款撤销:
(1)CA 保险 Code § 1034.1(d)(1) 该交易包括终止、调整或结算再保险合同,其中再保险人被免除其支付在交易发生之前已发生的损失的原始约定份额的任何部分义务,除非再保险人为该免除支付了现有公平等值对价。
(2)CA 保险 Code § 1034.1(d)(2) 该交易的任何部分发生在启动保全或清算的申请提交日期之前一年内。
专员可在交易生效日期后的两年内随时撤销该交易。如果该交易被撤销,各方应恢复到交易未发生时的各自地位,专员可执行转让前存在的再保险合同。

Section § 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雇用特别副专员、办事员和助理,以协助处理涉及个人业务和财产的保全、清算或其他相关事宜的案件。专员必须将此类任命告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这些雇用的费用从该人的资产中支付,但如果流动资产不足,则由部门先行承担费用,之后再予以报销。此外,任何被任命为部门保全和清算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确认。

(a)CA 保险 Code § 1035(a) 在本条规定的任何程序中,专员可经其签署并加盖公章,任命和雇用特别副专员作为其代理人,并雇用办事员和助理,并赋予他们其认为必要的权力。在任命或雇用特别副专员或行政官员后,专员应以书面形式将该行动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为执行本条而任命的特别副专员、办事员和助理的雇用费用,以及根据本条占有、保全、经营、清算、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人的业务和财产的全部费用,应由专员确定,须经法院批准,并应从该人的资产中支付给部门。如果该人的财产不包含足以支付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履行的服务费用的现金或流动资产,专员可随时或不时地从部门维护拨款中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但不得动用其他遗产的资产。任何如此支付的款项应视为管理费用,并应从遗产中首批可用资金中偿还给该基金。
(b)CA 保险 Code § 1035(b) 任何由专员任命担任部门保全和清算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人员,须经参议院确认。

Section § 1035.2

Explanation

保全和清算办公室的员工必须遵守与部门员工相同的利益冲突规定和财务申报要求。在2002年2月1日之前,部门必须查明这些员工的哪些活动可能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他们还必须制定一份利益冲突守则,并以紧急措施的形式制定必要的规定。此外,与该办公室合作的承包商也必须遵守与他们直接与部门打交道时相同的利益冲突标准。部门负责确保员工和承包商都遵守这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35.2(a) 保全和清算办公室的官员和雇员应遵守所有利益冲突规定和财务披露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适用于部门雇员。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35.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35.2(b)(1) 在2002年2月1日之前,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990条的规定,确定保全和清算办公室的官员和雇员的哪些活动与其作为该办公室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或冲突。
(2)CA 保险 Code § 1035.2(b)(2) 在2002年2月1日之前,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九编第七章第三条(第87300条起)的规定,采纳并颁布一项涉及保全和清算办公室官员和雇员的利益冲突守则。该利益冲突守则以及为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其他法规应由部门作为紧急法规颁布。
(c)CA 保险 Code § 1035.2(c) 《政府法典》第九编第七章(第8710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与保全和清算办公室签订合同的人员,其适用程度与该人员与部门建立相同或类似合同关系时所适用的程度相同。
(d)CA 保险 Code § 1035.2(d) 部门应确保保全和清算办公室的官员和雇员以及与该办公室签订合同的人员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Section § 10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在清算命令发布后的120天内,州保险专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分配这些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分配给各种保险保障协会,这些协会帮助支付破产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索赔。

资产分配计划应预留资金用于管理费用和有担保债权人,并公平地在这些协会之间分配资产。如有必要,协会必须同意在需要支付更高优先级索赔时返还资产。法律还要求协会报告其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支付金额至少应等于协会已提出的索赔,但具体金额会根据可用资产而有所不同。如果资金在其他州持有,支付金额将进行调整。法院申请的通知必须提前送达相关协会和州保险专员。

尽管有第14条(从第1010节开始)的规定,但仅限于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035.5(a) 在根据第1016节发布指令解散和清算破产保险公司业务的命令后120天内,专员应向法院申请批准一项提案,以不时地将该保险公司的资产(在资产可用时)分配给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或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以及在其他州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b)CA 保险 Code § 1035.5(b) 该提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35.5(b)(1) 预留用于支付管理费用、有担保债权人索赔(以所持担保物的价值为限)以及属于第1033节(a)款第(1)至(4)项(含)所确立优先级的索赔的款项。
(2)CA 保险 Code § 1035.5(b)(2) 分配迄今已集结的资产以及随后在资产可用时进行的分配。
(3)CA 保险 Code § 1035.5(b)(3) 公平分配给每个有权获得分配的协会。
(4)CA 保险 Code § 1035.5(b)(4) 专员应从根据本节有权获得分配的每个协会处取得一份协议,约定将先前已分配的资产返还给专员,以支付有担保债权人的索赔以及根据第1033节(a)款第(1)至(5)项(含)所确立的优先级范围内的索赔。任何协会均无需提供担保。
(5)CA 保险 Code § 1035.5(b)(5) 协会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完整报告,说明分配给协会的所有资产、从中进行的所有分配、协会从资产中获得的任何利息以及法院可能指示的任何其他事项。
(c)CA 保险 Code § 1035.5(c) 专员的提案应规定向协会分配的金额,该金额估计至少应等于协会已支付或将支付的索赔款项,且协会可就此向专员提出索赔;提案还应规定,如果可不时分配的资产不等于或超过协会已支付或将支付的索赔款项,则分配金额应为可用资产的金额。破产保险公司在清算命令发布之日的准备金应用于确定合格协会之间的按比例资金分配。
(d)CA 保险 Code § 1035.5(d) 专员应将分配给在任何其他州履行与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或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类似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个人的金额,与在该州持有的破产保险公司的任何法定存款、保费或任何其他资产的金额进行抵销。
(e)CA 保险 Code § 1035.5(e) 此类申请的通知应送达各州的协会和保险专员。任何此类通知在通过美国挂号邮件(预付一等邮件邮资)寄出后,且在向法院提交该申请前至少30天,即视为已送达。法院可对该申请采取行动,前提是已发出上述要求的通知,并且专员的提案符合(b)款的第(1)项和第(4)项。

Section § 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法律服务的某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处理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的程序。如果负责这些案件的保险专员需要聘请州政府服务体系之外的律师,专员决定支付给该律师的费用必须获得法院的批准。这些律师的费用将从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的资产中支付。

该法律还鼓励总检察长和保险专员合作,如果能节省费用并对所有相关方有利,可以考虑使用保险部的律师来处理这些案件。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4条(自第11040条起)中有关法律服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法典项下所有保险破产程序的提起和进行。任何根据这些规定受聘代表专员作为接管人的加州州政府服务体系之外的律师的报酬,应由专员确定,但须经法院批准。代表专员作为接管人的律师的报酬,应从专员根据本条对其采取行动的人的资产中支付。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且立法机关认为,为了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最佳利益,总检察长和保险专员应就利用保险部机构律师作为专员在破产程序(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其他程序)中的法律顾问进行协商和合作,但须在适当且符合这些程序中受益方的利益的范围内,并且如果这种利用能够为这些程序中的受益方节省成本。

Section § 1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专员在作为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接管某人的财产和业务时可以做什么。他们可以收取欠款,维持业务运营,并处理其债务。他们可以出售或协商债务和解,并在财产价值超过2万美元时,经法院批准后对财产做出决定。他们还可以将股票转让给受托人,并负责任地投资资金,对于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需要获得法院批准。专员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和处置资产,以最大程度地惠及债权人,且其权力不限于本法明确列出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接管任何人的财产和业务后,专员,作为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除本条另有明确规定外,独占地拥有以下权力:
(a)CA 保险 Code § 1037(a) 有权收取该人所有到期款项,并采取其他必要或权宜之计以收取、保全或保护其资产、财产和业务,并经营和管理该人的业务和事务,或其认为适当的部分。
(b)CA 保险 Code § 1037(b) 应收取该人所有到期债务和所属债权,并有权根据专员认为最佳的条款和条件,为收取目的出售、和解、妥协或转让任何坏账或可疑债务。
(c)CA 保险 Code § 1037(c) 有权根据专员认为对根据本条规定正在管理、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该人遗产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和解、妥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商解决针对该人的索赔。
(d)CA 保险 Code § 1037(d) 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以其合理市场价值收购、抵押、担保、租赁、改良、出售、转让、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人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者,在非基于合理市场价值的收购、出售或转让情况下,根据专员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但是,如果所涉不动产或动产的市场价值超过两万美元 ($20,000),则不得进行任何交易,除非首先获得法院许可,并且只能按照法院可能规定的任何条款进行。
(e)CA 保险 Code § 1037(e) 有权根据表决信托协议,将先前或此后因康复或再保险协议,或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程序,而发行给专员作为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的保险公司股票转让给一名或多名受托人。该表决信托协议应赋予受托人投票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股票的权利,且不可撤销期限不得超过21年。
(f)CA 保险 Code § 1037(f) 为执行和履行本条赋予专员的任何权力和职权,可以以受该程序影响的人的名义或以专员自己的名义,提起和辩护任何及所有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并签署、确认和交付任何及所有为实现与该程序所涉人员资产的管理、清算或其他处置相关的任何不动产和动产的出售或其他交易所需和适当的契约、转让书、解除书及其他文书;根据本条所赋予的权力签署的任何契约或其他文书,应在所有目的上均有效力,如同其已由受本条任何程序影响的人或其官员根据其管理委员会或机构的指示签署。如果专员根据本条出售的任何不动产位于程序正在进行的县以外的县,专员应将其任命令或授权或批准出售的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至该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g)CA 保险 Code § 1037(g) 有权以专员认为最符合该人债权人最佳利益的方式,投资和再投资其所持有的该人资金和资产中不超过法律要求该人作为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人寿业务附带补充协议以及不可取消残疾保险单准备金而维持的准备金金额的部分,且这些资金和资产并非立即分配给债权人。但是,任何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投资或再投资,必须首先获得法院许可,并且只能按照法院可能规定的任何条款进行。对于将这些资金或资产投资或再投资于由财政部长管理的基金,则无需此项许可。

Section § 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依据第1011条或第1016条提出申请,你必须将申请书送交给其中指明的人。你必须以亲自送达传票的相同方式送达,或按照第1039条的规定送达。

Section § 1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替代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件,如果那些本应接收文件的人难以找到。如果你能证明某人已离开加州或正在藏匿以避免接收这些文件,法院可以允许你以不同的方式送达。这适用于那些规避送达的公司、协会、交易所和个人。

Section § 1040

Explanation

在根据第1011条或第1016条对某人或实体作出某些法律命令后,专员有权将案件的主要办事处迁至旧金山或洛杉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案件最初启动的法院必须将所有文件发送给新地点的书记员。一旦迁址,案件将在新地点继续进行,如同它最初在那里启动一样。

在根据第1011条或第1016条作出命令后的任何时间,专员可以将针对该人的主要办事处迁至旧金山市县或洛杉矶市。如果发生此类迁移,案件最初启动的法院应在专员的申请下,指示其书记员将所有在该书记员处提交的文件传输至旧金山市县或洛杉矶县的书记员处,视情况而定。此后,该诉讼应以如同其在被转移到的县启动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员负责管理在相关程序中收取的所有款项。专员无需法院批准,即可将这些款项存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承保的银行、集中式州财政账户或由司库管理的资金中,但需遵守保险限额。专员还可以通过司库将这些款项投资于安全的证券或银行。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应返还给专员,专员在扣除管理这些投资的相关费用后,将公平地分配给参与的遗产。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和特别副专员可以传唤证人,并要求他们在宣誓后就与特定法律程序中涉及的任何企业或个人相关的事项进行作证。如果证人在收到传票后不出现或拒绝作证,他们将面临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相同处罚。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作为接管人或清算人,在获得法院批准后,对公司进行重组、合并或再保险。参与此过程的个人在两年内不得在重组后的公司中担任职务。违反此规定将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如果公司被重整或再保险,其投资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违反此规定同样会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

在本条规定下的任何程序中,专员作为接管人或清算人,经上述法院批准,并受制于可能必要的留置权,可以使该人的业务相互化或再保险,或签订重整协议。任何作为该人接管人的专员,或使该人业务相互化、合并或再保险的专员,或签订影响该人的重整协议的专员,以及任何曾作为专员的接管人参与该人事务管理的副专员,均不得在上述相互化、再保险或重整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成为由该相互化、合并、再保险或重整的该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资金,或其任何部分资产或资金所组成的任何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担任管理人员或董事,或担任任何有收益或利润的职位。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人均犯有公共罪行,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此类重整或再保险协议应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并在专员可能确定的期限内,未经专员书面批准,不得对被重整或再保险的该人的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或再投资。
该协议的每一方,以及该人的每一位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以及任何其他明知违反协议而指示、协助或帮助对上述任何资产进行投资或再投资而未事先获得专员书面批准的人,或在不符合专员当时有效的授权该投资或再投资的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此类投资或再投资的人,均犯有公共罪行,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康复或再保险期间,暂停(或延期)人寿保险单中的某些权利,例如以保单为抵押贷款或在退保时获得款项。这种暂停可以由保险专员实施,并将持续法院指示的特定时间。

关于根据第 (1043) 条影响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复协议,以及根据上述条款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再保险而订立的协议,此类康复或再保险协议中可包含一项规定,且专员有权施加并宣布暂停执行其中所涉人寿保险单的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以该保单为担保进行贷款以及在退保时支付款项。该暂停期将持续多长时间和多大程度,由上述法院指示。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拥有股东并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人寿保险公司,通过相互化可能更好地实现某些目标,那么保险专员可以为此项变更制定计划。相互化是指公司的所有权将从股东转移给保单持有人。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家保险公司若想将其结构从股份制公司转变为相互保险公司(由保单持有人而非股东所有)所需的相互化计划要求。该计划必须涵盖几个关键领域:以约定价格回购公司所有股票,注销这些股票,修改公司章程以作为相互保险公司运营,并详细说明转型后如何处理索赔。它还要求该计划须经保单持有人批准,并在保单持有人批准后,按照法院指示通知股东。

Section § 1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保险公司相互化计划中可以包含的规定。它允许暂时停止人寿保险单的贷款和退保付款,并且更改这些条款需要获得批准。该计划还可以对保单施加留置权或进行调整,以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成功运营。当保险公司相互化后,保单持有人参与利润的权利也可以受到规范。此外,它还概述了股东如何就其在公司资产和商誉中的权益获得补偿,并强调商誉补偿只有在满足某些财务义务后才能进行。最后,它允许根据专员的建议,出于效率或其他原因,对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规范。

该相互化计划可包括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47(a) 对该保险公司当时生效的人寿保险单中关于以该保单为担保进行贷款以及在退保时支付款项的规定,施加暂停执行,暂停执行的期限和范围应在该施加暂停执行的规定中指明,且仅在专员书面批准后方可延长、变更或提前终止。
(b)CA 保险 Code § 1047(b) 对该保险公司的保单施加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调整保单,以便创造或提供该保险公司获准经营所需的最低实缴资本以及足以合理地使该保险公司能够开展业务的额外实缴资本。
不得对该保险公司的保单施加或进行任何留置或调整,其效果是为该保险公司的股东创造或提供原本无法用于分配的资产。
(c)CA 保险 Code § 1047(c) 规范和调整不同类别保单持有人各自的权利,以参与该保险公司相互化后可能产生的利润或节余。
(d)CA 保险 Code § 1047(d) 规范该保险公司股东就其当时在该保险公司资产(商誉除外)中享有的所有权权益获得补偿的方式和时间。
(e)CA 保险 Code § 1047(e) 规范该保险公司股东就其当时在该保险公司商誉(如果存在)中享有的所有权权益获得补偿的方式;但,在根据本条 (a) 款施加的任何暂停执行措施生效期间,股东不得就其在该商誉中的所有权权益获得补偿,亦不得在根据本条 (b) 款施加的任何留置权存在期间获得补偿,亦不得在相互化时该保险公司的所有其他债务已全额偿付或已为其偿付作出充分准备之前获得补偿,且只能从盈余收益中获得补偿。
(f)CA 保险 Code § 1047(f) 规范专员认为出于权宜之计或其他原因需要规范的其他事项。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旦制定了相互化计划,保险专员必须将其提交给法院。专员需要法院的命令,才能将该计划发送给法律其他部分中列出的特定人员,以便他们可以批准或否决该计划。法院将就此过程如何进行给出指示。

在制定该相互化计划后,专员应将其连同其向该法院申请一项命令的申请书一并提交给该法院,该命令将指示专员按照计划中规定或该法院指定的程序,将该相互化计划提交给第1046条 (e) 款中指定的人员,供其批准或否决,且法院应发布该命令。

Section § 1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每一位持有特定保险公司保单的人,在任何将该保险公司转变为相互公司的拟议计划上,都享有一票投票权,无论他们持有多少份保单或保单的价值如何。如果多数投票的保单持有人同意,该计划即获批准;如果多数人不同意,则该计划被否决。如果该计划被否决,保险专员将确认此否决事实,并可根据本条规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保单持有人批准将公司转变为相互化组织的计划后所走的程序。保险专员必须向法院确认保单持有人已批准该计划,并报告投票结果。之后,法院会指示专员通过邮件通知保险公司的股东该批准事宜。股东随后有30到60天的时间来提出异议或建议修改计划,或者要求评估师评估公司当前的股票价值。

Section § 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之前命令(第1050条)中提到的特定时间期限过后,关于保险公司相互化计划的处理流程。股东必须收到关于该计划相关请愿书听证会的通知。在听证会上,任何否决或修改相互化计划的请愿书,都将优先于任命评估师的请愿书。

法院随后将决定批准、否决或修改该相互化计划。如果计划被否决,则不会任命评估师。如果计划获得批准或修改,法院将任命评估师来确定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价值,评估时将忽略因相互化计划本身引起的任何价值变化。评估师将评估股份和(如有)商誉的价值,其估价经法院确认后将最终确定。

在第1050条规定的命令中确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及在提交该请愿书后,该法院应指示向专员以及作为该保险公司股东的请愿人发出关于该等请愿书听证会的通知。在该听证会上,所有否决该相互化计划的请愿书和所有修改该相互化计划的请愿书应优先于所有任命一名或多名评估师的请愿书。在听取所有否决和修改该相互化计划的请愿书后,该法院应批准该相互化计划,或否决该计划,或以不与本条规定相抵触的方式和程度修改该计划,以该法院认为适当为准。如果否决该相互化计划,法院应驳回所有任命一名或多名评估师的请愿书。如果批准或修改该相互化计划,法院应在听取任命评估师的请愿书后,任命一名或多名评估师,他们应评估该保险公司当时已发行的股本,不考虑因该经批准或修改的相互化计划而产生的任何增值或贬值。该评估应确定该股本的合理价值,包括该保险公司的商誉(如有),并应说明分配给该商誉的价值(如有);如果评估师发现该保险公司没有商誉,则应说明该发现。该评估经该法院确认后,应为最终和决定性的。

Section § 1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专员在管理公司相互化计划时必须采取的行动。首先,专员必须向股东支付其股份的评估价值,同时要考虑相互化计划的具体限制和条件。其次,专员在获得法院批准后,任命董事来管理公司。最后,专员必须将保险公司的财产和记录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但可以保留足够的资产来支付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所需的任何费用。

此后,专员应:
(a)CA 保险 Code § 1052(a) 在该等股东交出其所持股份后,向该等股东或其受让人或被指定人支付该等股份经确定的价值;但须遵守第1047条 (d) 款和 (e) 款的限制,并须遵守经批准或修改的相互化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052(b) 经法院批准,任命所需数量的董事,此后,该等董事将负责控制和管理该保险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直至其继任者被选举并任职。
(c)CA 保险 Code § 1052(c) 根据该法院的命令,将该保险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账簿、记录、账目和文件,转让给由该等董事任命的适当高级职员;但专员可以保留其认为必要的该等财产,作为保证金,以支付根据本条规定,与影响该财产或业务的任何诉讼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10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保险公司的新董事(如另一节所述)被任命后,旧董事将立即失去职位。股东失去投票权,但保留相互化计划决定的任何权益。公司随后作为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运营,专注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非盈利。一旦获得保险监督官的官方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发行某些无需额外收费的保单,但无需遵守法律中其他地方提到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1054

Explanation

一旦保险公司实现相互化——这意味着它由其保单持有人而非股东拥有——它仍然是同一家公司。这种变化不会改变任何现有的诉讼、权利或合同,除非相互化计划中另有规定。该公司将继续拥有与以前相同的权利和责任,确保相互化之前的权利和合同受到保护,除非相互化计划另有说明。

该保险公司在相互化后,应为原保险公司的延续,且该相互化不应影响现有诉讼、权利或合同,除非经批准的该相互化计划另有规定。该保险公司在相互化后,应行使法律赋予或施加于承保其所承保保险类别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责,以保护相互化之前存在的权利和合同,但须受该相互化计划效力的约束。

Section § 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对相互制保险公司履行与对其他提供同类保单的国内保险公司相同的职责和权力。此外,如果相互制保险公司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且财务稳定,并已遵守加州法律,专员还必须颁发允许其在加州开展业务的许可证。

专员应针对任何如此相互化的保险公司,行使适用于发行同类保单的国内保险公司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他应向根据本法典第1部第2章第13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且已完全遵守本州法律的任何如此相互化的保险公司,颁发在本州经营适当类别保险的经营许可证。

Section § 1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将保险公司转变为相互制组织所涉及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无论公司是否成功实现相互化,这项规定都适用,但需要法院批准。

Section § 10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应从他人的资产中获得金钱或财产,但却找不到该人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找不到他们,这笔金钱或财产将被送交州财政部。它将被视为无人认领的财产,并根据特定规则进行处理。然而,如果该人出现并能证明他们是合法所有者,专员可以在这笔金钱或财产送交财政部之前将其支付给他们。

Section § 1057

Explanation
在与本条文相关的任何法律案件中,专员扮演受托人的角色。这意味着他们负责保护所有债权人以及与案件中涉及人员的财务事宜相关的其他人的利益。

Section § 1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存在与本条相关的法律案件,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有权处理所有由参与诉讼程序的个人提起或针对该个人的相关诉讼或行动。实质上,在案件进行期间,法院可以管理所有与受影响人相关的法律行动。

在根据本条规定待决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审理该诉讼程序的法院应有管辖权在该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定所有当时待决或此后由受本条规定诉讼程序影响的人提起或针对该人提起的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105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专员根据本条文履行职责时,他们被视为一名为州政府工作的公职人员。因此,《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1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在提交给州长、立法机构和相关保险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其行动和程序。报告必须列出根据本条处理的案件中涉及人员的姓名及其业务状况,包括他们是否已恢复营业、被清算或互助化。报告还应解释保全与清算办公室的运作情况,提供有关其员工、成本、破产案件和财务交易的详细信息。此外,还应提供各个遗产的运营情况说明,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价值随时间变化的比较。

专员应根据第12922条提交的年度报告,向州长、立法机构以及对保险拥有管辖权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60(a) 根据本条被采取行动的人员姓名。
(b)CA 保险 Code § 1060(b) 这些人是否已恢复营业、已被清算或已被互助化。
(c)CA 保险 Code § 1060(c) 保全与清算办公室运营的其他事实,以使州长、保单持有人、债权人、股东和公众了解其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CA 保险 Code § 1060(c)(1) 员工人数明细、员工总薪资、薪酬方法说明以及组织结构图。
(2)CA 保险 Code § 1060(c)(2) 年度运营目标和成果。
(3)CA 保险 Code § 1060(c)(3) 保全与清算办公室所有成本的摘要,包括内部和外部成本的明细,以及用于在保险公司遗产之间分配这些成本的方法说明。
(4)CA 保险 Code § 1060(c)(4) 所有当前未在法院命令清算后十年内结案的破产案件清单,以及解释每个破产案件为何仍未结案的说明。
(5)CA 保险 Code § 1060(c)(5) 按遗产划分的总索赔核算。
(6)CA 保险 Code § 1060(c)(6) 针对每个遗产,按债权人类别划分的本年度和累计分配清单。
(7)CA 保险 Code § 1060(c)(7) 对于每项程序,在保全或清算时的遗产净值以及在前一个日历年末的净值。
(d)CA 保险 Code § 1060(d) 关于各个遗产运营的其他事实,以使州长、立法机构、保单持有人、债权人、股东和公众了解其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CA 保险 Code § 1060(d)(1) 年度运营目标和成果。
(2)CA 保险 Code § 1060(d)(2) 保全和清算程序的状况。
(3)CA 保险 Code § 1060(d)(3) 财务报表,包括本年度和累计分配,并将本日历年与上一年进行比较。

Section § 10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财政部必须至少每两年一次,或应要求更频繁地,审查专员与保险程序相关的财务记录。审查结果将报告给正在审理这些程序的法院,并且专员会收到一份经认证的报告副本。这些审查的费用最初由保险部当时的预算支付,但根据法院命令,这笔费用必须从专员在这些案件中管理的资产中退还。

为核实本法典第1060条所述事项,财政部应至少每两年一次,或应专员要求更频繁地,审查专员根据本条规定处理所有程序的账簿和账户,并应将每次审查报告提交至相关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同时向专员提供每份报告的经认证副本。专员根据本条规定作为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审查账簿和账户的费用,应从保险部在费用开具账单之日有效的维持拨款中支付,并应根据审理相关程序的法院命令,从专员根据本条规定作为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管理的遗产资产中按比例偿还给该拨款。

Section § 1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条款下的命令影响保险公司成员的责任时,如何计算和收取这些成员的财务摊派款项。如果成员的保单不能免除其责任,专员将向法院报告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必要的摊派金额。

随后,法院会确定每位成员的责任,并命令专员通知他们具体的应付款项。未能支付的成员将被传唤到法院,解释为何不应追究其责任。

如果他们不回应,或者法院维持对其的索赔,法院将命令成员支付被摊派的金额,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类似于标准的法院判决。

如果根据本条第1011节或第1016节发出的命令影响到任何拥有成员、订户或保单持有人(以下简称“成员”)的个人,且这些成员依法或根据其保单或合同条款负有摊派责任,并且保单或合同的终止不免除该成员的此类责任,且专员酌情决定进行摊派是适当的,则应按以下方式确定此类成员的责任并征收摊派款项:
1. 自根据本条第1011节或第1016节规定发出命令之日起一年内,专员应向法院提交报告,阐明:(a) 该个人的资产合理价值;(b) 其可能负有的债务,包括合理的清算费用;以及 (c) 为全额支付所有索赔可能需要的摊派款项(如有)。
2. 根据该报告(包括其任何修订),法院应确定计算每个成员、订户或保单持有人责任的基础,并应命令专员确定每个成员的责任金额。
3. 此后,专员应通过将通知装入密封信封,并以预付邮资的方式,寄送至每个成员、订户或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账簿上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从而告知其责任金额。
4. 在本节第3款规定的通知寄出后不少于20天,专员应向法院报告未按该通知支付摊派款项的成员、订户或保单持有人的姓名,届时法院应发出命令,指示上述每个成员、订户或保单持有人到该法院出庭,并在针对该个人的未决诉讼中说明理由,解释为何不应承担支付该摊派款项的责任,以及为何专员不应获得判决。
5. 专员应促使发布该命令的通知,其中应包含其内容的简要摘要:(a) 以法院指示的方式公布;以及 (b) 在该说明理由命令的指定出庭日期前至少20天,将通知装入密封信封,以挂号信(要求回执)并预付邮资的方式,寄送至每个仍未支付摊派责任款项的成员的最后已知地址。
6. 在该说明理由命令的指定出庭日期,(a) 如果该成员未出庭并向专员提交经核实的异议,法院应作出命令,裁定该成员对该摊派款项负有责任,并且专员可以就此获得针对该成员的判决;(b) 如果该成员出庭并向专员提交经核实的异议,法院应进行全面听证,如果法院确认其支付全部或部分该摊派款项的责任,专员可以就此获得判决。
7. 任何此类命令的判决,应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可以像在诉讼待决法院提起的原始诉讼中的判决一样,予以登记并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