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保险报酬相关的某些安排。“或有报酬安排”是指根据保险公司从收款人处理的业务中获得的利润而支付不同佣金的安排。“追溯佣金安排”允许保险公司保留一部分固定比例的保费,而其余部分则由业务生产者用于支付损失和费用。这些安排不包括基于承保结果的或有佣金,除非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证回报。“保单费用”是指除保费之外的额外费用,而不是通常未列出的费用。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汽车和汽车责任保险。

(a)CA 保险 Code § 995(a) 在本条中,“或有报酬安排”是指以保险人支付可变佣金为目的的安排,该佣金取决于收款人产生和处理的保险业务的整体经营利润,且该安排的其他条款为此目的的辅助或附带条款。
(b)CA 保险 Code § 995(b) 在本条中,“追溯佣金安排”是指以保险人保留总保费或总保费加保单费用中的固定比例为目的的安排,其余保费或保费加保单费用由业务生产者保留,该生产者承担从中支付所有损失、所有从属佣金、损失调整费用及其利润(如有),且该安排的其他条款为此目的的辅助或附带条款。
(c)CA 保险 Code § 995(c) 本条 (a) 和 (b) 款中定义的短语不应被视为包括生产者、管理总代理、盈余线经纪人或总代理的或有佣金安排,该安排全部或部分基于承保结果,除非该安排向保险人保证了约定的回报,且该回报可能超过保险人通过该生产者、管理总代理、盈余线经纪人或总代理承保业务实际赚取的承保利润。
(d)CA 保险 Code § 995(d) 在本条中,“保单费用”是指保单中列明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作为除指定保费之外的保单对价;不包括惯常向被保险人收取但未在保单中列明的费用。
(e)CA 保险 Code § 995(e) 本条仅适用于汽车和汽车责任保险。

Section § 9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保险公司有特定付款安排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人员,在得知任何保单索赔时,必须迅速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为这些索赔预留适当的资金。保险公司一旦收到通知或独立知晓任何索赔,必须立即记录并设立准备金。如果怀疑代理人未报告索赔,专员在发出通知后可以进行调查。对于某些佣金安排,如果索赔较少或利润较高,代理人会获得更多报酬,保险公司必须为此类潜在支付做好财务准备。然而,无论安排如何,保险公司始终对这些索赔和准备金负责。法律允许在特定准备金建议、处理小额索赔或每月更新方面采取灵活的协议,而无需提供全部细节。

与任何保险公司签订或有或追溯性报酬安排的代理人、经纪人、超额承保经纪人、总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应及时将他所知晓的针对该保险公司的每项保单索赔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设立充足的索赔准备金。每家收到保单索赔通知或独立知晓任何保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记录在案并为此设立索赔准备金。
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经纪人、总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未如此通知保险公司,他应向保险公司发出七天书面通知,告知其此种信念;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七天内纠正该情况,他可以审查该代理人、经纪人、总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任何安排,如果业务员从保险公司获得初始百分比佣金,且在损失率或利润优于规定标准时该佣金将增加,则保险公司应为因该有利损失率或利润而应支付给业务员的金额(如有)设立或有佣金准备金。
尽管或有或追溯性安排有任何规定,此类索赔和或有佣金准备金应为保险公司的负债。
本节内容无意禁止管理总代理人、超额承保经纪人或总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合理安排,这些安排规定 (a) 由管理总代理人、超额承保经纪人或总代理人向保险公司建议索赔准备金金额,除保险公司在其账簿上设立索赔准备金所需的信息外,无需其他详细信息,或 (b) 经管理总代理人、超额承保经纪人或总代理人建议金额后,以批量或分组方式处理每笔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小额索赔的索赔准备金,或 (c) 由管理总代理人、超额承保经纪人或总代理人处理每笔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损失,无需设立索赔准备金,或 (d) 由管理总代理人、超额承保经纪人或总代理人按月报告损失和建议准备金。

Section § 995.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保险人如何就某些补偿安排主张资产的规则。保险人不能从或有或事后补偿安排中主张资产,除非资金实际存放在为其设立的信托账户中,或者另一方财务状况稳定,并书面确认债务已结清并即将支付。如果对参与此类安排的任何人的财务稳定性有疑问,保险专员可以对他们进行调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法律不影响第 (1735) 节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保险人不得依据任何或有或追溯性补偿安排的任何条款,将依据此类安排应由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在金额超过该方为该保险人实际存入信托银行账户的资金的情况下,主张为资产,除非该方在不计入任何未被保险人书面明确确认为已确定金额并可现金支付,或可在90天内作为对保险人的绝对抵销的或有或追溯性补偿的情况下,仍有偿付能力。
如果专员有理由怀疑与保险人进行或有或追溯性佣金安排的任何人的偿付能力,他可以对该人进行检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修改本法典第 (1735) 节中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995.3

Explanation

如果您与保险公司有特殊的付款安排,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他们每份保单的全部保费以及您从投保人那里收取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所有保单都相同,并且每份保单每年费用低于10美元,您就不必逐份保单单独报告。

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一周时间来纠正。如果未纠正,专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进行调查。

此外,本条规定不阻止您使用某些记账方法,例如汇总单记账法或通过电脑处理数据,也不改变管理型总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规则,他们有责任向保险公司付款,无论他们是否已收取所有款项。

任何与保险人签订追溯性或或有性报酬安排的个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逐份保单地向保险人报告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费(包括任何保单费)以及就每份此类保单从被保险人处收取的保费和保单费(如有)。如果此类安排仅涵盖保险范围一致、保费一致且年保费不超过十美元 ($10) 的保单,则无需逐份保单报告。
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任何此类人员未遵守本条规定,他应向保险人发出为期七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此种信念;如果保险人在此后七天内未能纠正情况,他可以对该人员进行审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或使管理型总代理人、剩余险经纪人或总代理人使用汇总单记账法或通过计算机数据传输进行记账,也无意要求其向保险人报告保费收取情况,如果管理型总代理人、剩余险经纪人或总代理人有责任无论是否已收取保费,均全额向保险人支付汇总单或账务余额。

Section § 995.4

Explanation
即使保险公司有协议规定付款取决于特定条件或稍后调整,它们仍必须预留足够的资金,以覆盖从客户那里收取的所有保费中尚未赚取的部分。这笔金额应作为其未赚保费准备金的一部分,并且不应扣除任何尚未收取的费用。

Section § 9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向客户收取的全额保费来报告并缴纳税款,即使他们与其他方有特殊的补偿安排。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利用这些安排来减少报税金额,但可以扣除任何依法退还给投保人的保费。

Section § 99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保险公司可以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州保险监管机构检查该个人的佣金交易,该个人将向公司偿还检查费用。如果该个人与多家保险公司在类似的佣金条款下合作,检查费用可以在所有这些公司之间公平分摊。

第995.1、995.2和995.3节的规定,允许专员在某些情况下,检查与保险公司签订或有或追溯佣金安排的运营人员,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以及本条的其他规定,不应阻止保险公司与该人员提前签订合同,约定在此类情况下该人员将向保险公司偿还此类费用。如果在检查该人员的过程中,专员发现该人员也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了此类或有或追溯佣金安排,他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在所有与该人员有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之间按比例分摊检查费用。

Section § 99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定,同时保护公众免受不公平商业行为以及因保险公司破产可能造成的损失。它涉及与保险公司相关的合同和业务惯例。为实现这一目标,保险专员必须为这些法律领域中使用的术语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和定义。这些指导方针应有助于防止错误或欺诈。在指控任何人违反这些规定之前至少90天,专员必须通过包括公示和征求意见在内的正式程序来制定规则。

第816条和本条文的宗旨是促进保险公司及其与之签订合同、安排和实施其中所述惯例的生产商的偿付能力;保护公众免受不当理赔行为以及因任何所述保险公司或人员破产而可能带来的不便、困境和损失;并防止因其中所述的任何合同、安排或惯例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欺诈或错误。为实现这些宗旨,专员应在指控任何人违反第816条或本条文规定之前至少90天,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澄清或定义第816条或本条文中所使用的任何词语、术语或短语,包括建立详细标准以确定第995.2条中所使用的“偿付能力”一词的含义。此类规章制度的通过、修订或废止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4.5章(自第11371条起)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