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汽车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或有和追溯性补偿安排下的义务
Section § 995
本节概述了与保险报酬相关的某些安排。“或有报酬安排”是指根据保险公司从收款人处理的业务中获得的利润而支付不同佣金的安排。“追溯佣金安排”允许保险公司保留一部分固定比例的保费,而其余部分则由业务生产者用于支付损失和费用。这些安排不包括基于承保结果的或有佣金,除非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证回报。“保单费用”是指除保费之外的额外费用,而不是通常未列出的费用。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汽车和汽车责任保险。
Section § 995.1
这项法律要求与保险公司有特定付款安排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人员,在得知任何保单索赔时,必须迅速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为这些索赔预留适当的资金。保险公司一旦收到通知或独立知晓任何索赔,必须立即记录并设立准备金。如果怀疑代理人未报告索赔,专员在发出通知后可以进行调查。对于某些佣金安排,如果索赔较少或利润较高,代理人会获得更多报酬,保险公司必须为此类潜在支付做好财务准备。然而,无论安排如何,保险公司始终对这些索赔和准备金负责。法律允许在特定准备金建议、处理小额索赔或每月更新方面采取灵活的协议,而无需提供全部细节。
Section § 995.2
本节规定了保险人如何就某些补偿安排主张资产的规则。保险人不能从或有或事后补偿安排中主张资产,除非资金实际存放在为其设立的信托账户中,或者另一方财务状况稳定,并书面确认债务已结清并即将支付。如果对参与此类安排的任何人的财务稳定性有疑问,保险专员可以对他们进行调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法律不影响第 (1735) 节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Section § 995.3
如果您与保险公司有特殊的付款安排,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他们每份保单的全部保费以及您从投保人那里收取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所有保单都相同,并且每份保单每年费用低于10美元,您就不必逐份保单单独报告。
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一周时间来纠正。如果未纠正,专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进行调查。
此外,本条规定不阻止您使用某些记账方法,例如汇总单记账法或通过电脑处理数据,也不改变管理型总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规则,他们有责任向保险公司付款,无论他们是否已收取所有款项。
Section § 995.4
Section § 995.5
Section § 995.6
本节解释说,保险公司可以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州保险监管机构检查该个人的佣金交易,该个人将向公司偿还检查费用。如果该个人与多家保险公司在类似的佣金条款下合作,检查费用可以在所有这些公司之间公平分摊。
Section § 995.7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定,同时保护公众免受不公平商业行为以及因保险公司破产可能造成的损失。它涉及与保险公司相关的合同和业务惯例。为实现这一目标,保险专员必须为这些法律领域中使用的术语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和定义。这些指导方针应有助于防止错误或欺诈。在指控任何人违反这些规定之前至少90天,专员必须通过包括公示和征求意见在内的正式程序来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