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平等保险艾滋病病毒法案
Section § 799
本法律条款承认,自1988年最初法律制定以来,艾滋病毒的治疗和认知已取得巨大进步。立法机关希望更新这些法律以反映现代进展。艾滋病毒曾被视为危及生命,但现在已像其他慢性病一样可控,感染者可以活得更长、更健康。
该法律旨在确保艾滋病毒感染者能够像其他患有慢性病的人一样购买人寿保险和伤残收入保险。保险公司不得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不公平歧视,并且必须对个人健康信息保密。此外,保险公司在对个人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前应获得知情同意。
Section § 799.01
本节定义了与人寿和伤残收入保险相关的特定术语。“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是导致艾滋病的病毒。“保单凭证”指在加州交付的团体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凭证,无论主保单的所在地在哪里。“伤残收入保险”承保因各种健康问题导致的收入损失。“HIV检测”是任何用于识别HIV存在的方法。“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人”是指在加州获得许可并经营此类保险的任何保险公司或兄弟互助会。“人寿保险”涵盖第101节所述的保单,但不包括年金。最后,“保单”指在加州交付的个人或兄弟互助会签发的人寿或伤残保险单。
Section § 799.02
这项法律确保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您HIV检测呈阳性而拒绝您的申请。但是,如果他们基于可靠的财务和风险计算做出决定,他们仍然可以拒绝提供保险、限制您的承保范围或收取更高的费用。如果保险公司因为HIV阳性结果而将您从简化申请流程转到详细的医疗审查,这不被视为歧视或拒绝。如果他们也会筛查其他医疗状况,这些规定同样适用。
Section § 799.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寿险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在未遵循严格的知情同意、咨询和隐私保护准则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进行艾滋病毒(HIV)检测以确定可保性。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申请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其中应解释检测内容、目的、结果通知方式,并确保结果保密。在签署之前,申请人必须获得有关艾滋病毒的信息,包括其传播方式,以及一份咨询资源清单。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申请人必须通过指定的医生获得通知,或被鼓励寻求医疗咨询。
Section § 799.05
Section § 799.06
Section § 799.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支持团体或其他保险公司报告此检测结果,除非他们使用不指明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代码。这意味着个人关于艾滋病毒检测的隐私受到保护,保险公司不能通过特定代码直接透露此信息。
Section § 799.09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人寿或伤残收入保单的保险公司,如果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将用于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一般健康保险(包括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承保)的资格,或者是否符合通过任何非营利性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获得承保的资格,则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此类检测。
Section § 799.10
本法律条款涉及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的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披露。它规定,只有在获得被检测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检测结果才能与第三方共享。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披露艾滋病毒检测结果,且披露内容识别了个人身份,他们可能因过失被罚款最高2,500美元,因故意或恶意披露被罚款最高10,000美元,这些罚款将支付给被检测人。如果未经授权的披露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可能面临最高364天的监禁,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其检测结果被非法披露的个人可以就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提起诉讼。每次未经授权的披露均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罪行。
“书面授权”是指负责被检测人护理和治疗的人员对每次披露给予的许可,并需指明信息接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