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承认,自1988年最初法律制定以来,艾滋病毒的治疗和认知已取得巨大进步。立法机关希望更新这些法律以反映现代进展。艾滋病毒曾被视为危及生命,但现在已像其他慢性病一样可控,感染者可以活得更长、更健康。

该法律旨在确保艾滋病毒感染者能够像其他患有慢性病的人一样购买人寿保险和伤残收入保险。保险公司不得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不公平歧视,并且必须对个人健康信息保密。此外,保险公司在对个人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前应获得知情同意。

(a)CA 保险 Code § 79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799(a)(1) 《保险法》第1部第2章第1分部第6.9条(自第799条起)最初于1988年颁布,并于1997年最后修订。这些法律需要更新,以反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检测和医疗治疗方面的进展。
(2)CA 保险 Code § 799(a)(2) 当艾滋病毒/艾滋病疫情在美国开始时,艾滋病毒被认为是一种危及生命的疾病,因为当时对艾滋病毒的检测、传播或治疗知之甚少。然而,如今,就像其他慢性健康状况一样,艾滋病毒可以得到有效管理。
(3)CA 保险 Code § 799(a)(3) 根据抗逆转录病毒治疗队列协作组织(Antiretroviral Therapy Cohort Collaboration)1996年至2013年(含)收集的数据,现代抗逆转录病毒疗法(ART)比原始治疗更先进,副作用更少,并使患者的预期寿命与非艾滋病毒感染者相似。
(4)CA 保险 Code § 799(a)(4)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指出,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可以将个体的病毒载量抑制到血液中检测不到艾滋病毒的程度,从而降低艾滋病毒发展为艾滋病的几率。
(5)CA 保险 Code § 799(a)(5) 研究表明,近年来,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的预期寿命约为70至78岁或更长,具体取决于其他健康决定因素以及治疗开始的早晚,而1996年的预期寿命为39岁。艾滋病相关原因导致的死亡风险已大幅下降。
(6)CA 保险 Code § 799(a)(6) 艾滋病毒阳性个体现在有可能拥有平均预期寿命。他们应与其他患有慢性疾病的个体享有相同的机会,购买人寿保险和伤残收入保险。
(b)CA 保险 Code § 799(b)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所有加州居民的公平健康和福祉。
(c)CA 保险 Code § 799(c) 本条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保险 Code § 799(c)(1) 制定标准,防止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公司在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承保人寿保险或伤残收入保险时,对同类个体进行或允许不公平的区分。
(2)CA 保险 Code § 799(c)(2) 要求对通过检测获得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CA 保险 Code § 799(c)(3) 要求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公司在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前获得知情同意。

Section § 799.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人寿和伤残收入保险相关的特定术语。“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是导致艾滋病的病毒。“保单凭证”指在加州交付的团体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凭证,无论主保单的所在地在哪里。“伤残收入保险”承保因各种健康问题导致的收入损失。“HIV检测”是任何用于识别HIV存在的方法。“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人”是指在加州获得许可并经营此类保险的任何保险公司或兄弟互助会。“人寿保险”涵盖第101节所述的保单,但不包括年金。最后,“保单”指在加州交付的个人或兄弟互助会签发的人寿或伤残保险单。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保险 Code § 799.01(a)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b)CA 保险 Code § 799.01(b) “保单凭证”指在本州交付的团体人寿保险凭证或团体伤残收入保险凭证,无论团体主保单的所在地为何。由兄弟互助会(fraternal benefit society)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人寿保险利益凭证或伤残收入保险利益凭证,是分节 (h) 中定义的“保单”。
(c)CA 保险 Code § 799.01(c) “伤残收入保险”指针对因受伤、疾病或残疾而导致的职业收入能力损失的保险。
(d)CA 保险 Code § 799.01(d) “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指艾滋病的病原病毒。
(e)CA 保险 Code § 799.01(e) “HIV检测”指任何用于识别HIV、HIV组成部分或HIV抗体或抗原的临床检测(无论是实验室检测还是其他方式)。
(f)CA 保险 Code § 799.01(f) “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人”指在本州获准经营人寿保险或伤残保险,且正在本州经营人寿保险或伤残收入保险的保险人,或在本州获准经营,且正在本州经营人寿保险或伤残收入保险的兄弟互助会。
(g)CA 保险 Code § 799.01(g) “人寿保险”指第101节所述的保险类别,但就本条而言,不包括年金。
(h)CA 保险 Code § 799.01(h) “保单”指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或个人伤残收入保险单,或由兄弟互助会(fraternal benefit society)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人寿保险利益凭证或伤残收入保险利益凭证。

Section § 79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您HIV检测呈阳性而拒绝您的申请。但是,如果他们基于可靠的财务和风险计算做出决定,他们仍然可以拒绝提供保险、限制您的承保范围或收取更高的费用。如果保险公司因为HIV阳性结果而将您从简化申请流程转到详细的医疗审查,这不被视为歧视或拒绝。如果他们也会筛查其他医疗状况,这些规定同样适用。

(a)CA 保险 Code § 799.02(a) 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得仅基于HIV阳性检测结果,拒绝人寿保险或残疾收入保险保单或凭证项下的承保申请或投保请求,无论检测何时进行或由谁指示进行。
(b)CA 保险 Code § 799.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不阻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拒绝为HIV阳性申请人承保,限制HIV阳性申请人的承保金额、范围或种类,或向HIV阳性申请人收取不同的费率,如果该拒绝、限制或收费是基于健全的精算原则以及实际或合理预期的经验。
(c)CA 保险 Code § 799.02(c) 仅基于HIV阳性检测结果,将申请人从简化、快速、加速或算法承保流程转移到传统医疗承保流程,不构成拒绝申请或违反本节规定。
(d)CA 保险 Code § 799.02(d) 如果承保取决于对其他疾病或医疗状况的医疗审查,则本节适用。

Section § 79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寿险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在未遵循严格的知情同意、咨询和隐私保护准则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进行艾滋病毒(HIV)检测以确定可保性。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申请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其中应解释检测内容、目的、结果通知方式,并确保结果保密。在签署之前,申请人必须获得有关艾滋病毒的信息,包括其传播方式,以及一份咨询资源清单。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申请人必须通过指定的医生获得通知,或被鼓励寻求医疗咨询。

(a)CA 保险 Code § 799.03(a) 寿险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进行艾滋病毒(HIV)检测或艾滋病毒抗体检测以确定可保性,除非符合本条和第6.6条(自第791节起)的知情同意、咨询和隐私保护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构成了该检测的咨询、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的专属要求。
(b)CA 保险 Code § 799.03(b) 要求申请人进行艾滋病毒(HIV)检测的寿险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应获得申请人对该检测的书面知情同意。书面知情同意应包括对所进行检测的描述,包括其目的、潜在用途和局限性、结果的含义、通知申请人结果的程序,以及对结果进行保密处理的权利。在申请人签署同意书之前,保险公司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由申请人选择)向申请人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1)CA 保险 Code § 799.03(b)(1) 描述艾滋病毒(HIV)的材料,包括其病因和症状、传播方式、用于检测艾滋病毒或艾滋病毒抗体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结果呈阳性或阴性的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2)CA 保险 Code § 799.03(b)(2) 可用的咨询资源清单,申请人可在其中获得帮助以理解检测及其结果的含义。该清单应从公开信息或互联网网站提供,并应包括加州公共卫生部和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提供的资源。
(c)CA 保险 Code § 799.03(c) 要求申请人进行艾滋病毒(HIV)检测的寿险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应通过通知申请人指定的医生来告知申请人阳性检测结果。如果受检申请人未书面同意授权医生接收检测结果,则在告知申请人阳性检测结果时,应敦促申请人联系私人医生、县卫生部门、加州公共卫生部、当地医学协会或替代检测点以获得适当的咨询。

Section § 79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寿险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那么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该检测的费用。

Section § 79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的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时,不能考虑他们的婚姻状况、性取向、性别、种族、宗教、居住地、职业、受益人指定等因素,或任何类似标准。

Section § 79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人寿保险公司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向您提供保险(这个过程称为核保)时,它们必须遵守法律中从第791节开始的另一部分的规定。此外,这些保险的申请表不能询问您过去的HIV检测情况,除非这些检测是专门为了获取保险而进行的。

Section § 79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支持团体或其他保险公司报告此检测结果,除非他们使用不指明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代码。这意味着个人关于艾滋病毒检测的隐私受到保护,保险公司不能通过特定代码直接透露此信息。

如果申请人的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人寿或残疾收入保险公司不得向第791.02条所定义的保险支持机构或其他保险公司报告代码,除非使用不表明该个人曾接受艾滋病毒检测的非特异性检测结果代码。

Section § 79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人寿或伤残收入保单的保险公司,如果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将用于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一般健康保险(包括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承保)的资格,或者是否符合通过任何非营利性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获得承保的资格,则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此类检测。

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公司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如果检测结果将专门或非专门用于确定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险承保资格,或确定根据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获得承保的资格。

Section § 79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的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披露。它规定,只有在获得被检测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检测结果才能与第三方共享。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披露艾滋病毒检测结果,且披露内容识别了个人身份,他们可能因过失被罚款最高2,500美元,因故意或恶意披露被罚款最高10,000美元,这些罚款将支付给被检测人。如果未经授权的披露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可能面临最高364天的监禁,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其检测结果被非法披露的个人可以就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提起诉讼。每次未经授权的披露均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罪行。

“书面授权”是指负责被检测人护理和治疗的人员对每次披露给予的许可,并需指明信息接收方。

(a)CA 保险 Code § 799.10(a) 本节适用于人寿或伤残收入保险公司根据本条要求进行的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披露,并且,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80节的规定,《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80节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披露。
(b)CA 保险 Code § 799.10(b) 任何人过失地向第三方披露艾滋病毒检测结果,且披露方式识别或提供了被检测人的身份特征,除非根据(g)款所述的书面授权,或除非本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03.1、1603.3或121022节另有规定,或任何其他明确规定本节豁免的法律,应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加上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该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被检测人。
(c)CA 保险 Code § 799.10(c) 任何人故意或恶意地向第三方披露艾滋病毒检测结果,且披露方式识别或提供了被检测人的身份特征,除非根据(g)款所述的书面授权,或除非本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03.1、1603.3或121022节另有规定,或任何其他明确规定本节豁免的法律,应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低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加上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该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被检测人。
(d)CA 保险 Code § 799.10(d) 任何人故意、恶意或过失地向第三方披露艾滋病毒检测结果,且披露方式识别或提供了被检测人的身份特征,除非根据(g)款所述的书面授权,或除非本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03.1、1603.3或121022节另有规定,或任何其他明确规定本节豁免的法律,并导致被检测人遭受经济、身体或心理损害的,构成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364个日历日,或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保险 Code § 799.10(e) 实施(b)款或(c)款所述任何行为的人,应向被检测人承担所有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该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身体或心理损害赔偿。
(f)CA 保险 Code § 799.10(f) 每次违反本节规定进行的披露均构成一项独立的、可起诉的罪行。
(g)CA 保险 Code § 799.10(g) 本节所称的“书面授权”仅适用于负责被检测人护理和治疗的人员披露检测结果的情况。每次单独披露检测结果均需书面授权,且应载明披露对象。

Section § 79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其中列出的规定或条款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