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多雇主福利安排
Section § 742.20
本节解释说,1974年制定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 允许存在某些被称为“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的团体医疗保健计划。
这些计划允许行业协会通过完全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模式,向其成员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
加州立法机关旨在监管这些MEWA,以维持其财务稳定性。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MEWA需要从保险部获得合规证书,这确保它们遵守与ERISA一致的特定标准。
该法律还重申,MEWA的规定不与现有的小型团体健康保险改革相冲突,而是在ERISA的指导方针内对其进行补充。
Section § 742.21
加州保险法本节通过引用联邦法律中提供的含义,定义了“多雇主福利安排”和“雇员福利计划”。它要求此类安排必须符合为雇员福利计划规定的具体标准,才能获得合规证书。
Section § 742.22
Section § 742.23
1995年12月31日之后,任何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多个雇主福利安排(简称MEWA)在向加州居民提供福利之前,必须获得合规证书。这份证书就像一份许可证,确认MEWA符合特定标准。即使该证书的申请在180天内尚未获批或被拒,MEWA也不能仅仅因为证书尚未获得而被处罚。
州政府可以对MEWA进行监管,从法律生效之日起,直到MEWA获得其证书。获得认证后,本特定条款下的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742.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寻求合规证书的多个雇主福利安排(MEWA)的要求。MEWA必须是非营利性的,由至少有200名会员的已成立协会创建,并运营五年以上。它们应有50个发起雇主和至少2,000名员工,遵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五年以上,并由受托人委员会管理资金。福利仅供协会会员享有,并通过持牌代理人提供。MEWA必须保持财务准备金、详细的保险要求,并拥有足够的设施或行政管理合同。合规申请截止日期是1995年11月30日,并且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必须保持从100万美元开始并每年增加直至2007年的不断增长的盈余。MEWA需要提前提交费率结构,以确保其有足够的损失率,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投资指南。
Section § 742.25
本法律概述了专员在评估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时所考虑的标准。MEWA的历史、管理层的诚信、财务稳定性和经营实践是关键因素。专员会审查索赔是否及时、公正地处理和支付,以及经营方式的总体公平性。他们还会评估对员工和债权人的任何潜在风险。
Section § 742.26
本法律要求多雇主福利安排向每位雇员提供一份证书和一份他们有权享有的福利概要。它还强制要求包含一份具体声明,解释福利是由该计划资助并由某个协会赞助的信托提供的。该信托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法律自筹资金,并且与保险公司不同。
Section § 742.27
本法律规定,如果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雇主福利计划违反某些规定,部门可以撤销其合规证书。例如,如果它们不解雇犯有欺诈行为的雇员,如果它们拒绝提供要求的报告,或者它们不支付对其不利的法院判决。它们也不能不诚实地经营业务,或忽视它们必须遵守的特定法律。
其他撤销原因包括未能遵守某些条款,例如第790.03条、从第10700条开始的第14章,或《健康与安全法典》从第1357条开始的第3.1条。最后,它们必须始终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
Section § 742.28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多雇主福利安排可以提供某些福利。这些福利包括医疗、牙科、视力、外科或住院护理;疾病、事故或残疾情况下的保障;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25条所述的弹性福利计划。但是,它不能涵盖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对工伤事故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失。
Section § 742.29
如果一个团体希望通过多雇主福利安排设立一个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雇员福利计划,它需要申请官方批准。这包括向保险专员提交一份专用表格以及各种所需文件。这些文件详细说明了该安排中的权利和责任、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忠诚保证书和保险单等财务保障证明。
此外,他们还必须提供有关过往合同和运营的文件,包括1993年和1994年的详细信息,以及管理该计划人员的资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相关方的透明度和财务安全。
Section § 742.30
Section § 742.31
在加利福尼亚州,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多雇主福利安排有特定的年度和季度报告义务。每年,不迟于5月15日或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零15天,它们必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精算意见。该意见必须符合精算标准委员会设定的标准以及专员的任何额外指导方针。一名合格的精算师(美国精算师学会的成员)负责出具此意见,并可能因疏忽而承担责任。
此外,这些安排必须提供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并确认它们在准备金中持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资产以支付索赔。它们还需要证明它们拥有总额和特定止损保险,以在高额索赔情况下提供支持。
Section § 742.32
Section § 742.33
这项法律规定,多雇主福利安排的管理人必须将所有相关的业务账簿、记录和文件至少保存五年。在此,“管理人”的定义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002(16)(A)节来确定的。
Section § 742.34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和雇员通过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获得保险时,必须收到一份特定的通知。通知必须告知他们,MEWA不是保险公司,并且没有加州保障基金的支持,这意味着如果MEWA破产,索赔将不会得到赔付。通知还指出,福利来自一个获得州许可的MEWA,并鼓励个人向其信托管理人咨询或联系保险局以获取更多信息。
通知必须提供加利福尼亚州保险局当前的联系方式。这项要求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42.35
本节允许部门检查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多雇主福利安排的财务状况。如果该安排的财务不符合必要的要求,部门可以使用法典中列出的各种行动或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
Section § 742.36
Section § 742.37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公司存在欺诈性经营、未善意履行合同,或经常迫使索赔人接受低于应得金额或提起诉讼以获得付款的情况下,暂停其合规证书,最长可达一年。暂停期限将在命令中明确规定。法律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程序,由行政法法官主持听证会。
Section § 742.38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向面临处罚的公司提供一个选择:支付罚款,而不是被暂停其合规证书。罚款不得超过55,000美元,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一旦命令生效,将适用常规处罚。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只要立法机关批准,将用于执行和管理保险法律。
本法律不取代专员拥有的其他执法权力,例如施加处罚或暂停证书。
Section § 742.39
Section § 742.40
多雇主福利安排(一种团体保险计划)必须向新的符合条件的成员及其家人提供医疗福利,其条款应与现有员工的条款同样优惠,前提是他们在过去31天内曾有之前的保险。新的保险必须遵循该安排当前的资格规定。
此外,这些安排必须遵守第10198.7节和第10198.9节中列出的具体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这些安排不能声称其计划符合联邦“最低基本保障”标准或符合《平价医疗法案》下的“基本医疗福利”,除非它们确实符合联邦要求。
Section § 742.41
如果雇主通过多雇主福利安排提供医疗保健福利,他们必须继续为员工及其家人提供此项保险,无论他们的健康状况如何。保险可以终止的唯一原因,是员工停止支付费用,或者该安排本身终止。
Section § 742.42
Section § 742.215
Section § 742.245
本法律规定了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多个雇主福利安排的投资要求。首先,这些安排必须将其所需盈余的至少25%投资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其余资产可以投资于其他途径,例如多元化管理公司,但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在美国设立住所并主要持有投资级工具。高达75%的盈余资产可以投资于其他选项,包括来自美国或加拿大发行人且符合高评级标准的股票和债券。此外,对单一发行人的投资设有上限,并且要求至少将投资分散到三家公司。用于运营目的的办公楼也可以作为投资,但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如果投资不合规,或者该安排未能维持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义务,监管专员有权要求处置某些投资。
Section § 742.405
这项法律确保多雇主福利安排不能因某人的遗传特征而歧视他们。具体来说,他们不能因为某人的基因可能与残疾相关而拒绝登记、接受或续订某人。费率、条款和福利对所有人必须相同,无论遗传特征如何。重要的是,这些安排不能出于非医疗原因寻求遗传信息,并且登记或续订某人的费用或佣金不应受其遗传特征的影响。该法律引用了另一节中对遗传特征的定义以求明确。
Section § 742.407
本法律规定了多雇主福利安排如何披露个人医疗记录中的基因检测结果。未经授权披露此类信息,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将受到处罚。过失披露可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而故意披露则可能导致1,000至5,000美元的罚款,外加诉讼费用。如果未经授权的披露造成损害,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并可能被视为轻罪。此外,受影响者可以起诉要求实际损害赔偿。每次单独的违规行为都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
法律要求必须有“书面授权”才能合法分享这些基因检测结果。该授权必须清晰、注明日期、明确披露细节,并有明确的有效期。卫生当局为合规目的要求的某些披露不受这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