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不适用于组合汽车保险单,即一家保险人就一项风险签发保单承保某些类别的保险,而另一家保险人就同一风险承保其他类别的保险。本条适用于:
(a)CA 保险 Code § 1110(a) 签发保单,其中一家以上保险人就一项风险的全部或指定部分,单独地、共同地或连带地与其他保险人一起赔偿被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1110(b) 签发受自动再保险协议约束的保单,根据该协议,多家保险人与签发保单的保险人或多家保险人共同参与,其参与程度如同其为主要保险人,且合同是根据该再保险进行协商的,且保单提及该再保险的事实。
(c)CA 保险 Code § 1110(c) 根据一项计划签发的保单,该计划规定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那些无法在不借助该计划的情况下获得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