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不适用于不同保险公司承保同一风险不同部分的汽车保险单。相反,它适用于多家保险公司单独或共同承担一项风险责任的情况。它也适用于存在再保险协议的情况,即多家保险公司参与其中,如同它们是签发保单的主要公司,并且保单中提到了这种再保险。此外,它还包括为那些无法在没有此类计划的情况下获得保险的人,在保险公司之间分配风险的计划。

本条不适用于组合汽车保险单,即一家保险人就一项风险签发保单承保某些类别的保险,而另一家保险人就同一风险承保其他类别的保险。本条适用于:
(a)CA 保险 Code § 1110(a) 签发保单,其中一家以上保险人就一项风险的全部或指定部分,单独地、共同地或连带地与其他保险人一起赔偿被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1110(b) 签发受自动再保险协议约束的保单,根据该协议,多家保险人与签发保单的保险人或多家保险人共同参与,其参与程度如同其为主要保险人,且合同是根据该再保险进行协商的,且保单提及该再保险的事实。
(c)CA 保险 Code § 1110(c) 根据一项计划签发的保单,该计划规定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那些无法在不借助该计划的情况下获得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风险。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制定计划,让保险代理人即使没有正式获得参与保单风险的每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执照,也能获得佣金。这些代理人也无需获得保险经纪人执照。保险公司需要向保险专员提交他们的计划,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运作以及哪些保险公司参与。如果专员认为该计划不会损害公众利益,他就可以批准该计划,从而使公司在这种安排下支付佣金成为合法行为。

希望签发本条适用保单,并向已获得保险代理人执照但并非所有参与风险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且未获得保险经纪人执照的人员支付佣金的保险公司,可以其可能要求的形式向专员提交一份其打算运营的计划声明,以及一份将根据该计划运营的保险公司列表。如果专员发现该计划的性质不会因允许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与所有保险公司或代表所有保险公司,或为支付佣金的特定保险公司进行交易时,而损害投保公众的利益,即使该代理人未获得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执照或保险经纪人执照,他可以签发一份许可证,授权申请中列出的保险公司或代表其运营该计划,并且根据专员批准的计划支付佣金应属合法。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退出或加入某个保险计划后1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他们的许可证将在10天后自动失效。否则,许可证将持续有效,除非专员在听证后认定保险公司已严重偏离计划,并且继续运营不符合公众利益。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特定条款申请许可证,您需要向专员支付107美元的费用。

对于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许可证的申请,专员应收取并征收一百零七美元($107)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