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在加州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不能从单一保单或再保险交易中承担过高的风险。根据其最新的财务报表,他们的风险水平不得超过其资本和盈余的10%。这项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定。

这项限制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保险,但人寿保险、产权保险、保证保险、抵押担保保险和财务担保保险除外。

(a)CA 保险 Code § 928(a) 获准保险人不得承担任何单一风险或接受任何单一风险的再保险,当其在该风险上的责任,在扣除根据本法典授权用于年度报表贷记的再保险金额后,超过其在保险专员办公室备案的最新报表所示的资本和盈余的10%时。
(b)CA 保险 Code § 928(b) 本条适用于第一部第一章(自第10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一类或多类保险,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保险 Code § 928(b)(1) 人寿保险,定义见第101条。
(2)CA 保险 Code § 928(b)(2) 产权保险,定义见第104条。
(3)CA 保险 Code § 928(b)(3) 保证保险,定义见第105条。
(4)CA 保险 Code § 928(b)(4) 抵押担保保险,定义见第119条。
(5)CA 保险 Code § 928(b)(5) 财务担保保险,定义见第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