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068(a)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68(a)(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条所定义的任何计划,但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68(a)(2) “承运人”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或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或提供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的任何其他实体。
(3)CA 保险 Code § 1068(a)(3) “破产”指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已确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财务上无法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 (A) 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86、1391或1399条采取行动,或 (B) 经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或总检察长请求的命令已由高等法院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92、1393或1394.1条发布。
(b)CA 保险 Code § 1068(b)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经专员命令(该命令应在其收到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94.7条发出的通知后发布),任何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以及除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外的任何其他实体,凡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或提供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的,且在团体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内与破产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一同参与了注册过程的,均应向该团体中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一个自破产之日起计算的30天注册期。每个此类承运人均应向该团体中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与该承运人在该团体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内向该团体参保人提供的相同保障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