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例如某些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定义的计划)破产时会发生什么,即无法支付其承诺的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任何其他曾与该破产计划同属一个开放注册期的保险公司或组织,必须提供一个30天的期限,供人们加入新的计划。在这个短暂的窗口期内,人们应该获得与上一个开放注册期相同的选择。

(a)CA 保险 Code § 1068(a)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68(a)(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条所定义的任何计划,但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68(a)(2) “承运人”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或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或提供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的任何其他实体。
(3)CA 保险 Code § 1068(a)(3) “破产”指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已确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财务上无法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 (A) 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86、1391或1399条采取行动,或 (B) 经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或总检察长请求的命令已由高等法院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92、1393或1394.1条发布。
(b)CA 保险 Code § 1068(b)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经专员命令(该命令应在其收到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94.7条发出的通知后发布),任何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以及除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外的任何其他实体,凡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或提供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的,且在团体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内与破产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一同参与了注册过程的,均应向该团体中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一个自破产之日起计算的30天注册期。每个此类承运人均应向该团体中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与该承运人在该团体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内向该团体参保人提供的相同保障和费率。

Section § 10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即无法再向其成员提供服务)时的情况。它定义了“承运人”等关键术语,指提供类似保障的实体,并解释了相关卫生部门和法院确定破产的条件。如果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所有与该计划参与过上次注册过程的承运人必须允许受影响的成员在破产之日起的 30 天内注册同等计划,并享受相同的保障和费率。

(a)CA 保险 Code § 1068.1(a) 在本节中:
(1)CA 保险 Code § 1068.1(a)(1) “承运人”指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以及提供与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所提供保障相当的保障的以下任何实体:发行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或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福利或提供服务的其他实体。
(2)CA 保险 Code § 1068.1(a)(2) “破产”指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已确定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财务上无法向其参保人提供专门医疗保健服务,且 (A) 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86、1391 或 1399 条采取行动,或 (B) 专员或总检察长请求的命令已由高等法院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92、1393 或 1394.1 条发布。
(3)CA 保险 Code § 1068.1(a)(3) “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指任何经授权仅可签发《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45 条所定义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068.1(b) 如果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经专员命令(该命令应在其收到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94.8 条发出的通知后发布),所有在团体上次常规开放注册期内与破产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共同参与同类专门医疗保健服务福利注册过程的承运人,应向该团体在破产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的参保人提供一个自破产之日起计算的 30 天注册期。每个此类承运人应向破产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其在上次常规开放注册期内向该团体参保人提供的相同专门保障和费率。

Section § 10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专员有权对违反保险相关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处以罚款。如果有人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违反规定,法院也可以处以罚款。专员必须通知被指控方参加听证会,并说明涉嫌行为和罚款详情。听证会必须在 (30) 天内举行,最终罚款决定应在听证会后 (30) 天内发布。违规者将被处以至少 (25,000) 美元的罚款,收取的款项将进入保险基金,但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

(a)CA 保险 Code § 1068.2(a) 专员应有行政权力,对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其他实体,处以罚款。
(b)CA 保险 Code § 1068.2(b)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经证实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法院也可处以本节规定的罚款。
(c)CA 保险 Code § 1068.2(c) 只要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或在公开听证会后确定任何人违反了本条规定,他或她应向该人发出并送达听证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专员处以行政罚款的意图、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专员举行听证会和处以罚款的行为、条件或理由。听证会应在通知送达后 (30) 天内举行。听证会后 (30) 天内,专员应发布一份明确罚款的命令。听证会产生的罚款应支付给保险基金,但只有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d)CA 保险 Code § 1068.2(d)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承担不低于 (25,000) 美元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