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法案》。它建立了一个与人寿和健康保险相关的保障协会的框架。

Section § 10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那些拥有寿险和健康险保单或年金合同的人,以防签发这些保单的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例如破产。

为确保这项保护,成立了一个保险公司团体,负责支付福利并维持保障,尽管存在特定的限制。这个团体中的保险公司可能被要求出资,以确保它们能够履行这些义务。

(a)CA 保险 Code § 1067.01(a) 本条的目的是在某些限制下,保护第1067.02条中规定的人员,使其免受因签发第1067.02条中规定的寿险和健康险保单以及年金合同的成员保险公司受损或破产而导致的合同义务履行失败的影响。
(b)CA 保险 Code § 1067.01(b) 为提供此项保护,设立了一个保险公司协会,以支付福利并按本文所限继续提供保障,并且该协会的成员须缴纳分摊金,以提供资金来执行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1067.0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哪些保险单受本法律保障以及谁能获得保障。它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居民或非居民的人寿、健康和年金保单。结构性及和解年金有特定的保障规则。

重要的是,保障不适用于保险公司不担保的保单部分、再保险保单或某些雇主支持的福利。协会的保障金额有限制;例如,人寿保险福利每人最高30万美元,健康福利每人最高20万美元。

如果一个人可以从其他州的协会获得保障,则本加州法律将不提供保障,以避免重复保障。该法律对其义务设定了精确的财务限制,并规定了某些保单特征的排除条款以及对特定索赔(如基于营销材料的索赔或未经批准的保单文件)的保障排除。

(a)CA 保险 Code § 1067.02(a) 本条应为(b)款中规定的保单和合同提供保障,保障范围包括以下所有人员:
(1)CA 保险 Code § 1067.02(a)(1) 无论居住地何处(团体保单或合同下的非居民证书持有人除外),属于(2)项所涵盖人员的受益人、受让人或收款人。
(2)CA 保险 Code § 1067.02(a)(2) 属于保单或合同(结构性及和解年金除外)的所有人或证书持有人,且在每种情况下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
(A)CA 保险 Code § 1067.02(a)(2)(A) 是本州居民。
(B)CA 保险 Code § 1067.02(a)(2)(B) 不是居民,但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
(i)CA 保险 Code § 1067.02(a)(2)(B)(i) 签发保单或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设有住所。
(ii)CA 保险 Code § 1067.02(a)(2)(B)(ii) 这些人员居住的州设有与本条设立的协会类似的协会。
(iii)CA 保险 Code § 1067.02(a)(2)(B)(iii) 由于保险公司在该州担保协会法规定的时间内未在该州获得许可,这些人员不符合其居住州协会的保障资格。
(3)CA 保险 Code § 1067.02(a)(3) 对于(b)款中规定的结构性及和解年金,本款的(1)项和(2)项不适用,且本条除本款的(4)项和(5)项另有规定外,应向结构性及和解年金的收款人,或收款人已故情况下的收款人受益人提供保障,如果收款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67.02(a)(3)(A) 是本州居民,无论合同所有人居住何处。
(B)CA 保险 Code § 1067.02(a)(3)(B) 不是居民,但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
(i)CA 保险 Code § 1067.02(a)(3)(B)(i) 结构性及和解年金的合同所有人是居民,或者结构性及和解年金的合同所有人不是居民,但签发结构性及和解年金的保险公司在本州设有住所,且合同所有人居住的州设有与本条设立的协会类似的协会。
(ii)CA 保险 Code § 1067.02(a)(3)(B)(ii) 收款人或受益人,以及合同所有人,均不符合其居住州协会的保障资格。
(4)CA 保险 Code § 1067.02(a)(4) 如果收款人或受益人已获得另一州协会的保障,则本条不应向本州居民合同所有人的收款人或受益人提供保障。
(5)CA 保险 Code § 1067.02(a)(5) 本条旨在向本州居民提供保障,并在特殊情况下向非居民提供保障。为避免重复保障,如果根据本条本应获得保障的人员已根据任何其他州的法律获得保障,则该人员不应再根据本条获得保障。在确定本项规定适用于某人可能由一个以上州的协会提供保障(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收款人、受益人还是受让人)的情况时,本条应与其他州法律一并解释,以确保仅由一个协会提供保障。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2(b)(1) 本条应向(a)款中规定的人员提供保障,保障范围包括直接的、非团体的人寿、健康或年金保单或合同,以及这些保单或合同的补充合同,以及直接团体保单和合同下的证书,但受本条限制。年金合同和团体年金合同下的证书包括分配资金协议、结构性及和解年金,以及任何即期或递延年金合同。本条涵盖的健康保单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保险、重大医疗保险、伤残收入保险、伤残保险(包括与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相关的保险,以及与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的残疾相关的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包括任何净现金退保价值和净现金提取价值。
(2)CA 保险 Code § 1067.02(b)(2) 本条不应为以下任何情况提供保障:
(A)CA 保险 Code § 1067.02(b)(2)(A) 保单或合同中未由保险公司担保的部分,或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或合同所有人承担的部分。
(B)CA 保险 Code § 1067.02(b)(2)(B) 任何再保险保单或合同,除非已根据再保险保单或合同签发了承担证书。

Section § 1067.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应以灵活的方式解释相关规则,以达到第1067.01条所阐述的目标。

Section § 1067.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描述了“协会”是什么以及其中“账户”的构成。它解释了“授权评估”和“要求评估”之间的区别,这些评估涉及成员保险公司的付款。该法律澄清了“福利计划”、“受损保险公司”和“破产保险公司”等各种术语。“受保保单”是指在另一节中涵盖的保单,而“合同义务”和“合同外索赔”是指超出常规保单义务的索赔。还详细说明了“成员保险公司”的若干排除条款和具体资格。本节还定义了“穆迪公司债券收益率平均值”、“保单所有人”、“个人”和“计划发起人”等术语。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067.04(a) “账户”指根据第1067.05条设立的两个账户中的任何一个。
(b)CA 保险 Code § 1067.04(b) “协会”指根据第1067.05条设立的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
(c)CA 保险 Code § 1067.04(c) “授权评估”指董事会决议授权的、立即或将来向成员保险公司征收的特定金额的评估。“授权”一词在评估语境中使用时,指经董事会决议授权。当该决议通过时,评估即被授权。
(d)CA 保险 Code § 1067.04(d) “福利计划”指特定的雇员、工会或自然人协会的福利计划。
(e)CA 保险 Code § 1067.04(e) “要求评估”指协会已向成员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授权评估的评估。“要求”一词在评估语境中使用时,指通过通知要求成员保险公司支付。当协会向成员保险公司邮寄通知时,授权评估即成为要求评估。
(f)CA 保险 Code § 1067.04(f) “专员”指保险专员。
(g)CA 保险 Code § 1067.04(g) “合同义务”指根据保单或合同,或团体保单或合同下的凭证,或其部分,根据第1067.02条提供保障的任何义务。
(h)CA 保险 Code § 1067.04(h) “受保保单”指根据第1067.02条提供保障的保单或合同,或保单或合同的一部分。
(i)CA 保险 Code § 1067.04(i) “合同外索赔”应包括,例如,与恶意支付索赔、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或律师费和诉讼费相关的索赔。
(j)CA 保险 Code § 1067.04(j) “受损保险公司”指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并非破产保险公司,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置于复原或保全令下的成员保险公司。
(k)CA 保险 Code § 1067.04(k) “破产保险公司”指在1990年10月1日之后,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破产裁定置于清算令下的成员保险公司。
(l)CA 保险 Code § 1067.04(l) “成员保险公司”指在本州获许可或持有授权证书经营根据第1067.02条提供保障的任何种类保险的任何保险公司,并包括其在本州的执照或授权证书可能已被暂停、撤销、未续期或自愿撤回的任何保险公司,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067.04(l)(1) 医院或医疗服务机构,无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2)CA 保险 Code § 1067.04(l)(2) 健康维护组织。
(3)CA 保险 Code § 1067.04(l)(3) 兄弟互助会。
(4)CA 保险 Code § 1067.04(l)(4) 强制性州共保计划。
(5)CA 保险 Code § 1067.04(l)(5) 互助评估公司或其他以评估为基础运营的个人。
(6)CA 保险 Code § 1067.04(l)(6) 保险交易所。
(7)CA 保险 Code § 1067.04(l)(7) 证书或执照仅限于发行慈善赠与年金的组织。
(8)CA 保险 Code § 1067.04(l)(8) 根据第11520条持有授权证书的赠与和年金协会。
(9)CA 保险 Code § 1067.04(l)(9) 类似于上述任何一项的实体。
(m)CA 保险 Code § 1067.04(m) “穆迪公司债券收益率平均值”指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或其任何继承者发布的月度公司债券平均值。
(n)CA 保险 Code § 1067.04(n) 保单或合同的“所有人”以及“保单所有人”和“合同所有人”指根据保单或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合法所有人,或通过根据保单或合同条款完成的有效转让并正确记录为保险公司账簿上的所有人而获得保单或合同合法所有权的人。所有人、合同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等术语不包括仅对保单或合同拥有受益权益的人。
(o)CA 保险 Code § 1067.04(o) “个人”指个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政府机构或实体,或志愿组织。
(p)CA 保险 Code § 1067.04(p) “计划发起人”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067.04(p)(1) 在由单一雇主设立或维持的福利计划中,指该雇主。
(2)CA 保险 Code § 1067.04(p)(2) 在由雇员组织设立或维持的福利计划中,指该雇员组织。
(3)CA 保险 Code § 1067.04(p)(3) 在由两个或多个雇主设立或维持的福利计划,或由一个或多个雇主与一个或多个雇员组织共同设立或维持的福利计划中,指设立或维持该福利计划的各方代表组成的协会、委员会、联合理事会或其他类似团体。
(q)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4(q)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4(q)(1) “Premiums” means amounts or considerations, by whatever name called, received on covered policies or contracts less returned premiums, considerations, and deposits and less dividends and experience credits.
(2)CA 保险 Code § 1067.04(q)(2) “Premiums” does not include amounts or considerations received for policies or contracts or for the portions of policies or contracts for which coverage is not provided under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067.02, except that assessable premium shall not be reduced on account of subparagraph (C)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067.02 relating to interest limitations and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067.02 relating to limitations with respect to one individual, one participant, and one contract owner.
(3)CA 保险 Code § 1067.04(q)(3) “Premiums” does not include any of the following:
(A)CA 保险 Code § 1067.04(q)(3)(A) Premiums on an unallocated annuity contract.
(B)CA 保险 Code § 1067.04(q)(3)(B) With respect to multiple nongroup policies of life insurance owned by one owner, whether the policy owner is an individual, firm, corporation, or other person, and whether the persons insured are officers, managers, employees, or other persons, premiums in excess of five million dollars ($5,000,000) with respect to these policies or contracts, regardless of the number of policies or contracts held by the owner.
(r)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4(r)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4(r)(1)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a plan sponsor or a person other than a natural person means the single state in which the natural persons who establish policy for the direction, control,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operations of the entity as a whole primarily exercise that function, determined by the association in its reasonable judgment by considering all the following factors:
(A)CA 保险 Code § 1067.04(r)(1)(A) The state in which the primary executive and administrative headquarters of the entity are located.
(B)CA 保险 Code § 1067.04(r)(1)(B) The state in which the principal office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the entity is located.
(C)CA 保险 Code § 1067.04(r)(1)(C) The state in which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similar governing persons, of the entity conducts the majority of its meetings.
(D)CA 保险 Code § 1067.04(r)(1)(D) The state in which the executive or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similar governing persons, of the entity conducts the majority of its meetings.
(E)CA 保险 Code § 1067.04(r)(1)(E) The state from which the management of the overall operations of the entity is directed.
(F)CA 保险 Code § 1067.04(r)(1)(F) In the case of a benefit plan sponsored by affiliated companies comprising a consolidated corporation, the state in which the holding company or controlling affiliate has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as determined using the above factors. However, in the case of a plan sponsor, if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benefit plan are employed in a single state, that state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plan sponsor.
(2)CA 保险 Code § 1067.04(r)(2) Th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a plan sponsor of a benefit plan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association, committee, joint board of trustees, or other similar group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who establish or maintain the benefit plan that, in lieu of a specific or clear designation of a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employer or employee organization that has the largest investment in the benefit plan in question.
(s)CA 保险 Code § 1067.04(s) “Receivership court” means the court in the insolvent or impaired insurer’s state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conservation, rehabilitation, or liquidation of the insurer.
(t)CA 保险 Code § 1067.04(t) “Resident” means a person to whom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is owed and who resides in this state on the date of entry of a court order that determines a member insurer to be an impaired insurer or a court order that determines a member insurer to be an insolvent insurer. A person may be a resident of only one state, which in the case of a person other than a natural person shall be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 are either resid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or residents of United States’ possessions, territories, or protectorates that do not have an association similar to the association created by this article shall be deemed residents of the state of domicile of the insurer that issued the policies or contracts.
(u)CA 保险 Code § 1067.04(u) “State” means a state,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Puerto Rico, and a United States possession, territory, or protectorate.
(v)CA 保险 Code § 1067.04(v) “Structured settlement annuity” means an annuity purchased in order to fund periodic payments for a plaintiff or other claimant in payment for, or with respect to, personal injury suffered by the plaintiff or other claimant.
(w)CA 保险 Code § 1067.04(w) “补充合同”指为分配根据人寿、健康或年金保单或人寿、健康或年金合同产生的收益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x)CA 保险 Code § 1067.04(x) “未分配年金合同”指未向个人发行且非个人所有的年金合同或团体年金凭证,但保险人根据该合同或凭证向个人保证的任何年金利益除外。

Section § 1067.05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该协会由此前两个协会合并而成。所有在加州经营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加入该协会。它根据特定的计划运作,并由董事会管理。协会设有两个人寿保险和年金账户,以及一个健康保险账户。本节还规定,该协会受保险专员的直接监督,并且如果董事会同意,部分会议和记录可能会向公众公开。

(a)CA 保险 Code § 1067.05(a) 一个名为加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的非营利法律实体,将因西斯特兰德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与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根据第 1067.055 条合并而存在。所有成员保险公司都应是并保持为该协会的成员,作为其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条件。该协会应根据第 1067.09 条设立和批准的运营计划履行其职能,并通过根据第 1067.06 条设立的董事会行使其权力。为管理和评估之目的,该协会应设立以下两个账户:
(1)CA 保险 Code § 1067.05(a)(1) 人寿保险和年金账户,包括以下两个子账户:
(A)CA 保险 Code § 1067.05(a)(1)(A) 人寿保险账户。
(B)CA 保险 Code § 1067.05(a)(1)(B) 年金账户,应包括由政府退休计划或其受托人持有的年金合同,该计划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01、403(b) 或 457 条设立。
(2)CA 保险 Code § 1067.05(a)(2) 健康保险账户。
(b)CA 保险 Code § 1067.05(b) 该协会应接受专员的直接监督,并受本州保险法适用条款的约束。协会的会议或记录经协会董事会多数票通过后,可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1067.0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保险协会董事会的组建方式。董事会必须由9至13名保险公司成员和2名公众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专员选定或任命。公众成员不得与任何保险相关组织有联系。如果出现空缺,剩余董事会成员须经专员批准后填补。专员还负责监督首届董事会的选举,并确保保险公司成员得到公平代表。董事会成员可以报销与董事会相关的费用,但不会因其职务获得报酬。

(a)CA 保险 Code § 1067.06(a) 协会董事会应由不少于9名但不超过13名成员保险公司组成,任期按照运营计划确定。董事会的保险公司成员应由成员保险公司选出,并须经专员批准。董事会还应包括两名代表公众的额外成员。公众代表应由专员任命。公众代表不得是保险公司或健康维护组织的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董事会空缺应由剩余董事会成员多数票决定填补剩余任期,并须经专员批准。为选出首届董事会并初步组建协会,专员应向所有成员保险公司发出关于组织会议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在确定组织会议的表决权时,每个成员保险公司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投一票。如果董事会在组织会议通知发出后60天内未能选出,专员可以任命首届成员。
(b)CA 保险 Code § 1067.06(b) 在批准董事会成员人选或任命董事会成员时,专员应特别考虑所有成员保险公司是否得到公平代表。
(c)CA 保险 Code § 1067.06(c) 董事会成员可从协会资产中报销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所产生的费用,但董事会成员不得因此从协会获得其他报酬。

Section § 1067.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协会应如何处理受损或破产的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受损,协会可以选择担保、承担或再保险该保险公司的保单,以履行合同义务,前提是这些行动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协会必须介入,担保或接管该保险公司的保单,确保按原承诺支付索赔和保险福利。这可能涉及提供资金或重新签发保单。

此外,该法律赋予协会各种工具和权力,例如签订合同、寻求法院干预、与其他州协会合作以及在必要时申请费率上调。对于向保单持有人发出通知以及处理保单修改有明确规定。该法律还在特定条件下为协会提供免责保护,并概述了协会在处理保单索赔时的代位求偿权。

(a)CA 保险 Code § 1067.07(a) 如果成员保险公司是受损保险公司,协会可自行决定,并在不损害受损保险公司合同义务且经专员批准的协会施加的条件下,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保险 Code § 1067.07(a)(1) 担保、承担或再保险,或促使担保、承担或再保险受损保险公司的任何或所有保单或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67.07(a)(2) 提供资金、质押、贷款、票据、担保或其他方式,以实施第 (1) 款并确保在根据第 (1) 款采取行动之前支付受损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
(b)CA 保险 Code § 1067.07(b) 如果成员保险公司是破产保险公司,协会应自行决定执行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述的事项: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b)(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b)(1)(A) 担保、承担或再保险,或促使担保、承担或再保险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或合同;或
(B)CA 保险 Code § 1067.07(b)(1)(A)(B) 确保支付破产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以及
(C)CA 保险 Code § 1067.07(b)(1)(A)(C) 提供资金、质押、贷款、票据、担保或其他合理必要的手段以履行协会的职责。
(2)CA 保险 Code § 1067.07(b)(2) 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福利和保障:
(A)CA 保险 Code § 1067.07(b)(2)(A) 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单以及年金,确保支付与破产保险公司保单或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保费和福利相同的福利,但转换和续保条款除外,针对已发生的索赔:
(i)CA 保险 Code § 1067.07(b)(2)(A)(i) 对于团体保单和合同,不迟于这些保单或合同项下的下一个续保日期或协会对这些保单和合同承担义务之日后的45天(以较早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30天。
(ii)CA 保险 Code § 1067.07(b)(2)(A)(ii) 对于非团体保单、合同和年金,不迟于这些保单或合同项下的下一个续保日期(如有)或一年(以较早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30天,自协会对这些保单或合同承担义务之日起计算。
(B)CA 保险 Code § 1067.07(b)(2)(B) 尽力向所有已知的非团体保单和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或团体保单和合同的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根据分段 (A) 终止所提供福利的30天通知。
(C)CA 保险 Code § 1067.07(b)(2)(C) 对于协会承保的非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单以及年金,向每个已知的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或(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所有人,以及对于曾是团体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但无资格获得替代团体保险的个人,根据分段 (D) 提供个人替代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根据法律或已终止的保单或年金有权将保险转换为个人保险,或将个人保单或年金保持有效直至特定年龄或特定时间,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更改保单或年金的条款,或仅有权按类别更改保费。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b)(2)(D)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b)(2)(D)(i) 在提供分段 (C) 所要求的替代保险时,协会可选择重新签发已终止的保险或签发替代保单,并应考虑为医学上不可保的人获得保险。
(ii)CA 保险 Code § 1067.07(b)(2)(D)(i)(ii) 替代保单或重新签发的保单应在不要求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情况下提供,且不应规定在已终止保单项下不适用的等待期或除外责任。
(iii)CA 保险 Code § 1067.07(b)(2)(D)(i)(iii) 协会可对替代保单或重新签发的保单进行再保险。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b)(2)(E)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b)(2)(E)(i) 协会采纳的替代保单应经专员批准。协会可采纳各种类型的替代保单以供将来签发,而不论任何特定的受损或破产情况。
(ii)CA 保险 Code § 1067.07(b)(2)(E)(i)(ii) 替代保单应至少包含本州要求的最低法定条款,并提供与所收保费相比不不合理的福利。协会应根据其将采纳的费率表设定保费。保费应反映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以及每个被保险人的年龄和风险类别,但不应反映原始保单最后承保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变化。
(h)CA 保险 Code § 1067.07(h) 如果协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破产保险公司采取行动,如 (b) 款所规定,则专员应拥有本条项下协会对该破产保险公司的权力与职责。
(i)CA 保险 Code § 1067.07(i) 协会可应专员请求,就陷入困境或破产保险公司的恢复经营、索赔支付、保险持续性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提供协助和建议。
(j)CA 保险 Code § 1067.07(j) 协会应有权在本州对陷入困境或破产保险公司(协会根据本条已承担或可能承担义务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机构,或对协会可能通过代位求偿或其他方式享有权利的个人或财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机构面前出庭或介入。出庭权应延伸至与协会权力职责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陷入困境或破产保险公司保单或合同的再保险、修改或担保的提议,以及保单或合同和合同义务的确定。协会还应有权在另一州对陷入困境或破产保险公司(协会已承担或可能承担义务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机构,或对协会可能通过代位求偿或其他方式享有权利的个人或财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机构面前出庭或介入。
(k)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k)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7(k)(1) 根据本条获得利益的个人,应被视为已将其根据本条获得的利益所对应的、与受保保单或合同相关、由此产生或以其他方式相关的权利以及对某人因损失而产生的诉讼原因转让给协会,无论这些利益是合同义务的支付或履行、保险的持续性,还是替代或备用保险的提供。协会可要求受款人、保单或合同所有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将其权利和诉讼原因转让给协会,作为该人获得本条赋予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的先决条件。
(2)CA 保险 Code § 1067.07(k)(2) 协会根据本款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对陷入困境或破产保险公司资产的优先权,应与根据本条有权获得利益的人所享有的优先权相同。
(3)CA 保险 Code § 1067.07(k)(3) 除了 (1) 款和 (2) 款之外,协会应拥有所有普通法代位求偿权以及陷入困境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或保单或合同的所有人、受益人或受款人就该保单或合同本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衡平法或法律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性赔偿年金的情况下,年金的所有人、受益人或受款人的权利,以根据本条获得的利益为限,针对最初或通过继承对与年金或其支付相关的个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负责的人,但不包括仅因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130 条作为合格转让的受让人而负责的人。
(4)CA 保险 Code § 1067.07(k)(4) 如果本款的上述规定对某个人或索赔无效或不生效,则协会就相关受保义务应支付的金额,应扣减任何其他人就该个人或索赔所实现的、归因于协会承保的保单或其部分的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67.07(k)(5) 如果协会已就受保义务提供了利益,且某人追回了协会根据本款前述段落所述享有权利的金额,则该人应向协会支付追回金额中归因于协会承保的保单或其部分的款项。
(l)CA 保险 Code § 1067.07(l) 除了本条其他地方规定的权利和权力之外,协会可以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1)CA 保险 Code § 1067.07(l)(1) 签订执行本条规定和宗旨所必需或适当的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67.07(l)(2) 起诉或被起诉,包括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追讨根据第 1067.08 条未支付的评估款,并解决针对其的索赔或潜在索赔。
(3)CA 保险 Code § 1067.07(l)(3) 借款以实现本条的宗旨。协会未违约的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应是国内保险公司的合法投资,并可作为认可资产列账。

Section § 106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加州一个特定保险协会如何处理资金以履行其职责。成员保险公司必须在董事会要求时缴纳资金,评估费主要分为两类:A类用于行政费用,B类用于处理受损或破产的保险公司。公司根据其业务量被评估缴纳金额,法律确保这些金额公平且必要。如果成员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面临风险,其评估费可以延期缴纳。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保费中加收附加费的方式向保单持有人收回评估成本,这必须向客户清楚披露。

协会有管理和可能退还多余资金的规定,并向公司发放其贡献的证书。它还允许保险公司对评估提出异议,并提供争议上诉程序。最后,协会可以向保险公司收集信息,以帮助其管理这些流程。

(a)CA 保险 Code § 1067.08(a) 为提供履行协会权力和职责所需的资金,董事会应在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时间和金额下,针对每个账户分别向成员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评估费应在提前书面通知成员保险公司后不超过30天内到期,并在到期日或之后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
(b)CA 保险 Code § 1067.08(b) 评估费应分为两类,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67.08(b)(1) A类评估费应被授权和征收,用于支付行政和法律费用以及根据第1067.11条(e)款授权进行的其他费用和检查。无论是否与特定的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相关,A类评估费均可被授权和征收。
(2)CA 保险 Code § 1067.08(b)(2) B类评估费应被授权和征收,以在必要时履行协会根据第1067.07条就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权力和职责。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c)(1) 任何A类评估费的金额应由董事会酌情决定,此类评估费应以非按比例分配的方式授权和征收。任何B类评估费的金额应根据分配公式在各账户之间进行评估分配,该公式可基于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或准备金,或董事会根据其唯一酌情权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公平合理的任何其他标准。
(2)CA 保险 Code § 1067.08(c)(2) 针对每个账户向成员保险公司征收的B类评估费应按以下比例:各被评估成员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损或破产(视情况而定)当年之前可获得信息的最近三个日历年内,在本州就各账户所涵盖的保单或合同收到的保费,与所有被评估成员保险公司在这些日历年内在本州业务收到的保费之比。
(3)CA 保险 Code § 1067.08(c)(3) 为满足协会对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的要求而征收的资金,除非为实施本条目的目的所必需,否则不得授权和征收。根据(b)款进行的评估分类和根据本款进行的评估计算应具有合理的准确性,同时认识到精确的确定可能并非总是可行。协会应在评估授权后180天内,将已授权但尚未征收的评估费的预期按比例份额通知各成员保险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067.08(d) 如果董事会认为支付评估费会危及成员保险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协会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或推迟对该成员保险公司的评估。如果对成员保险公司的评估被全部或部分减免或推迟,则减免或推迟的金额可以按照本节规定的评估基础,向其他成员保险公司征收。一旦导致推迟的条件已消除或纠正,该成员保险公司应根据协会批准的还款计划支付所有被推迟的评估费。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e)(1) (A) 在符合(B)项规定的前提下,协会就成员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和年金账户的每个子账户以及健康账户授权的所有评估费总额,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该成员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成为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当年之前的三个日历年内,在本州就该子账户或账户所涵盖的保单和合同收到的平均年保费的2%。
(B)CA 保险 Code § 1067.08(e)(1)(B)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就不同日历年受损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授权两项或多项评估,则(A)项中提及的累计评估百分比限制所用的平均年保费应等于并限于根据本节计算的适用子账户或账户的三年平均年保费中的较高者。
(C)CA 保险 Code § 1067.08(e)(1)(C) 如果最高评估费,连同协会在某一账户中的其他资产,在一年内未能为任何一个账户提供足以履行协会职责的金额,则应在本条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征收必要的额外资金。
(2)CA 保险 Code § 1067.08(e)(2) 董事会可以在运营计划中规定一种方法,用于在索赔之间分配资金,无论这些索赔涉及一个或多个受损或破产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在最高评估金额不足以支付预期索赔时。
(f)CA 保险 Code § 1067.08(f) 董事会可以根据运营计划中确立的公平方法,按照各成员保险公司对该账户的贡献比例,向其退还该账户资产超出董事会认为在未来一年内履行协会对该账户义务所需金额的部分,包括来自转让、代位求偿、净实现收益和投资收入的资产。任何账户中可保留合理金额,以提供协会持续运营费用和未来损失的资金。
(g)CA 保险 Code § 1067.08(g) 任何成员保险公司在确定其保费费率和保单持有人分红时,对于本条范围内的任何险种,均可适当考虑为履行其在本条下的评估义务而合理必要的金额。
(h)CA 保险 Code § 1067.08(h) 协会应向根据本条支付评估款的每家保险公司(A类评估款除外)签发一份缴款证明,其形式由专员规定,证明所支付的评估款金额。所有未偿付的证明应具有同等地位和优先权,不考虑金额或签发日期。缴款证明可由保险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列为资产,其形式、金额(如有)和期限应经专员批准。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i)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i)(1) 在符合第 (3) 款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第 1067.09 节通过的运营计划应包含条款,规定每个成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本条适用的健康保险保单收取的保费征收附加费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回合理计算的、用于弥补成员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支付的健康保险账户评估款的金额。收回的金额不应被视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保费,包括计算总保费税或代理人佣金。
(2)CA 保险 Code § 1067.08(i)(2) 成员保险公司如果收取的附加费超过根据本节为破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评估款,应在协会确定的收款期结束后 120 天内将超出部分作为额外评估款汇给协会。超出部分应应用于减少该保险公司未来健康保险账户的评估款。
(3)CA 保险 Code § 1067.08(i)(3) 运营计划可以允许成员保险公司免除向其被保险人收取附加费,当其确定从每个被保险人处收取的附加费金额相对于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困惑或异议而言过小时,即使从所有被保险人处收取的附加费总额超过了收款费用。
(j)CA 保险 Code § 1067.08(j) 协会提供的任何附加费金额说明应包括对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的描述和目的,具体如下:
“在加州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参加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如果一家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破产,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将处理未支付的索赔,并向每家保险公司收取其应承担的公平份额。”
“加州法律允许所有公司通过对保单征收附加费来收回这些评估款。如果您的保单被征收附加费,您的保费通知上将显示“CA Surcharge”及相应金额。”
(k)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k)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8(k)(1) 任何希望对评估款的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的成员保险公司,应在到期时支付协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评估款。该款项在异议或任何后续上诉期间可用于履行协会义务。支付时应附书面声明,说明该支付是在异议下进行的,并简要说明异议的理由。
(2)CA 保险 Code § 1067.08(k)(2) 成员保险公司在异议下支付评估款后 60 天内,协会应书面通知该成员保险公司其对异议的决定,除非协会通知该成员保险公司需要额外时间来解决异议中提出的问题。
(3)CA 保险 Code § 1067.08(k)(3) 在最终决定作出后30天内,协会应以书面形式将该最终决定通知提出异议的成员保险公司。在收到最终决定通知后60天内,提出异议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就该最终行动向专员提出上诉。
(4)CA 保险 Code § 1067.08(k)(4) 对于基于评估基数问题提出的异议,协会可以不作出最终决定,而是将异议提交给专员作出最终决定,无论协会是否提出建议。
(5)CA 保险 Code § 1067.08(k)(5) 如果对评估的异议或上诉得到支持,错误或多支付的金额应退还给成员公司。应退还给提出异议的成员的款项的利息,应按协会实际赚取的利率支付。
(l)CA 保险 Code § 1067.08(l) 协会可以要求成员保险公司提供信息,以协助其行使本节规定的权力,成员保险公司应及时遵守该要求。

Section § 1067.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保险协会的管理职责和程序。协会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运营计划以供批准。如果在120天内未能提交合适的计划,专员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协会正常运作。协会内的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守经批准的计划。

该计划必须涵盖资产处理、董事会成员报销、会议安排、财务记录、董事会成员选拔等内容。此外,还有关于罢免董事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指导方针。如果获得董事会和专员的批准,该计划可以将任务委托给其他州的类似组织,以确保提供的保护仍然有利。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09(a)(1) 协会应向专员提交一份运营计划及其任何必要的或适当的修正案,以确保协会的公平、合理和公正管理。该运营计划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专员书面批准后生效,或者除非专员在30天内未予否决。
(2)CA 保险 Code § 1067.09(a)(2) 如果协会在本条生效日期后的120天内未能提交一份合适的运营计划,或者此后任何时候协会未能提交对该计划的合适修正案,专员应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采纳并颁布为实施本条规定所必需或适宜的合理规则。这些规则应持续有效,直至由专员修改,或被协会提交并经专员批准的计划所取代。
(b)CA 保险 Code § 1067.09(b) 所有成员保险公司均应遵守运营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67.09(c) 运营计划除本条其他地方列出的要求外,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67.09(c)(1) 制定处理协会资产的程序。
(2)CA 保险 Code § 1067.09(c)(2) 根据第1067.06节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销金额和方法。
(3)CA 保险 Code § 1067.09(c)(3) 确定董事会会议的固定地点和时间,包括电话会议。
(4)CA 保险 Code § 1067.09(c)(4) 制定记录协会、其代理人及董事会所有财务交易的程序。
(5)CA 保险 Code § 1067.09(c)(5) 制定董事会成员的选拔程序并提交给专员。
(6)CA 保险 Code § 1067.09(c)(6) 根据第1067.08节规定,制定任何额外的评估程序。
(7)CA 保险 Code § 1067.09(c)(7) 包含为执行协会权力和职责所必需或适当的附加规定。
(8)CA 保险 Code § 1067.09(c)(8) 制定因故罢免董事的程序,包括成员保险公司董事成为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的情况。
(9)CA 保险 Code § 1067.09(c)(9) 要求董事会制定处理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
(d)CA 保险 Code § 1067.09(d) 运营计划可以规定,协会的任何或所有权力与职责,包括其管理职能,但第1067.07节 (l) 款 (3) 项和第1067.08节规定的除外,可委托给在两个或更多州执行或将执行与本协会类似职能或其等效职能的公司、协会或其他组织。该公司、协会或组织应获得代表协会所做任何付款的报销,并应为其履行协会任何职能而获得报酬。本款项下的委托仅在董事会和专员双方批准后方可生效,且只能委托给提供保护不实质上低于本条规定且同样有效力的公司、协会或组织。

Section § 1067.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保险专员在与保险协会相关的额外职责和权力。首先,专员必须应董事会请求提供有关保费的信息。如果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难(称为偿付能力不足),专员必须要求其迅速解决。如果该要求被忽视,协会仍必须履行其职责。

其次,如果国内保险公司进入清算或重整程序,专员将成为清算人或重整人。

第三,如果保险公司未能缴纳会费或遵守规定,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其执照。他们也可以对逾期付款处以罚款。保险公司可以对董事会或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但必须在60天内采取行动。专员的任何最终决定都将受到司法审查。

最后,在任何财务困难期间,负责人员必须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本法如何适用。

除本条其他地方列举的职责和权力外:
(a)CA 保险 Code § 1067.10(a) 专员应当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保险 Code § 1067.10(a)(1) 应董事会请求,向协会提供每个成员保险公司在本州和任何其他适当州的保费报表。
(2)CA 保险 Code § 1067.10(a)(2) 当宣布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且偿付能力不足的金额确定后,向该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发出要求,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弥补偿付能力不足;向该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已通知其股东(如有);保险公司未能及时遵守该要求,不应免除协会根据本条履行其权力和职责。
(3)CA 保险 Code § 1067.10(a)(3) 在任何涉及国内保险公司的清算或重整程序中,被任命为清算人或重整人。
(b)CA 保险 Code § 1067.10(b) 专员可以对任何未能按期缴纳评估费或未能遵守运营计划的成员保险公司,经通知和听证后,暂停或撤销其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证书。作为替代方案,专员可以对任何未能按期缴纳评估费的成员保险公司处以罚款。罚款不应超过每月未缴评估费的5%,但任何罚款每月不应低于一百美元 ($100)。
(c)CA 保险 Code § 1067.10(c) 董事会或协会的最终决定,如果成员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上诉最终决定通知后60天内提出上诉,可以向专员提出上诉。专员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应根据适用于专员行为或命令的本州法律,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司法审查。
(d)CA 保险 Code § 1067.10(d) 任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或破产保险公司的清算人、重整人或管理人可以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本条的效力。

Section § 106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防止保险公司破产。当对保险公司采取某些行动(例如吊销或暂停执照)时,专员必须通知其他州的专员。专员需要向不同的政府机构报告这些行动,并调查任何表明公司可能面临财务困境的迹象。 董事会可以向专员提供建议,并要求调查可能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他们还可以提出预防破产的建议。董事会与专员之间的沟通是保密的。拥有大量长期护理保单的保险公司必须提交关于其财务状况的特别报告。专员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审查这些报告的费用,但不得超过覆盖这些成本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106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当保险公司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或受损(财务不稳定)时,如何管理财务和责任。它确保在分配资产时,保单持有人和承保保单得到优先考虑。负责的协会充当债权人,从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中追回资金。这些资产应继续用于支持有效的保单并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破产前五年内进行的任何分配(不包括股票股息)不合法或不合理,则可以追回。任何控制该保险公司并收到这些分配款的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弥补保险公司的义务,可能需要共同负责返还这些资金。最后,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各方的贡献,以确保公平分配,特别是关注保单持有人的福祉。

(a)CA 保险 Code § 1067.12(a) 本条款不得解释为减少根据具有评估责任的计划运营的受损或破产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未缴评估费的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067.12(b) 董事会讨论协会根据第1067.07条履行其权力和职责的所有会议均应保留记录。协会关于受损或破产保险人的记录,在涉及该受损或破产保险人的清算、重整或保全程序终止之前,不得向公众披露,除非该保险人的损害或破产终止,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协会根据第1067.13条提交其活动报告的职责。
(c)CA 保险 Code § 1067.12(c) 为履行本条款下的义务,协会应被视为受损或破产保险人的债权人,其债权范围为归属于承保保单的资产,并减去协会根据第1067.07条作为代位求偿人有权获得的任何金额。受损或破产保险人归属于承保保单的资产应用于继续所有承保保单并支付受损或破产保险人根据本条款要求的所有合同义务。本款中使用的“归属于承保保单的资产”是指资产中应为这些保单建立的准备金与应为受损或破产保险人承保的所有保单建立的准备金之比。
(d)CA 保险 Code § 1067.12(d) 作为(c)款中确立的受损或破产保险人的债权人,并与第1035.5条保持一致,协会及其他类似协会有权从整理后的资产中不时获得资产支付,以偿还其款项,作为本条款下合同义务的抵扣。如果清算人未在指示清算破产保险人业务的命令或破产管理法院对保险人破产的最终裁定后120天内,向法院申请批准一项从整理后的资产中向因破产而负有义务的担保协会支付资产的提案,则协会有权向破产管理法院申请批准其自己的资产支付提案。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12(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12(e)(1) 在任何清算、重整或保全程序终止之前,法院在公平分配破产保险人所有权时,可以考虑各方(包括协会、股东和破产保险人的保单所有人以及任何其他具有真实利益的当事方)的贡献。在裁定中,应考虑持续经营或继任保险人保单所有人的福祉。
(2)CA 保险 Code § 1067.12(e)(2) 在协会完全收回其为履行第1067.07条规定的与保险人相关的权力和职责所支出的资金的有效索赔总额及其利息之前,不得向受损或破产保险人的股东(如有)进行任何分配。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12(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12(f)(1) 如果已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人发出清算或重整命令,则根据该命令指定的接管人有权代表该保险人,向任何控制该保险人的关联公司追回在清算或重整申请前五年内任何时间所作的分配款(保险人就其股本支付的股票股息除外),但须遵守(2)至(4)款的限制。
(2)CA 保险 Code § 1067.12(f)(2) 如果保险人证明该分配款在支付时是合法且合理的,并且保险人不知道也无法合理地知道该分配款可能不利影响保险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则该分配款不可追回。
(3)CA 保险 Code § 1067.12(f)(3) 在分配款支付时控制保险人的任何关联公司应承担不超过其所收到的分配款金额的责任。在分配款宣布时控制保险人的任何关联公司应承担不超过其若立即支付则会收到的分配款金额的责任。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分配款负有责任,则他们应负连带责任。
(4)CA 保险 Code § 1067.12(f)(4) 根据本款可追偿的最高金额,应为超出破产保险公司所有其他可用资产以支付其合同义务所需的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67.12(f)(5) 如果根据第 (3) 款负有责任的任何人破产,则在支付分配款项时控制该人的所有关联公司,应就从该破产关联公司追偿的金额中产生的任何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106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协会受专员监督并可由其审查。每年,董事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向专员、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过去一年的财务和活动报告。如果有成员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协会也必须向其提供报告副本。

Section § 106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协会在加州无需支付任何税款或费用,但适用于房地产的税款除外。

Section § 10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某些个人和组织,使其在根据本法履行职责时,不会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被起诉。这项豁免适用于成员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协会及其代表、董事会成员、保险专员以及与专员合作的人员。它还包括参与其他类似的州级组织。

Section § 1067.1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被认定为资不抵债,所有涉及该公司的法院案件必须在最终命令下达后暂停至少 (180) 天。这一暂停是为了让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有时间就其职责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如果存在缺席判决,协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案情进行辩护。

本州任何法院中涉及破产保险公司的所有诉讼程序,自清算、重整或保全令最终确定之日起,应中止不少于 (180) 天,以允许协会就与其权力或职责相关的任何事项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对于基于缺席判决的任何裁决、命令、判决或认定下的判决,协会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同一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并应被允许就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抗辩。

Section § 106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或保险公司利用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作为销售工具来推广或销售保险单。它规定协会必须创建一份清晰的摘要文件,解释协会的宗旨和限制。这份文件在分发给保单持有人(当他们收到保险单时)之前,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摘要中包含一份免责声明,警告可能存在的承保限制和排除。该文件不赋予保单持有人超出协会通常提供的额外权利,保险公司也不能将协会的保障作为卖点。

(a)CA 保险 Code § 1067.17(a) 任何人,包括保险公司、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关联方,不得制作、发布、散布、流通或向公众展示,或直接或间接导致制作、发布、散布、流通或向公众展示,在任何报纸、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或以通知、传单、小册子、信函或海报的形式,或通过任何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任何书面或口头广告、公告或声明,其使用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的存在,以销售、招揽或诱导购买《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法》涵盖的任何形式的保险。但是,本条不适用于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或任何不销售或招揽保险的其他实体。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17(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67.17(b)(1) 协会应准备一份摘要文件,描述本条的一般目的和当前限制,并符合 (c) 款的规定。该文件应提交给专员批准。获得批准后六十天,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交付第 1067.02 条 (b) 款 (1) 项所述的保单或合同给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除非在该保单或合同交付之前或交付之时,将该文件交付给保单或合同持有人。该文件也应根据保单持有人的请求提供。本文件的分发、交付、内容或解释不应意味着在成员保险公司受损或破产的情况下,该保单或合同或其持有人将获得保障。描述文件应由协会根据本条修正案的要求进行修订。未收到本文件并不赋予保单持有人、合同持有人、证书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比本条规定更大的权利。本款仅在 (2) 款生效之前有效。
(2)CA 保险 Code § 1067.17(b)(2) 在 2009-10 年常会修订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协会应准备一份摘要文件,描述本条的一般目的和当前限制,并符合 (c) 款的规定。该文件应提交给专员批准。自专员批准该文件之日起第 60 天期满时,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交付第 1067.02 条 (b) 款 (1) 项所述的保单或合同给保单或合同所有人,除非在交付保单或合同之时,将摘要文件交付给保单或合同所有人。该文件也应根据保单所有人的请求提供。本文件的分发、交付、内容或解释不保证在成员保险公司受损或破产的情况下,该保单或合同或保单或合同所有人将获得保障。描述文件应由协会根据本条修正案的要求进行修订。未收到本文件并不赋予保单所有人、合同所有人、证书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比本条规定更大的权利。
(c)CA 保险 Code § 1067.17(c) 根据 (b) 款准备的文件应在其正面包含清晰醒目的免责声明。专员应颁布规则,规定免责声明的形式和内容。该免责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67.17(c)(1) 说明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以及保险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2)CA 保险 Code § 1067.17(c)(2) 醒目地警告保单所有人或合同所有人,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可能不承保该保单,或者,如果提供承保,将受到重大限制和排除,并以持续居住在该州为条件。
(3)CA 保险 Code § 1067.17(c)(3) 说明法律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的存在,以销售、招揽或诱导购买任何形式的保险为目的。
(4)CA 保险 Code § 1067.17(c)(4) 说明保单所有人或合同所有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应依赖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的承保。
(5)CA 保险 Code § 1067.17(c)(5) 提供专员指示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106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被宣布财务不稳定或已对其启动法律程序的任何保险公司。

Section § 106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10年对某项特定保险法规所做的修改,不适用于在这些修改生效之前,因资不抵债已被命令清算的保险公司。

由2010年第334章法规在立法机关2009-10年度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在这些修订生效日期之前已被置于清算令之下并被认定为资不抵债的任何成员保险公司。

Section § 1067.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将两个保险团体——Seastrand健康保险保障协会和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合并为一个实体,名为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尽管之前的法律已被废止,但此次合并意味着新协会将无需单独转让即可继承旧协会的所有权利、资产和债务。

此次合并确保所有债权人权利和财产留置权得到保留,并且涉及旧协会的法律诉讼可以继续针对新协会进行。旧协会中特定账户的债务或负债必须从与该特定账户相关的资产中支付。

本法律旨在保持所有权利或义务的完整性,但避免向保单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来自合并组织的重复福利或索赔。

为实现Seastrand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与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的合并,以下规定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67.055(a) 尽管《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法案》和《Seastrand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法案》已被废止,Seastrand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仍应在该废止生效前立即合并入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该协会此后将被称为加州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障协会。
(b)CA 保险 Code § 1067.055(b) 尽管《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法案》和《Seastrand健康保险保障协会法案》已被废止,但受本款最后一句话的约束,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67.055(b)(1) 该协会应无需其他转让,即可承继加州人寿保险保障协会和Seastrand健康保险保障协会(为本节目的,统称为合并协会)的所有权利、权力、特权、资产和财产。该协会应以犹如其自身已承担这些债务、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承担各合并协会的所有债务、义务和责任,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法律,且这些权利、权力、特权、义务、债务和责任可根据本条进行修订和重述,并且在每种情况下,均涉及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且在1990年10月1日之后成为受损保险公司或破产保险公司的成员保险公司。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该协会应承继 (A) 各合并协会所有已收取、未收取或未开具账单的评估款,(B) 各合并协会所有现金、银行账户和应计利息,(C) 各合并协会在任何合同或承诺项下的所有权利、权力、特权和义务,(D) 各合并协会所有代位权、转让权以及债权人权利和利益,以及 (E) 各合并协会作为委托人于1993年12月31日设立的各项信托的所有权利、权力、特权和义务。
(2)CA 保险 Code § 1067.055(b)(2) 所有债权人权利以及各合并协会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均应不受损害地予以保留,但合并协会财产上的留置权应仅限于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财产。
(3)CA 保险 Code § 1067.055(b)(3) 任何由合并协会提起或针对合并协会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均可继续进行直至判决,该判决将对该协会具有约束力,或者可以对该协会提起诉讼或由其取代。
尽管本款有其他规定,合并协会应从其指定账户支付的所有债务、义务和责任,应仅从该合并协会可用于支付这些债务和责任的资产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已收取、未收取或未开具账单的评估款,以及任何及所有代位权、转让权和债权人权利,或从该协会同类型账户的资产中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067.055(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67.055(c)(1) 本节旨在保留各合并协会的权利、权力、特权、资产、财产、债务、义务和责任,而非向合同所有者和保单所有者,或其各自的收款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提供重复的权利、权力、特权、资产或财产。
(2)CA 保险 Code § 1067.055(c)(2) 因此,任何合同所有者和保单所有者,以及任何合同所有者或保单所有者的收款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均无权获得 (A) 从该协会获得的、与此前从任一合并协会或任一合并协会设立的信托获得的赔偿重复的赔偿,或 (B) 因针对任一合并协会的索赔而从该协会获得的赔偿,而该协会根据本条已就同一保单或合同项下的索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