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加州注册的相互保险公司如何与其他相互保险公司合并、整合或将其保单转让给它们。如果一家公司决定这样做,它们需要制定一个计划并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专员将确保这项交易对所有相关方都是公平的。为了最终确定任何合并或整合,每家国内保险公司三分之二的投票成员必须同意,并且成员需要被告知讨论此事的会议。有具体的通知规定,例如如果地址不可用,可以通过邮件发送或在报纸上刊登。会议需要至少5%的成员参与才能进行。如果成员同意,必须将详细的决定记录提交给专员,以确保一切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外国公司,它还需要满足其本国的法律要求。一旦专员批准,合并或交易即可进行。

任何以准备金为基础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国内注册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残疾保险公司或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可以与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人寿、残疾或人寿和残疾保险业务的注册相互保险公司合并、整合或以其他方式联合或成为其一部分,或将其所有保单分保给该相互保险公司,并在该相互保险公司承担其所有负债后,将其资产转让给该相互保险公司。实施任何此类交易的计划和协议应提交给专员,专员应审查该计划和协议,并可要求在协议中加入其认为必要的条款,并采取其认为与该交易相关的必要行动,以确保该交易在参与交易的各公司各自成员和保单持有人之间是互惠公平的。
当任何此类计划和协议获得专员批准后,对于参与合并、整合或保单分保和资产转让的每一家国内保险公司,该计划和协议应由其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在为审议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上投出的三分之二票数批准。该会议及其目的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30天通过邮件发送给在会议前其保险已生效至少一年的成员,发送至其公司总部账簿上登记的地址。对于那些地址未出现在公司账簿上的成员,如果通知在该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某份一般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则视为已发出通知。在该会议上,该保险公司5%的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果未达到法定人数,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将会议延期至稍后日期。无需就延期后的会议日期另行发出通知。如果投票结果为赞成,所有与拟议交易相关的程序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专员。如果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是外国公司,则应向专员提交该外国保险公司注册所在州法律可能要求的此类批准、同意或其他授权的证据,以证明该外国保险公司有权承担并执行实施该交易的协议。如果专员发现程序符合法律及其要求,他应批准该协议,该协议随后即告生效。

Section § 109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正在退出业务、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它不能将其保单转让给另一家公司,除非它首先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

资不抵债的保险公司,或在本州退出业务(但通过与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合并或整合并事先获得保险专员书面同意的情形除外),或其法定实缴资本受损的保险公司,在将其再保险计划首次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其批准之前,不得对其业务进行再保险。

Section § 1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决定退出或停止运营时,在提交启动批准程序所需文件时,必须向专员支付 $1,794 的费用。如果退出计划获得批准并完成,这笔费用也涵盖了该公司退出保险市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