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以准备金为基础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国内注册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残疾保险公司或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可以与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人寿、残疾或人寿和残疾保险业务的注册相互保险公司合并、整合或以其他方式联合或成为其一部分,或将其所有保单分保给该相互保险公司,并在该相互保险公司承担其所有负债后,将其资产转让给该相互保险公司。实施任何此类交易的计划和协议应提交给专员,专员应审查该计划和协议,并可要求在协议中加入其认为必要的条款,并采取其认为与该交易相关的必要行动,以确保该交易在参与交易的各公司各自成员和保单持有人之间是互惠公平的。
当任何此类计划和协议获得专员批准后,对于参与合并、整合或保单分保和资产转让的每一家国内保险公司,该计划和协议应由其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在为审议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上投出的三分之二票数批准。该会议及其目的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30天通过邮件发送给在会议前其保险已生效至少一年的成员,发送至其公司总部账簿上登记的地址。对于那些地址未出现在公司账簿上的成员,如果通知在该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某份一般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则视为已发出通知。在该会议上,该保险公司5%的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果未达到法定人数,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将会议延期至稍后日期。无需就延期后的会议日期另行发出通知。如果投票结果为赞成,所有与拟议交易相关的程序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专员。如果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是外国公司,则应向专员提交该外国保险公司注册所在州法律可能要求的此类批准、同意或其他授权的证据,以证明该外国保险公司有权承担并执行实施该交易的协议。如果专员发现程序符合法律及其要求,他应批准该协议,该协议随后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