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74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任何在本州提供医疗、外科、脊椎按摩、物理治疗、言语病理学、听力学、专业心理健康、牙科、住院或验光费用承保的个人或其他实体,无论承保方式是直接支付、报销还是其他方式,均应被推定受本部门管辖,除非该个人或其他实体证明其在提供服务时受本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另一机构管辖。
(b)CA 保险 Code § 740(b) 个人或实体可以通过向专员提供由其他政府机构颁发的适当证书或执照来证明其受本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另一机构管辖,该证书或执照允许或使其有资格提供其获得执照或认证的服务。
(c)CA 保险 Code § 740(c) 任何无法证明其受本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另一机构管辖的个人或实体,应接受专员的审查,以确定该个人或实体的组织结构和偿付能力,并确定该个人或实体是否符合本法典的适用规定,且应被要求获得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并被要求满足本法典对所有保险公司施加的所有适当的准备金、盈余、资本和其他必要要求。
(d)CA 保险 Code § 740(d) 任何无法证明其受本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另一机构管辖的个人或实体,应受本法典关于其业务开展的所有适用规定的约束。
(e)CA 保险 Code § 740(e) 本部门应编制并维护一份供公众查阅的名单,列出 (a) 款中描述的、不受本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另一机构管辖且本部门已知在本州运营的个人或实体。州、本部门及其雇员对名单的准确性或对其发表的任何评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f)CA 保险 Code § 740(f) 任何经本部门许可的管理人,如果在本州广告或管理 (a) 款中描述的、由 (c) 款中描述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的承保,且该承保不符合本法典中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并且未由获准的寿险或残疾险公司、医院服务计划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或完全承保、投保或以其他方式完全覆盖,则应向任何购买者、潜在购买者、被承保人或实体,以及参与该交易的经本部门许可的任何生产机构告知并披露所有与计划内容和范围相关的财务和运营信息,特别是关于缺乏保险或其他承保的情况。
任何生产机构根据本款要求获得关于医院服务计划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内容和范围的任何承保信息,应向任何购买者、潜在购买者、被承保人或实体告知并披露关于计划内容和范围的信息,特别是关于缺乏获准承运人或其他合格计划的保险的情况。
(g)CA 保险 Code § 740(g)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受本条约束。
(h)CA 保险 Code § 740(h) 本部门在确定多雇主信托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资格时,应书面通知受管理医疗保健部门主任。
(i)CA 保险 Code § 740(i) 任何由任何市、县、市县、公共实体或政治分区运营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支付或报销医疗保健服务部分费用的自保报销计划,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9.2条 (c) 款所述的公共联合劳资管理信托,如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9.2条免于遵守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及后续条款)),也免于遵守本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