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信用人寿和残疾保险
Section § 779.2
这项法律规定,与贷款或信贷交易相关的寿险和残疾险必须遵守某些规定,但如果贷款期限超过10年,或者保险是一次性、不相关的交易,则不在此限。它明确指出,人们仍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并且现有判例法保持不变。该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信贷寿险”是指与贷款相关的债务人寿险,除非影响贷款价格,否则不增加额外费用。“信贷残疾险”是指如果债务人残疾,帮助支付贷款款项的保险,并且只有在影响贷款价格时才增加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交易中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债务”是指债务人欠债权人的总金额。
Section § 779.3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具体提供方式。它可以作为个人人寿保险单,以定期计划的形式提供给欠债人。个人伤残保险单也可以以定期计划的形式提供给债务人,或者包含在信用人寿保险单中。团体人寿保险单可以提供给债权人,以定期计划的形式为债务人提供人寿保险。同样,团体伤残保险可以以定期计划的形式提供给债权人,或者作为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单中的一项福利。
Section § 779.4
这项法律限制了您可以根据贷款持有的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金额。对于信用人寿保险,其金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加上利息,但农业贷款除外,农业贷款可以覆盖全部承诺金额。对于信用伤残保险,如果您残疾时的赔付总额不能超过您剩余贷款分期付款的总额,并且每期赔付不能超过您的原始贷款除以分期付款的期数。
保险金额可以少于这些限制,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限制较小金额。
Section § 779.5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的起止时间。保险通常在借款人承担债务或申请保险(以较晚者为准)时开始。如果现有债务由团体保单承保,则保险在保单生效日期开始。如果借款人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并且在获得债务后超过30天提供,则保险在保险公司批准该证明时开始。任何因延迟产生的费用应进行调整或退还。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债务预定到期日15天,除非对借款人免费延长。如果债务在到期前续期或再融资,现有保险将终止,并可能根据第779.14条规定获得退款。
Section § 779.6
本节解释了加州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要求。如果您购买此类保险,必须随附一份个人保单或团体凭证,并交付给您。保单必须列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保费或付款详情、保险范围描述以及任何例外情况。保险赔付金必须用于减少您的债务,如果有剩余,则支付给您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您是循环贷款或循环信用账户,您的保险费可以显示为费率,而不是固定金额。
Section § 779.7
Section § 779.8
在加州,任何与保险相关的文件,例如保单、批单或费率表,在交付给客户之前,都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
Section § 779.9
Section § 779.10
这项法律规定,残疾保险单格式的提交、批准或拒绝的规定,也适用于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的格式。这些格式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备案或由其批准。
Section § 779.11
Section § 779.12
如果保险专员根据第779.8条至第779.11条作出决定或命令,该决定或命令可以在法院进行审查。
Section § 779.12
Section § 779.13
Section § 779.14
如果您的保险在债务完全还清前终止,您应得的任何退款应及时退还或用于未来的付款,退款金额需达到专员设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这些退款的方法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
您可以在收到某些保单后的30天内取消它们,并获得全额退款。这项权利必须在保单文件上明确说明。
根据特定法规,这些必要的声明和通知不会使保险表格变得不寻常或不符合标准。
这些规定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的所有保单,任何与此冲突的保单条款均无效。
Section § 779.15
Section § 779.16
Section § 779.17
Section § 779.18
Section § 779.19
当提出保险索赔时,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根据保单条款迅速处理。保险公司应妥善保存这些索赔的记录。
索赔款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开具的支票、汇票或电子转账支付,但需获得投保人的同意。只有保险公司或其代表才能处理索赔,而涉及保险单的债权人不能充当索赔代表。
然而,团体保单持有人可能被允许支付款项,但这些支付须经保险公司审查,以确保一切符合保单规定。
Section § 779.20
Section § 779.21
本法律允许专员根据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制定实施本条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779.22
Section § 779.23
Section § 779.25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人群或情况,则本条文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该无效性不会影响未受其影响的其他部分或适用情况。
Section § 779.26
Section § 779.27
Section § 779.28
Section § 779.30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贷伤残保险和信贷人寿保险在既往病症方面可以排除哪些承保范围。对于信贷伤残保险,只有在保险生效前后六个月内债务人曾接受医疗建议或治疗,并且在生效后两年内导致残疾的既往病症才能被排除。对于信贷人寿保险,排除仅适用于在生效后六个月内导致死亡的病症。
对于循环账户,这些规定单独适用于每笔收费或预支款项。如果保险公司对任何新收费适用排除条款,则必须每年提供通知,警告如果被保险人在收费或预支前六个月内曾因该病症就医,则可能不予承保。
此排除不适用于信用卡。通知可以包含在账单中或单独提供。
Section § 779.31
Section § 779.32
本节规定了加州信用人寿和残疾保险中哪些属于“报酬”。这包括佣金、奖金、免费或优惠提供的服务,以及支付给代理人或保单持有人的任何金钱或福利。
保险公司支付的报酬金额有限制:信用人寿保险费率的最高35%,残疾保险费率的最高30%。这些限制在债权人和总代理人之间还有进一步的细分。债权人不能同时收取自己业务和其雇佣的总代理人业务的报酬。如果怀疑存在超额支付,专员可以进行调查。
自1988年1月1日起,信用保险合同要求未经认可的再保险人必须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的资本和盈余。此外,法律不允许在保单周年日之前提前支付经验费率退款,并禁止未经授权的报酬。
Section § 779.33
本法律禁止参与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计划的信用机构,利用补偿性存款余额或特殊存款账户等手段获取额外经济利益。这些手段包括将保费存入不计息账户、在宽限期后延迟支付保费,或任何其他不合理延迟保险公司收到保费的方法。这些规定适用于无论保费是预付还是按月支付。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其他与信用保险计划无关的存款。
Section § 779.36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在2001年1月1日前,为信用保险和联合保险保单(如信用伤残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制定保险费率规则。这些费率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损失数据,以60%的损失率为目标。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预期,未来费率可以调整,但过去的费率不予退款。专员必须考虑成本、利润和其他因素,以确保保险公司能获得公平利润。保险公司可以请求费率调整,如果在120天内未被否决,这些调整将被批准。然而,代理人报酬是基于标准费率,而非调整后的费率。损失率应反映损失与保险费之间随时间变化的关系,并且公众可以查阅这些年度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