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9.1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通过为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制定规则,以保障公众利益。它还明确指出,这些法规不应妨碍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Section § 7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贷款或信贷交易相关的寿险和残疾险必须遵守某些规定,但如果贷款期限超过10年,或者保险是一次性、不相关的交易,则不在此限。它明确指出,人们仍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并且现有判例法保持不变。该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信贷寿险”是指与贷款相关的债务人寿险,除非影响贷款价格,否则不增加额外费用。“信贷残疾险”是指如果债务人残疾,帮助支付贷款款项的保险,并且只有在影响贷款价格时才增加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交易中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债务”是指债务人欠债权人的总金额。

所有与贷款或其他信贷交易相关的寿险和残疾险均应受本条规定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a) 与期限超过10年的贷款或其他信贷交易相关的保险,以及 (b) 保险的签发是保险人的一项独立交易,与为债权人的债务人提供保险的协议、计划或常规行为无关。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人遵守本州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6.5条(自第790节起),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也不得解释为改变、修订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现有判例法。
为本条之目的:
(1)CA 保险 Code § 779.2(1) “信贷寿险”是指根据或与特定贷款或其他信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寿险,不包括债务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的此类保险。除非信贷交易对债务人的成本因是否购买保险而异,否则保险应被视为债务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
(2)CA 保险 Code § 779.2(2) “信贷残疾险”是指为债务人提供赔偿的保险,以支付在债务人根据保单定义为残疾期间,因特定贷款或其他信贷交易而到期的款项,不包括债务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的任何保险。除非信贷交易对债务人的成本因是否购买保险而异,否则保险应被视为债务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
(3)CA 保险 Code § 779.2(3) “债权人”是指通过信贷交易安排付款的资金出借人、商品、服务、财产、权利或特权的销售商或出租人,或任何此类出借人、销售商或出租人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继承人,以及他们中的任何关联公司、联营公司或子公司,或他们中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与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关联的任何其他人。
(4)CA 保险 Code § 779.2(4) “债务人”是指通过信贷交易安排付款的资金借款人或商品、服务、财产、权利或特权的购买者或承租人。
(5)CA 保险 Code § 779.2(5) “债务”是指债务人因贷款或其他信贷交易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总金额。

Section § 77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具体提供方式。它可以作为个人人寿保险单,以定期计划的形式提供给欠债人。个人伤残保险单也可以以定期计划的形式提供给债务人,或者包含在信用人寿保险单中。团体人寿保险单可以提供给债权人,以定期计划的形式为债务人提供人寿保险。同样,团体伤残保险可以以定期计划的形式提供给债权人,或者作为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单中的一项福利。

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仅能以下列形式签发:
(a)CA 保险 Code § 779.3(a) 按定期计划签发给债务人的个人人寿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779.3(b) 按定期计划签发给债务人的个人伤残保险单,或个人信用人寿保险单中的伤残福利条款;
(c)CA 保险 Code § 779.3(c) 按定期计划签发给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人寿保险的团体人寿保险单;
(d)CA 保险 Code § 779.3(d) 按定期计划签发给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保险的团体伤残保险单,或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单中提供此类保障的伤残福利条款。

Section § 7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您可以根据贷款持有的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金额。对于信用人寿保险,其金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加上利息,但农业贷款除外,农业贷款可以覆盖全部承诺金额。对于信用伤残保险,如果您残疾时的赔付总额不能超过您剩余贷款分期付款的总额,并且每期赔付不能超过您的原始贷款除以分期付款的期数。

保险金额可以少于这些限制,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限制较小金额。

(a)CA 保险 Code § 779.4(a) 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规定,但除(b)款另有规定外,可以少于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779.4(a)(1) 信用人寿保险。信用人寿保险的初始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未偿还的融资款项加上已赚取利息。如果债务以基本相等的期数偿还,保险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计划的或实际的未偿还融资款项中较大者加上已赚取利息。对于循环贷款账户或循环信用账户,保险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未偿还的融资款项加上已赚取利息。
尽管有上述段落的规定,农业或园艺贷款承诺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贷款承诺的金额。
(2)CA 保险 Code § 779.4(2) 信用伤残保险。信用伤残保险在保单定义的残疾情况下应付的定期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债务的定期计划未偿还分期付款总额,且每期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原始债务除以定期分期付款的期数。
(b)CA 保险 Code § 779.4(b) 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金额可以少于(a)款中规定的金额,但《金融法典》第18291条(a)款、第22458.1条(e)款或第24458.1条(e)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以较小金额存在的除外。

Section § 7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的起止时间。保险通常在借款人承担债务或申请保险(以较晚者为准)时开始。如果现有债务由团体保单承保,则保险在保单生效日期开始。如果借款人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并且在获得债务后超过30天提供,则保险在保险公司批准该证明时开始。任何因延迟产生的费用应进行调整或退还。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债务预定到期日15天,除非对借款人免费延长。如果债务在到期前续期或再融资,现有保险将终止,并可能根据第779.14条规定获得退款。

任何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的期限,经保险人承保后,应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之日或债务人申请该保险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开始,但团体保单就现有债务提供保障的,债务人就该债务的保险应于保单生效日期开始。如需可保性证明,且该证明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之日后超过三十 (30) 天提供,则保险期限可于保险公司认定该证明令人满意之日开始,在此情况下,应就向债务人收取的任何保险费用进行适当退款或调整。该保险的期限不得超过债务的预定到期日15天,除非在不向债务人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延长。如果债务因续期或再融资而在预定到期日之前解除,则现有保险应在就续期或再融资债务签发任何新保险之前终止。在所有预定到期前终止的情况下,应按照第779.14条的规定支付或贷记退款。

Section § 77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的要求。如果您购买此类保险,必须随附一份个人保单或团体凭证,并交付给您。保单必须列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保费或付款详情、保险范围描述以及任何例外情况。保险赔付金必须用于减少您的债务,如果有剩余,则支付给您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您是循环贷款或循环信用账户,您的保险费可以显示为费率,而不是固定金额。

尽管有第10203.5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的所有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应当以个人保单为凭证,或者在团体保险的情况下以保险凭证为凭证,该个人保单或团体保险凭证应交付给债务人。
每份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的个人保单或团体保险凭证,或其任何组合,除法律的其他要求外,应载明保险人的名称和总公司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债务人就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分别支付的保费或金额(如有)、保险范围的描述(包括其金额和期限)以及任何例外、限制或约束,并应声明保险金应支付给持有债务的债权人,以减少或清偿未偿债务;并且,无论保险金额何时可能超过未偿债务,任何此类超额部分应支付给债务人指定或其遗产的受益人(非债权人)。该个人保单或团体保险凭证应在保险开始时交付给被保险债务人,但下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有上述段落的规定,在债务人承诺随债务偿还定期支付递减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或款项的情况下,或债务是循环贷款或循环信用账户的情况下,根据团体保单签发的凭证可以列明每单位保险范围的保险费率或支付金额,以代替“债务人支付的保费或金额(如有)”。

Section § 779.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贷款时,贷款方要求你支付信用人寿保险或伤残保险的费用,你应该立即收到该保险的证明或相关通知。这份文件需要包含保险公司的详细信息、被保险人是谁以及费用。它应该与任何贷款或信用文件分开,除非相关信息在这些文件中被清晰地突出显示。 一旦保险公司批准保单,他们有30天时间向你提供实际的保险单或凭证。保险通常在你贷款开始或申请保险的日期生效,前提是所有必要的健康检查都按时完成。如果这些检查耗时过长,保险将在保险公司批准之日开始生效。如果你在此之前支付了任何费用,而保险生效日期较晚,你应该获得退款或调整。 此外,如果你的贷款条款不因你是否购买该保险而改变,你就不需要支付信用保险的费用。

Section § 779.8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与保险相关的文件,例如保单、批单或费率表,在交付给客户之前,都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

所有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保单、保险凭证、拟议保险通知书、保险申请书、批单和附加条款,以及与之相关的保费费率表,均应向专员备案。

Section § 7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有30天时间审查提交的任何新保单或相关文件。如果保障利益与费用相比不公平,或者文件包含不明确、有偏见或误导性信息,它们可能会被拒绝。任何违反现有保险法律或规定的内容也将不予批准。

Section § 77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残疾保险单格式的提交、批准或拒绝的规定,也适用于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的格式。这些格式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备案或由其批准。

第10290条和第10291条中关于残疾保单格式的备案、批准和不批准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条要求提交给保险专员备案或由其批准的,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残疾保险的格式。

Section § 77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撤销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表格的批准时,另一项法律(具体是第10291.5条的 (f) 款和 (g) 款)的某些规定也同样适用。这些表格必须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给保险专员或获得其批准。

Section § 779.12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专员根据第779.8条至第779.11条作出决定或命令,该决定或命令可以在法院进行审查。

专员根据第779.8条至第779.11条(含首尾两项)的规定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最终裁定,均应受司法审查。

Section § 77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交付的信用人寿或信用伤残保险团体保单,保险人只需按照第779.6节和第779.7节的规定,向加利福尼亚州提交特定表格。这些表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它们必须符合现有要求;它们需要一份证明,说明其与主保单实质一致;并且保费费率不得超过保险人已向专员提交的费率。然而,任何现有保费费率可以保持不变,直到1963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Section § 77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根据需要更新其保费费率。他们必须将更新后的费率表提交给保险专员。但是,如果保费高于已向专员备案的费率,他们就不能销售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单。

Section § 779.14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保险在债务完全还清前终止,您应得的任何退款应及时退还或用于未来的付款,退款金额需达到专员设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这些退款的方法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

您可以在收到某些保单后的30天内取消它们,并获得全额退款。这项权利必须在保单文件上明确说明。

根据特定法规,这些必要的声明和通知不会使保险表格变得不寻常或不符合标准。

这些规定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的所有保单,任何与此冲突的保单条款均无效。

(a)CA 保险 Code § 779.14(a) 每份个人保单、团体凭证或拟议保险通知应当规定,如果保险在债务的预定到期日之前终止,债务人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任何退款应当及时支付给有权获得该退款的人,或计入债务的下一期或几期应付款项。但是,专员应当规定一个最低退款额,并且无需支付低于该最低额的退款。计算该退款所使用的公式应当提交给专员并获得其批准。
(b)CA 保险 Code § 779.14(b) 个人信用人寿保险保单或团体凭证、信用伤残保险保单或团体凭证,或其组合,或拟议保险通知,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在收到根据第779.7条签发的保单、凭证或拟议保险通知之日起30天内撤销保险,并获得已支付的任何保费的全额退款,如果通过融资支付则获得相应抵免。撤销权应当以至少14磅字体在个人保单、团体凭证或拟议保险通知的正面披露,并应当包括披露部门的免费电话号码以及第510条中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
(c)CA 保险 Code § 779.14(c) 根据第779.14条或第779.35条作出的任何声明、披露或通知,不应被解释为导致保单格式、保险凭证或拟议保险通知本身被视为非标准格式,如《加州法规》第10篇第5章第2分章第6.9条(自第2249条起)所述。
(d)CA 保险 Code § 779.14(d) 本条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所有保单。1999年1月1日生效且受本条约束的所有保单,应被解释为符合本条规定,任何与本条冲突的保单条款均无效力。

Section § 779.15

Explanation
如果贷款人要求你支付信用人寿或伤残保险的费用,但没有给你保险单,他们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你。他们还需要调整你即将到来的付款,以纠正这种情况。

Section § 77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债务人被收取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费用时,其费用不得超过向州专员备案的批准费率,或在收费时保险公司计算的保费,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

Section § 779.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收取任何已根据与信用交易相关的法律或规则被禁止的费用。无论这些禁令是在现行法典中还是在其他地方找到,本规定均适用。

Section § 779.18

Explanation
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保单只能由在加州获得官方认可和批准的保险公司(即“获准保险人”)签发。这些保单也应由持有保险专员颁发的必要执照或许可的个人或实体管理。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例如互助交换所和兄弟互助会。

Section § 779.19

Explanation

当提出保险索赔时,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根据保单条款迅速处理。保险公司应妥善保存这些索赔的记录。

索赔款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开具的支票、汇票或电子转账支付,但需获得投保人的同意。只有保险公司或其代表才能处理索赔,而涉及保险单的债权人不能充当索赔代表。

然而,团体保单持有人可能被允许支付款项,但这些支付须经保险公司审查,以确保一切符合保单规定。

所有索赔应及时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索赔代表报告,且保险人应维护充足的索赔档案。所有索赔应尽快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解决。
所有索赔应通过向保险人开具的汇票、保险人开具的支票支付,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支付给根据保单规定应获得索赔款项的索赔人,或根据该索赔人的指示支付给指定方。
不得采用任何计划或安排,允许除保险人或其指定的索赔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被授权解决或调整索赔。债权人不得被指定为保险人调整索赔的索赔代表;但,团体保单持有人可经与团体保险人协商,开具汇票或支票支付应付给团体保单持有人的索赔款项,但须经保险人审计和审查。

Section § 779.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申请贷款,并且贷款人要求购买信用人寿保险或伤残保险,你可以选择使用你自己的现有保单,或者从本州任何有执照的保险公司购买。但是,贷款人仍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你选择的保险公司。

Section § 77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根据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制定实施本条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

专员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实施本条所必需的合理规章制度。

Section § 77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撤销或暂停任何违反保险法规规定的人的执照。如果有人不服从专员的最终命令,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 $250 的罚款。但是,如果确定违规行为是故意的,罚款最高可达 $1,000。州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这些罚款。

Section § 779.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保险专员发现保险公司或持证人违反了规则或规章,他应如何处理。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即承保人)违反了规定,专员将按照第701条中列出的步骤进行。如果除保险公司以外的持证人违反了规定,专员将按照《政府法典》中描述的步骤进行。

Section § 779.24

Explanation
如果您受到保险专员所做决定的影响,您有权根据第12940条中概述的规则要求法院审查该决定。

Section § 77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人群或情况,则本条文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该无效性不会影响未受其影响的其他部分或适用情况。

如果本条文的任何规定,或该规定适用于任何人或情况被裁定无效,则本条文的其余部分,以及该规定适用于除被裁定无效的情况以外的任何人或情况,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77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保单已向保险专员备案且未被否决,或者其保费符合州法律或法规,那么它们就不必遵守《保险法》第10214条或第10270.65条中列出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77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专员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为信用人寿和残疾保险单及相关文件制定标准格式。这些格式是强制性的,但如果其他格式符合法律要求,专员可以允许使用。

Section § 77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的信用残疾保险中,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脊椎治疗师出具的残疾证明,其效力等同于医生或外科医生出具的证明。前提是脊椎治疗师的证明是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出具的。

Section § 77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贷伤残保险和信贷人寿保险在既往病症方面可以排除哪些承保范围。对于信贷伤残保险,只有在保险生效前后六个月内债务人曾接受医疗建议或治疗,并且在生效后两年内导致残疾的既往病症才能被排除。对于信贷人寿保险,排除仅适用于在生效后六个月内导致死亡的病症。

对于循环账户,这些规定单独适用于每笔收费或预支款项。如果保险公司对任何新收费适用排除条款,则必须每年提供通知,警告如果被保险人在收费或预支前六个月内曾因该病症就医,则可能不予承保。

此排除不适用于信用卡。通知可以包含在账单中或单独提供。

(a)CA 保险 Code § 779.30(a) 个人保单或团体凭证可以排除信贷伤残保险承保范围的,仅限于债务人在其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和生效日期后六个月内均实际接受过医疗建议、咨询或治疗,且导致残疾在生效日期后两年内开始的既往疾病、病症或身体状况。本规定不排除通过名称或具体描述排除其他既往疾病或身体状况。
(b)CA 保险 Code § 779.30(b) 个人保单或团体凭证可以排除信贷人寿保险承保范围的,仅限于债务人在其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和生效日期后六个月内均实际接受过医疗建议、咨询或治疗,且导致死亡在生效日期后六个月内发生的既往疾病、病症或身体状况。
(c)CA 保险 Code § 779.30(c) 循环账户的信贷伤残保险既往病症条款应受 (a) 款的限制,信贷人寿保险既往病症条款应受 (b) 款的限制。
(d)CA 保险 Code § 779.30(d) 对于循环账户,任何既往病症条款可单独适用于每笔收费或预支款项,在此情况下,适用款项中的时间段应从每笔单独收费或预支款项的日期算起。
如果任何既往病症条款适用于循环账户的随后的收费或预支款项,消费者应至少每年收到以下通知:
“通知:如果您的残疾或死亡是由于您在预支或收费前六个月内曾就医(包括看医生或脊椎按摩师)的病症所致,则本保险可能不承保您的信用额度下的预支或收费。”
(e)Copy CA 保险 Code § 779.30(e)
(d)Copy CA 保险 Code § 779.30(e)(d) 款要求的通知可以印在定期账单上或单独提供。
(f)Copy CA 保险 Code § 779.30(f)
(d)Copy CA 保险 Code § 779.30(f)(d) 款不适用于《民法典》第 1747.02 条所定义的信用卡。

Section § 77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您权利,只要您通知债权人,就可以随时取消您的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如果您取消,您有权获得保费退款。如果退款支付给您的债权人,他们必须将退款金额以及信用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利息或融资费用调整记入您的账户。

Section § 779.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信用人寿和残疾保险中哪些属于“报酬”。这包括佣金、奖金、免费或优惠提供的服务,以及支付给代理人或保单持有人的任何金钱或福利。

保险公司支付的报酬金额有限制:信用人寿保险费率的最高35%,残疾保险费率的最高30%。这些限制在债权人和总代理人之间还有进一步的细分。债权人不能同时收取自己业务和其雇佣的总代理人业务的报酬。如果怀疑存在超额支付,专员可以进行调查。

自1988年1月1日起,信用保险合同要求未经认可的再保险人必须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的资本和盈余。此外,法律不允许在保单周年日之前提前支付经验费率退款,并禁止未经授权的报酬。

(a)CA 保险 Code § 779.32(a) 就本条而言,“报酬”一词指任何有价值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已支付或记入贷方的佣金、或有佣金、服务费、费用、咨询费,无论是在本州境内还是境外支付或记入贷方,只要与在本州产生或将产生、承保或将承保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服务、用品(专员批准的表格以及通常的索赔和报告表格、用于传输索赔的信封、宣传册、费率手册和费率表除外)、任何类型的租赁设备、广告、由保险公司、其代理人或任何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或以低于通常成本提供的电话、利润分享计划、经验费率退款、经验费率抵免、股息、费用津贴、股票计划或奖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信用,包括假定的款项,或任何形式的支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由保险公司或代表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由任何其他人支付给或代表任何团体保单持有人、代理人、总代理人或残疾保险经纪人,或由任何团体保单持有人、代理人、总代理人或残疾保险经纪人扣留的款项。
(b)CA 保险 Code § 779.32(b) 任何保险公司支付的、如(a)款所定义的最高总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表面信用人寿保险费率的35%和表面残疾保险费率的30%。在允许的最高总报酬中,债权人的报酬率应限制在表面信用人寿保险费率的27.5%和表面信用残疾保险费率的23.75%。总代理人允许的最高总报酬应限制在表面信用人寿保险费率的7.5%和表面信用残疾保险费率的6.25%。债权人不得就其自身产生的保险同时收取债权人和总代理人的报酬。总代理人还可以从允许给债权人的最高主要报酬中扣除并获得额外的主要报酬。
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报酬实际上或合同约定超过本节规定的最高金额,专员可以进行听证或调查,包括审查任何与直接或间接支付报酬相关的合同的权利,以确定保险公司、总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是否正在支付,或者代理人、总代理人或经纪人是否正在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超过本节规定的适用最高报酬金额。
(c)CA 保险 Code § 779.32(c) 自1988年1月1日起,在本州不得签发任何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残疾保险合同,除非(如适用)签发人首先以合理的勤勉确定任何未经认可的再保险人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资本和盈余。
(d)CA 保险 Code § 779.32(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向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其他被禁止收取该形式报酬的人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本条也不得解释为授权在保单周年日之前支付经验费率退款。这些退款应根据截至该周年日的已赚保费每年计算。

Section § 779.33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参与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计划的信用机构,利用补偿性存款余额或特殊存款账户等手段获取额外经济利益。这些手段包括将保费存入不计息账户、在宽限期后延迟支付保费,或任何其他不合理延迟保险公司收到保费的方法。这些规定适用于无论保费是预付还是按月支付。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其他与信用保险计划无关的存款。

信用机构直接或间接利用补偿性存款余额或特殊存款账户,无论以团体或个人形式,与其信用人寿保险计划或信用伤残保险计划相关的行为,均被禁止。
补偿性存款余额或特殊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余额和账户:
(1)CA 保险 Code § 779.33(1) 当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信用保险计划的金融机构存入保费时,该账户不计息或利率低于通常水平,或由该机构控制。
(2)CA 保险 Code § 779.33(2) 在宽限期届满后定期向保险公司汇付保费,以致拖欠期保持不变。
(3)CA 保险 Code § 779.33(3) 金融机构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汇付保费后,代理人或经纪人滞留保费的时间与代理人或经纪人通常需要向保险公司汇付保费的时间不合理相关,且该延迟是保费支付过程中的持续特征。
(4)CA 保险 Code § 779.33(4) 任何其他不当延迟保险公司定期收取保费的做法,或保险公司在涉及利用其金融资源为信用机构谋利时所采取的做法。
上述标准适用于无论保费是按预付单笔保费系统还是按每月未偿余额系统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情况。本条规定不应阻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进行与信用保险计划无关的存款,如果该存款确实与保险公司是否为信用保险计划的承保人无关。

Section § 77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在2001年1月1日前,为信用保险和联合保险保单(如信用伤残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制定保险费率规则。这些费率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损失数据,以60%的损失率为目标。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预期,未来费率可以调整,但过去的费率不予退款。专员必须考虑成本、利润和其他因素,以确保保险公司能获得公平利润。保险公司可以请求费率调整,如果在120天内未被否决,这些调整将被批准。然而,代理人报酬是基于标准费率,而非调整后的费率。损失率应反映损失与保险费之间随时间变化的关系,并且公众可以查阅这些年度损失率。

(a)CA 保险 Code § 779.36(a) 专员应制定法规,最迟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基于推定损失率的初步费率,对于信用伤残保险、信用失业保险、信用财产保险和信用人寿保险的每个类别,其费率预期将导致60%的目标损失率,或在应用本款所含因素后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损失率。初步费率应基于向专员提交的、按类别汇总的损失经验。
如果根据专员的费率制定权限确定的任何费率产生的实际损失率低于推定损失率,则未来费率可以调整,但无需追溯性退款。为使保险公司有机会获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专员在费率制定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获客成本,包括佣金及其他形式的报酬、费用、利润、损失率、准备金以及其他合理的精算考量。
(b)CA 保险 Code § 779.36(b) 专员应规定费率偏差。专员应在部门发起时,或应保险公司在审查其提交的年度经验报告时,或根据第779.21条规定的法规,考虑上调和下调偏差。请求的偏差费率如果在提交给部门审批后120天内未被否决,则视为批准。债权人和代理人报酬应基于初步费率,且不受本款规定的偏差费率影响。本款不禁止保险公司支付低于初步费率的报酬。
(c)CA 保险 Code § 779.36(c) 专员应制定法规,最迟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基于推定损失率的初步费率,对于联合人寿保险、联合伤残保险、联合信用失业保险和联合信用财产保险的每个类别,其费率预期将导致60%的目标损失率,或在应用本款所含因素后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损失率。这些费率应表示为受(a)款约束的每类保险的初步费率的倍数,并应基于向专员提交的、按类别汇总的损失经验。
如果根据专员的费率制定权限确定的任何费率产生的实际损失率低于推定损失率,则未来费率可以调整,但无需追溯性退款。为使保险公司有机会获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专员在费率制定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获客成本,包括佣金及其他形式的报酬、费用、利润、损失率、准备金以及其他合理的精算考量。
(d)CA 保险 Code § 779.36(d) 损失率应由特定报告期内已发生损失与已赚保费之比构成。
(e)CA 保险 Code § 779.36(e) 专员应每年向公众公开(a)款和(c)款项下的实际年度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