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准保险公司在与未获准保险公司达成任何协议之前,必须获得州保险专员的书面批准。这些协议如果会导致获准保险公司停止在加州为任何团体或多份个人保险单提供服务,则需要批准。 “服务”包括理赔和支付赔款、修订保单、收取保费、签发文件、退还未赚保费以及支付现金价值等任务。

如果保险公司希望停止提供这些保单的服务,除非获得专员的许可,否则它们必须安排另一家获准保险公司来处理这些服务。此规定不改变任何关于再保险抵免的现有法律。违反本节意味着保险公司不遵守州法律。

未经专员事先书面同意,获准保险人不得与任何未获准保险人通过出售、再保险、合并、兼并、承担或任何其他方式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导致获准保险人停止在本州为在本州订立或在本州签发交付的任何团体保险合同或10份或更多个人保险合同提供服务,这些合同承保本州任何居民的生命或人身或本州任何财产。
本节所指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CA 保险 Code § 810(a) 损失的理算和支付。
(b)CA 保险 Code § 810(b) 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适当修订,以使承保范围与当前情况保持一致。
(c)CA 保险 Code § 810(c) 保费收取。
(d)CA 保险 Code § 810(d) 履行先前协议,签发保单、凭证及其他文件。
(e)CA 保险 Code § 810(e) 退还未赚保费。
(f)CA 保险 Code § 810(f) 现金价值的支付。
未经专员书面同意,任何获准保险人不得全部或部分或以任何方式停止提供此类保险业务服务,除非其已通过有效合同安排由另一获准保险人提供此类服务。
本节不影响或修改本法典中与再保险允许的报表抵免相关的任何规定。
违反本节构成未遵守本州关于第701条含义范围内的保险人政府监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