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保险公司风险为本资本
Section § 739
本节解释了保险法规特定部分中某些术语的含义。它定义了与风险资本相关的关键概念,包括经专员调整的“调整后的RBC报告”。“纠正令”和“RBC计划”等术语描述了解决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行动和计划。本节区分了本州保险人和外州保险人。本节还详细阐述了寿险或健康险保险人以及财产和意外险保险人的含义,指明了他们承保的保险类型。它还解释了负面趋势的概念,以及如何使用RBC(风险资本)水平评估保险公司。本节提供了各种RBC水平(公司行动、监管行动、授权控制和强制控制)的含义,概述了财务行动的不同阈值。此外,“总调整资本”被描述为保险人资本和盈余以及其他指定项目的总和。
Section § 739.2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注册的保险公司每年准备并提交一份名为“风险资本报告”(RBC Report)的年度报告。这份报告每年3月15日前提交,其中包含公司资本水平的重要财务信息。报告需提交给加州保险专员,如果其他相关州的专员提出要求,也需提交给他们。
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报告使用特定公式来评估风险,例如资产风险和利率风险。对于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该公式则考虑资产风险、信用风险和承保风险。法律鼓励保险公司持有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以确保在面对不可预见的风险时保持财务稳定。
如果保险公司在风险资本报告中提交的信息不准确,专员可以进行调整,并通知公司调整内容和理由。持有超出风险资本要求的额外资本,对保险公司的稳定性和风险管理是有益的。
Section § 739.3
本节说明了当保险人发生“公司行动级别事件”时会发生什么。“公司行动级别事件”是指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因特定的资本衡量指标而显示出潜在问题。
如果发生此类事件,保险人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计划,以解决这些问题。该计划包括查明原因、提出纠正措施以及预测未来的财务结果。
保险人在收到事件通知后有45天时间提交此计划。专员有60天时间批准或驳回该计划。如果被驳回,保险人必须修订并重新提交计划,这可能导致进一步的监管行动。如果需要,保险人还必须与其他州分享这些计划。
Section § 739.4
这段法律条文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行动级别事件”。当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警示信号时,例如其资本水平低于所需、报告未按时提交或纠正计划被认为不满意时,就会发生这些事件。如果出现任何此类情况,保险专员必须介入,审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出解决方案。保险公司通常必须提交一份RBC(风险资本)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专员还可以聘请专家协助评估情况并提供指导。该法律强调及时响应并允许寻求外部帮助,以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定并遵守法规。
Section § 739.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保险公司的“授权控制级别事件”,指的是当保险公司资本低于特定监管水平时出现的财务困境。如果发生此类事件,保险专员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公众。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将保险公司置于监管控制之下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如果涉及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则需采取额外步骤,包括向州高级官员报告情况,并可能用恢复管理人取代其总裁。该恢复管理人负责制定并执行财务恢复计划,在此期间,基金董事会则担任顾问。
Section § 739.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发生“强制控制级别事件”时的情况。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低于某个特定门槛,即“强制控制级别RBC”时,就会发生此类事件。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被称为“专员”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介入,接管并稳定公司。对于人寿或健康保险公司,专员有权接管监管控制权,并管理局面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对于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员也可以接管控制权,但可能允许那些不再承保新业务的公司逐步清理其现有业务。
在专员采取行动之前,公司有 90 天的时间来解决其财务问题。如果涉及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专员必须向州长等州领导人报告情况。
Section § 739.7
如果发生某些情况,例如收到关于财务问题的通知或未能遵守财务计划,加州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质疑保险专员的决定。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提出听证会请求,专员将在10到30天内安排听证会举行。
Section § 739.8
本节主要说明保险公司提交给加州专员的风险资本(RBC)信息的保密性和使用。RBC报告和计划包含敏感数据,如果泄露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因此必须保密,不得公开分享或被传唤,除非专员为执行保险法之目的。
法律还规定,RBC比较旨在作为监管工具,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采取纠正措施,而非用于公开排名。发布关于RBC水平的误导性信息是被禁止的,但如果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可以纠正虚假陈述。
最后,RBC数据仅供专员用于监测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不得用于设定费率或保费。此规定不影响在其生效前已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739.9
本法律条款是对其他州法律的补充,同时不限制专员的权力。专员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本条款,并且可以豁免某些小型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遵守这些规定,条件是它们仅在加州运营,年度保费为500万美元或以下,且承担的再保险不超过其保费的5%。
Section § 739.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运营的外国保险公司(即来自其他州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加州保险专员提出要求,这些保险公司需要提交一份RBC报告,这份文件展示了它们的财务健康状况。这份报告必须在年底后不久或在收到要求后的15天内提交。
如果一家外国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称为公司行动级别事件或监管行动级别事件),并且其注册地州没有要求它们提交RBC计划(一项解决财务问题的计划),加州可以要求它们提交。如果它们不提交,专员可以禁止它们在本州销售保险。
最后,如果一家外国保险公司达到强制控制级别事件,表明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并且其注册地州尚未采取控制措施,加州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清算其在加州发现的资产来介入。
Section § 739.11
本节规定,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法律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独立执行。这被称为“可分割性”。
Section § 739.12
本节规定了保险专员向保险公司发出的、可能导致监管行动的通知如何被视为生效。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的通知,一旦寄出即生效;而通过其他方式发送的通知,则在保险公司实际收到时才生效。
此外,如果这些通知是发给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副本也必须送交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