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及相关方在保险交易中如何处理个人信息。它旨在通过限制您的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共享来保护您的隐私。它还赋予您知晓正在收集哪些关于您的信息的权利,并纠正任何错误。此外,如果保险决定对您不利,公司必须解释原因。

本条目的宗旨是:为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辅助组织在保险交易中收集、使用和披露信息制定标准;在经营保险业务者对信息的需求与公众对保险信息实践中公平性的需求之间保持平衡,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扰的需求;建立监管机制,使自然人能够查明在保险交易中正在或已经收集的关于他们的信息,并查阅此类信息以核实或质疑其准确性;限制在保险交易中收集的信息的披露;以及使保险申请人和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取任何不利承保决定的原因。

Section § 79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保险交易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适用于哪些主体。它适用于在州内收集数据或开展业务的人寿、残疾、财产或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通过赋予在这些交易中数据被收集的个人权利,它保护了居民。然而,它不适用于产权保险或某些不保存个人数据的家庭保护公司。此外,本法律豁免于加州《民法典》的某些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的记录,如果一个人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在加州,则该人被视为本州居民。

(a)CA 保险 Code § 791.01(a) 本条规定的义务应适用于在1981年10月1日或之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辅助机构:
(1)CA 保险 Code § 791.01(a)(1) 就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而言:
(A)CA 保险 Code § 791.01(a)(1)(A) 收集、接收或保存与涉及本州居民自然人的保险交易相关的信息,或
(B)CA 保险 Code § 791.01(a)(1)(B) 与本州居民的申请人、个人或保单持有人进行保险交易。
(2)CA 保险 Code § 791.01(a)(2) 就财产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而言:
(A)CA 保险 Code § 791.01(a)(2)(A) 收集、接收或保存与涉及在本州交付、签发以供交付或续保的保单、合同或保险凭证的保险交易相关的信息,或
(B)CA 保险 Code § 791.01(a)(2)(B) 进行涉及在本州交付、签发以供交付或续保的保单、合同或保险凭证的保险交易。
(b)CA 保险 Code § 791.01(b) 本条授予的权利应延伸至:
(1)CA 保险 Code § 791.01(b)(1) 就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而言,以下本州居民:
(A)CA 保险 Code § 791.01(b)(1)(A) 作为与保险交易相关的所收集、接收或保存信息主体的自然人。
(B)CA 保险 Code § 791.01(b)(1)(B) 从事或寻求从事保险交易的申请人、个人或保单持有人。
(2)CA 保险 Code § 791.01(b)(2) 就财产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而言,以下人员:
(A)CA 保险 Code § 791.01(b)(2)(A) 作为与涉及在本州交付、签发以供交付或续保的保单、合同或保险凭证的保险交易相关的所收集、接收或保存信息主体的自然人,以及
(B)CA 保险 Code § 791.01(b)(2)(B) 从事或寻求从事涉及在本州交付、签发以供交付或续保的保单、合同或保险凭证的保险交易的申请人、个人或保单持有人。
(c)CA 保险 Code § 791.01(c) 就本节而言,如果某人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如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辅助机构的记录所示)位于本州,则该人应被视为本州居民。
(d)CA 保险 Code § 791.01(d) 本条不适用于从事第12340.3节所定义的产权保险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e)CA 保险 Code § 791.01(e) 本条不适用于从事第12740节所定义的家庭保护公司业务,且不获取或保存其保单持有人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如本条所定义)的个人或实体。
(f)CA 保险 Code § 791.01(f) 受本条约束的保险机构、代理人、保险辅助机构或任何保险交易应豁免于《民法典》第1编第2.6部分(自第56节起)以及第1785.20节和第1786.40节。

Section § 79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文件定义了加州保险承保和交易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不利承保决定”,例如被拒绝承保或以更高费率提供保险,并描述了不被视为不利的情况,例如因市场普遍变化而终止保单。

“关联方”、“代理人”和“申请人”等术语描述了保险交易中的相关方。“消费者报告”被定义为用于保险流程中关于个人或信用信息的报告,而“消费者报告机构”则负责收集和提供此类信息。

“控制”和“拒绝提供保险”的定义解释了权力动态和保险拒绝。该部分还定义了参与保险的“个人”、信息的“机构来源”以及处理保险相关数据的“保险支持组织”。

“保险交易”指个人保险活动,而“调查性消费者报告”则涉及个人访谈。该部分概述了“医疗机构”和“医疗专业人员”的角色,并详细说明了什么是“病历信息”和“个人信息”。此外,还澄清了与隐私相关的各种术语,例如“借口访谈”和“特权信息”,以及涉及“剩余市场机制”和“未经授权的保险人”的程序。此外,它还定义了“受保护个人”、“敏感服务”和“医疗信息”等角色。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
(a)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2(a)(1) “不利承保决定”指就涉及单独承保的保险交易而言的下列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791.02(a)(1)(A) 拒绝提供保险。
(B)CA 保险 Code § 791.02(a)(1)(B) 终止保险。
(C)CA 保险 Code § 791.02(a)(1)(C) 代理人未能向其所代表且申请人所要求的特定保险机构申请保险。
(D)CA 保险 Code § 791.02(a)(1)(D) 就财产或意外伤害保险而言:
(i)CA 保险 Code § 791.02(a)(1)(D)(i)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将风险置于剩余市场机制、未经授权的保险人处,或置于向非优选或标准风险提供保险的保险机构处,如果实际上该置于非优选或标准费率。在将风险置于向非优选或标准风险提供保险的保险机构处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或申请作为优选或标准风险的置入,或未指定或申请置入承保优选或标准风险的特定公司,则不利承保决定不包括该置入,或
(ii)CA 保险 Code § 791.02(a)(1)(D)(ii) 根据与申请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同的信息收取更高费率。
(E)CA 保险 Code § 791.02(a)(1)(E) 就人寿、健康或残疾保险而言,以高于标准费率提供保险。
(2)CA 保险 Code § 791.02(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下列任何行为均不应被视为不利承保决定,但负责其发生的保险机构或代理人仍应向申请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供其发生的具体原因:
(A)CA 保险 Code § 791.02(a)(2)(A) 在类别或全州范围内终止个人保单形式。
(B)CA 保险 Code § 791.02(a)(2)(B) 仅因保险在类别或全州范围内不可用而拒绝提供保险。
(C)CA 保险 Code § 791.02(a)(2)(C) 撤销保单。
(b)CA 保险 Code § 791.02(b) “关联方”或“关联的”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人受共同控制的个人。
(c)CA 保险 Code § 791.02(c) “代理人”指根据第 5 章(自第 1621 条起)、第 5A 章(自第 1759 条起)、第 6 章(自第 1760 条起)、第 7 章(自第 1800 条起)或第 8 章(自第 1831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个人。
(d)CA 保险 Code § 791.02(d) “申请人”指寻求签订保险合同的任何个人,但不包括寻求非单独承保的团体保险的个人。
(e)CA 保险 Code § 791.02(e) “消费者报告”指任何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信息交流,涉及自然人的信用度、信用状况、信用能力、品格、一般声誉、个人特征或生活方式,并用于或预期用于保险交易。
(f)CA 保险 Code § 791.02(f) “消费者报告机构”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1)CA 保险 Code § 791.02(f)(1) 全部或部分地定期从事为收取费用而汇编或准备消费者报告的业务。
(2)CA 保险 Code § 791.02(f)(2) 主要从保险机构以外的来源获取信息。
(3)CA 保险 Code § 791.02(f)(3) 向其他人提供消费者报告。
(g)CA 保险 Code § 791.02(g) “控制”,包括“受控于”或“受共同控制”等术语,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一个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非商品或非管理服务商业合同的合同,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除非该权力是由于该个人担任的官方职位或公司职务所致。
(h)CA 保险 Code § 791.02(h) “拒绝提供保险”指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全部或部分拒绝所请求的保险。
(i)CA 保险 Code § 791.02(i) “个人”指符合下列任何条件的自然人:
(1)CA 保险 Code § 791.02(i)(1) 就财产或意外伤害保险而言,是过去、现在或拟议的记名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
(2)CA 保险 Code § 791.02(i)(2) 就人寿或残疾保险而言,是过去、现在或拟议的主要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
(3)CA 保险 Code § 791.02(i)(3) 是过去、现在或拟议的保单所有人。
(4)CA 保险 Code § 791.02(i)(4) 是过去或现在的申请人。
(5)CA 保险 Code § 791.02(i)(5) 是过去或现在的索赔人。
(6)CA 保险 Code § 791.02(i)(6) 曾、正在或拟根据受本法约束的保险单或证书获得保险。
(j)CA 保险 Code § 791.02(j) “Institutional source” means any person or governmental entity that provides information about an individual to an agent, insurance institution, or insurance-support organization, other than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保险 Code § 791.02(j)(1) An agent.
(2)CA 保险 Code § 791.02(j)(2) The individual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information.
(3)CA 保险 Code § 791.02(j)(3) A natural person acting in a personal capacity rather than in a business or professional capacity.
(k)CA 保险 Code § 791.02(k) “Insurance institution” means any corporation, association, partnership, reciprocal exchange, interinsurer, Lloyd’s insurer, fraternal benefit society, or other person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 “Insurance institution” shall not include agents, insurance-support organizations, or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s regulated pursuant to the Knox-Keen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ct, Chapter 2.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40) of Division 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l)CA 保险 Code § 791.02(l) “Insurance-support organization” means:
(1)CA 保险 Code § 791.02(l)(1) Any person who regularly engages, in whole or in part, in the business of assembling or collecting information about natural persons for the primary purpose of providing the information to an insurance institution or agent for insurance transactions, including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A)CA 保险 Code § 791.02(l)(1)(A) The furnishing of consumer reports or investigative consumer reports to an insurance institution or agent for use in connection with an insurance transaction.
(B)CA 保险 Code § 791.02(l)(1)(B)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insurance institutions, agents, or other insurance-support organiz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detecting or preventing fraud,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or material nondisclosure in connection with insurance underwriting or insurance claim activity.
(2)CA 保险 Code § 791.02(l)(2)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1), the following person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insurance-support organizations”: agents,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nsurance institutions, medical care institutions, medical professionals, and peer review committees.
(m)CA 保险 Code § 791.02(m) “Insurance transaction” means any transaction involving insurance primarily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needs rather than business or professional needs that entails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1)CA 保险 Code § 791.02(m)(1) The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eligibility for an insurance coverage, benefit, or payment.
(2)CA 保险 Code § 791.02(m)(2) The servicing of an insurance application, policy, contract, or certificate.
(n)CA 保险 Code § 791.02(n) “Investigative consumer report” means a consumer report or portion thereof in which information about a natural person’s character, general reputation,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or mode of living is obtained through personal interviews with the person’s neighbors, friends, associates, acquaintances, or others who may have knowledge concerning those items of information.
(o)CA 保险 Code § 791.02(o) “Medical care institution” means any facility or institution that is licensed to provide health care services to natural pers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hospitals, skilled nursing facilities, home health agencies, medical clinics, rehabilitation agencies, and public health agencies.
(p)CA 保险 Code § 791.02(p) “Medical professional” means any person licensed or certified to provide health care services to natural pers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 physician, dentist, nurse, optometrist, physical or occupational therapist, psychiatric social worker, clinical dietitian, clinical psychologist, chiropractor, pharmacist, or speech therapist.
(q)CA 保险 Code § 791.02(q)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mea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is both of the following:
(1)CA 保险 Code § 791.02(q)(1) Relates to an individual’s physical or mental condition, medical history, or medical treatment.
(2)CA 保险 Code § 791.02(q)(2) Is obtained from a medical professional or medical care institution, from the individual, or from the individual’s spouse,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r)CA 保险 Code § 791.02(r) “Person” means any natural person, corporation, associ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s)CA 保险 Code § 791.02(s) “Personal information” means any individu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gathered in connection with an insurance transaction from which judgments can be made about an individual’s character, habits, avocations, finances, occupation, general reputation, credit, health, or any other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cludes an individual’s name and address and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but does not include “privileged information.”
(t)CA 保险 Code § 791.02(t) “Policyholder” means any person who is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保险 Code § 791.02(t)(1) In the case of individual property or casualty insurance, is a present named insured.
(2)CA 保险 Code § 791.02(t)(2) In the case of individual life or disability insurance, is a present policyowner.
(3)CA 保险 Code § 791.02(t)(3) In the case of group insurance, which is individually underwritten, is a present group certificate holder.
(u)CA 保险 Code § 791.02(u) “虚假借口访谈” 指某人试图获取有关自然人的信息时,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的访谈:
(1)CA 保险 Code § 791.02(u)(1) 冒充他人身份。
(2)CA 保险 Code § 791.02(u)(2) 冒充代表其并非实际代表的人。
(3)CA 保险 Code § 791.02(u)(3) 歪曲访谈的真实目的。
(4)CA 保险 Code § 791.02(u)(4) 应要求拒绝表明身份。
(v)CA 保险 Code § 791.02(v) “受保护信息” 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可单独识别的信息:
(1)CA 保险 Code § 791.02(v)(1) 与个人涉及的保险福利索赔或民事或刑事诉讼相关。
(2)CA 保险 Code § 791.02(v)(2) 是为保险福利索赔或涉及个人的民事或刑事诉讼而收集的,或在合理预期此类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下收集的。但是,如果信息违反第 791.13 条的规定被披露,则即使其符合本分部的其他要求,仍应被视为本法案下的“个人信息”。
(w)CA 保险 Code § 791.02(w) “剩余市场机制” 指加利福尼亚公平计划协会(第二部第一编第 10 章,自第 10101 条起)和指定风险计划(第二部第三编第 1 章,自第 11550 条起)。
(x)CA 保险 Code § 791.02(x) “保险覆盖终止” 或 “保险单终止” 指因除未按保单要求支付保费以外的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或不续保保险单。
(y)CA 保险 Code § 791.02(y) “未经授权的保险人” 指未经主管批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z)CA 保险 Code § 791.02(z) “专员” 指保险专员。
(aa) “保密通信请求” 指健康保险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要求将包含医疗信息的保险通信发送至被保险人指定的特定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特定电话号码。
(ab) “受保护个人” 指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在健康保险保单下受保的任何成年被保险人,或无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同意医疗保健服务的未成年人。“受保护个人” 不包括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813 条缺乏提供知情同意医疗保健能力的人。
(ac) “敏感服务” 指所有与心理或行为健康、性和生殖健康、性传播感染、物质使用障碍、性别肯定护理以及亲密伴侣暴力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并包括《家庭法典》第 6924、6925、6926、6927、6928、6929 和 6930 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1020 和 124260 条中描述的服务,由达到或超过该条规定同意服务最低年龄的任何年龄患者获得。
(ad) “医疗信息” 指医疗保健提供者、健康保险公司、制药公司或承包商拥有或从中获取的,关于患者病史、精神或身体状况或治疗的任何可单独识别的信息,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物理形式。“可单独识别” 意味着医疗信息包含或含有足以识别个人的任何个人识别信息要素,例如患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或单独或与其他公开信息结合可揭示个人身份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791.0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相关组织通常不允许使用欺骗性的访谈来收集与保险交易有关的信息。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他们怀疑某项索赔涉及犯罪活动、欺诈,或者有重要的不实或遗漏信息,他们可以使用这类访谈,但仅限于与索赔相关人员没有特殊受保护关系的人进行交谈。

Section § 79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告知申请人和保单持有人他们如何处理个人信息。如果收集个人信息,必须在保险流程的特定时间提供书面通知——例如在交付保单、续保、复效或福利变更时。此通知必须解释信息是否会从其他来源收集、收集的个人数据类型、这些数据可能如何使用或披露,以及个人访问和更正其信息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可以灵活地提供此通知的简短版本,总结主要内容,例如提及个人数据可能从他人处收集,并且有时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共享。如果提出要求,则必须提供完整的详细通知。另一个关键点是,提供这些通知的责任可以由另一个经授权的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管理。

(a)CA 保险 Code § 791.04(a)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应在保险交易中向所有申请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供信息惯例通知,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791.04(a)(1) 对于书面保险申请,通知应不迟于以下时间提供:
(A)CA 保险 Code § 791.04(a)(1)(A) 当个人信息仅从申请人、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公共记录中收集时,在交付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或
(B)CA 保险 Code § 791.04(a)(1)(B) 当个人信息从申请人、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公共记录以外的来源收集时,在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时。
(2)CA 保险 Code § 791.04(a)(2) 对于保单续保,通知应不迟于保单续保日期或保单续保确认日期提供,但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需在保单续保时提供通知:
(A)CA 保险 Code § 791.04(a)(2)(A) 个人信息仅从保单持有人、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公共记录中收集。
(B)CA 保险 Code § 791.04(a)(2)(B) 在过去24个月内已发出符合本节要求的通知。
(3)CA 保险 Code § 791.04(a)(3) 对于保单复效或保险福利变更,通知应不迟于保险机构收到保单复效或保险福利变更请求时提供,但如果个人信息仅从保单持有人、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公共记录中收集,或者在过去24个月内已发出符合本节要求的通知,则无需提供通知。
(b)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b)
(a)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b)(a)款规定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791.04(b)(1) 是否可以从拟议承保的个人以外的人员处收集个人信息。
(2)CA 保险 Code § 791.04(b)(2) 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可能用于收集此类信息的来源类型和调查技术。
(3)CA 保险 Code § 791.04(b)(3) 第791.13节(b)、(c)、(d)、(e)、(f)、(i)、(k)、(l)和(n)款中确定的披露类型以及无需事先授权即可进行披露的情形,但仅需描述那些发生频率足以表明其为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形。
(4)CA 保险 Code § 791.04(b)(4) 对第791.08节和第791.09节规定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的描述。
(5)CA 保险 Code § 791.04(b)(5) 从保险支持组织准备的报告中获取的信息可能由该保险支持组织保留并披露给其他人。
(c)CA 保险 Code § 791.04(c)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可以提供简要通知,告知申请人或保单持有人以下内容,以代替(b)款规定的通知:
(1)CA 保险 Code § 791.04(c)(1) 个人信息可能从拟议承保的个人以外的人员处收集。
(2)CA 保险 Code § 791.04(c)(2) 此类信息以及保险机构或代理人随后收集的其他个人或特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未经授权披露给第三方。
(3)CA 保险 Code § 791.04(c)(3) 对所有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在访问和更正的权利。
(4)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c)(4)
(b)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c)(4)(b)款规定的通知将应要求提供给申请人或保单持有人。
(d)CA 保险 Code § 791.04(d) 本节对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施加的义务可由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履行。

Section § 791.05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进行保险交易时,必须明确指出他们提出的哪些问题仅用于营销或研究目的。

Section § 791.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保险公司、代理人或支持机构不得使用披露授权表格来获取个人或特权信息,除非该表格符合特定要求。该表格必须使用简明语言书写,注明日期,并明确谁可以披露信息、可以分享哪些信息以及向谁披露。它还必须说明需要这些信息的原因以及授权的有效期。根据保险类型,授权有效期最长可达人寿、健康或残疾保险的30个月,以及财产或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年。此外,表格必须告知个人有权获得授权表格的副本。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获取个人信息总是需要授权。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不得将其披露授权表格用于保险交易,除非该表格或声明授权向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披露个人或特权信息,且该表格或声明:
(a)CA 保险 Code § 791.06(a) 以简明语言书写。
(b)CA 保险 Code § 791.06(b) 注明日期。
(c)CA 保险 Code § 791.06(c) 明确授权披露个人信息的人员类型。
(d)CA 保险 Code § 791.06(d) 明确授权披露信息的性质。
(e)CA 保险 Code § 791.06(e) 指明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的名称,并通过泛指的方式识别个人授权披露信息的保险机构代表。
(f)CA 保险 Code § 791.06(f) 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
(g)CA 保险 Code § 791.06(g) 明确授权的有效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
(1)CA 保险 Code § 791.06(g)(1) 为收集与保险单申请、保单复效或保单利益变更请求相关信息而签署的授权:
(A)CA 保险 Code § 791.06(g)(1)(A) 如果申请或请求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或残疾保险,则为自授权签署之日起三十个月;或
(B)CA 保险 Code § 791.06(g)(1)(B) 如果申请或请求涉及财产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则为自授权签署之日起一年。
(2)CA 保险 Code § 791.06(g)(2) 为收集与保险单项下索赔相关信息而签署的授权:
(A)CA 保险 Code § 791.06(g)(2)(A) 如果索赔是健康保险利益,则为保单的承保期限;或
(B)CA 保险 Code § 791.06(g)(2)(B) 如果索赔不是健康保险利益,则为索赔的持续期;或
(C)CA 保险 Code § 791.06(g)(2)(C) 与任何有权根据非营利医院服务合同获得利益的人提出的所有索赔相关的所有索赔处理活动的持续期。
(h)CA 保险 Code § 791.06(h) 告知个人或获授权代表个人行事的人,该个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获得授权表格的副本。
(i)CA 保险 Code § 791.06(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获得个人或特权信息的任何授权。

Section § 791.07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想为保险申请、续保、复效或福利变更制作关于某个人的调查性消费者报告,他们必须首先告知该个人可以要求接受面谈,并且可以获得报告的副本。如果请求面谈,公司或代理人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来执行。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制作的报告,如果保险公司告知并请求,这些机构也必须进行面谈。

Section § 791.08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第791.08节允许个人请求查阅保险公司、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持有的其个人信息。收到书面请求后,这些实体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或亲自方式提供个人信息详情,并允许复制。

他们还必须告知个人还有谁收到了这些信息,以及他们如何更正或删除这些信息。如果数据包含医疗记录,个人可以选择将其发送给自己或医生,但心理健康记录需要合格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批准。

保险实体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来提供这些信息,其他授权实体可以代表他们履行这些义务。这些权利不适用于为索赔或法律诉讼收集的信息。

保险支持机构(但不包括消费者报告机构)被纳入这些要求。

(a)CA 保险 Code § 791.08(a) 任何个人在适当身份验证后,如果向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关于该个人的已记录个人信息,且该信息经该个人合理描述并可由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合理定位和检索,则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1)CA 保险 Code § 791.08(a)(1) 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口头沟通方式告知该个人该已记录个人信息的性质和实质,具体方式由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选择;
(2)CA 保险 Code § 791.08(a)(2) 允许该个人亲自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的已记录个人信息,或通过邮件获取该已记录个人信息的副本,具体方式由该个人选择,除非该已记录个人信息是编码形式,在此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准确的通俗语言翻译;
(3)CA 保险 Code § 791.08(a)(3) 向该个人披露在提出该请求前两年内,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曾向其披露该个人信息的那些人的身份(如果已记录),如果身份未记录,则披露通常会向其披露此类信息的那些保险机构、代理人、保险支持机构或其他人的姓名;以及
(4)CA 保险 Code § 791.08(a)(4) 向该个人提供一份关于其如何请求更正、修订或删除已记录个人信息的程序摘要。
(b)CA 保险 Code § 791.08(b) 根据上述分节 (a) 提供的任何个人信息,如果信息来源是机构来源,则应指明该信息的来源。
(c)CA 保险 Code § 791.08(c) 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并根据分节 (a) 请求的医疗记录信息,连同提供该信息的医疗专业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身份,应直接提供给该个人,或提供给该个人指定且有执照提供与该信息所涉状况相关的医疗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具体方式由该个人选择。根据本节规定,心理健康记录信息只有在对该信息所涉状况负有治疗责任的合格专业人员批准下,方可直接提供给该个人。如果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选择将信息披露给该个人指定的医疗专业人员,则应在披露时通知该个人已将信息提供给该医疗专业人员。
(d)CA 保险 Code § 791.08(d) 除根据第791.10节提供的个人信息外,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向个人提供已记录个人信息副本所产生的成本。
(e)CA 保险 Code § 791.08(e) 本节对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施加的义务可由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履行。关于根据分节 (a) 的请求复制和披露已记录个人信息,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可以与保险支持机构或消费者报告机构安排,由其代表复制和披露已记录个人信息。
(f)CA 保险 Code § 791.08(f) 本节赋予个人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只要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在保险交易中收集和维护了关于他们的信息。本分节赋予所有自然人的权利不适用于与涉及他们的索赔或民事或刑事诉讼相关,或合理预期会发生此类诉讼而收集的信息。
(g)CA 保险 Code § 791.08(g) 就本节而言,“保险支持机构”一词不包括“消费者报告机构”。

Section § 791.09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如果你想更改保险公司、代理人或支持组织持有的你的个人信息,你有哪些权利。你可以要求他们更正、更新或删除你的信息,他们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他们可以进行更改,也可以告诉你拒绝更改的理由。如果他们不更改,你可以提交一份简短的声明,说明你认为正确的信息应该是什么,他们必须将你的声明附在档案中。当这些信息被分享时,你的声明也必须一并提供,以便人们知道存在争议。这些权利适用于所有情况,除非信息与正在进行的索赔或法律诉讼有关。此外,本节中的术语不适用于消费者报告机构。

(a)CA 保险 Code § 791.09(a) 自收到个人书面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应更正、修改或删除其持有的关于该个人的任何记录的个人信息,或:
(1)CA 保险 Code § 791.09(a)(1) 更正、修改或删除有争议的记录个人信息部分;或
(2)CA 保险 Code § 791.09(a)(2) 通知该个人:
(A)CA 保险 Code § 791.09(a)(2)(A) 其拒绝进行此类更正、修改或删除。
(B)CA 保险 Code § 791.09(a)(2)(B) 拒绝的理由。
(C)CA 保险 Code § 791.09(a)(2)(C) 该个人根据 (c) 款规定提交声明的权利。
(b)CA 保险 Code § 791.09(b) 如果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根据 (a) 款第 (1) 项更正、修改或删除记录的个人信息,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应书面通知该个人,并将更正、修改或删除的事实提供给:
(1)CA 保险 Code § 791.09(b)(1) 个人明确指定的任何在过去两年内可能已收到此类记录的个人信息的人。
(2)CA 保险 Code § 791.09(b)(2) 任何主要个人信息来源为保险机构的保险支持组织,如果该保险支持组织在过去七年内系统地从该保险机构收到此类记录的个人信息;但是,如果该保险支持组织不再维护关于该个人的记录个人信息,则无需提供更正、修改或删除的事实。
(3)CA 保险 Code § 791.09(b)(3) 任何提供了已更正、修改或删除的个人信息的保险支持组织。
(c)CA 保险 Code § 791.09(c) 无论何时,如果个人不同意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拒绝更正、修改或删除记录的个人信息,该个人应被允许向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提交:
(1)CA 保险 Code § 791.09(c)(1) 一份简明声明,阐明该个人认为正确、相关或公平的信息。
(2)CA 保险 Code § 791.09(c)(2) 一份简明声明,说明该个人不同意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拒绝更正、修改或删除记录的个人信息的理由。
(d)CA 保险 Code § 791.09(d) 如果个人提交了 (c) 款所述的任何一份声明,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支持组织应:
(1)CA 保险 Code § 791.09(d)(1) 将该声明与有争议的个人信息一并存档,并提供一种方式,使任何查阅有争议个人信息的人都能知晓并查阅该个人的声明。
(2)CA 保险 Code § 791.09(d)(2) 在保险机构、代理人或支持组织随后披露作为争议对象的记录个人信息时,明确指出争议事项,并将该个人的声明与所披露的记录个人信息一并提供。
(3)CA 保险 Code § 791.09(d)(3) 按照 (b) 款规定的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该声明。
(e)CA 保险 Code § 791.09(e) 本节赋予个人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只要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在保险交易中收集和维护关于他们的信息。本款赋予所有自然人的权利不适用于与涉及他们的索赔、民事或刑事诉讼相关或合理预期相关的,并因此收集的信息。
(f)CA 保险 Code § 791.09(f) 就本节而言,“保险支持组织”一词不包括“消费者报告机构”。

Section § 791.10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决定不提供保险或作出任何不利的承保决定,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拒绝原因,或者告知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获取这些原因。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有9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请求这些信息,其中必须包括作出决定的原因以及影响该决定的相关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怀疑存在犯罪活动或欺诈行为,某些细节可能不会被披露。如果涉及医疗信息,则只能与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医疗专业人员共享。即使决定是口头请求后作出的,这些规则也适用,尽管细节可能以口头形式提供。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始终以书面形式提供原因。
(a)CA 保险 Code § 791.10(a) 如果发生不利的承保决定,负责该决定的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应:
(1)CA 保险 Code § 791.10(a)(1)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投保人或被提议承保的个人提供不利承保决定的具体原因,或者,除(e)款另有规定外,告知该个人在书面请求后可收到书面形式的具体原因。
(2)CA 保险 Code § 791.10(a)(2) 向申请人、投保人或被提议承保的个人提供根据(b)款以及第791.08条和第791.09条确立的权利摘要。
(b)CA 保险 Code § 791.10(b) 在向申请人、投保人或被提议承保的个人邮寄不利承保决定通知或其他通讯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收到书面请求后,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应在收到该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向该个人提供:
(1)CA 保险 Code § 791.10(b)(1) 不利承保决定的具体原因,以书面形式提供,如果该信息最初未根据(a)款的(1)项以书面形式提供。
(2)CA 保险 Code § 791.10(b)(2) 支持这些原因的个人和特权信息的具体项目;但是:
(A)CA 保险 Code § 791.10(b)(2)(A) 如果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有合理怀疑(基于可供专员审查的具体信息),认为申请人、投保人或被提议承保的个人从事了犯罪活动、欺诈、重大虚假陈述或重大不披露,则无需提供具体的特权信息项目。
(B)CA 保险 Code § 791.10(b)(2)(B) 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记录信息的具体项目应直接披露给信息所涉及的个人,或披露给该个人指定并获许可就信息所涉及的状况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以个人偏好为准。
精神健康记录信息应根据本款直接提供给个人,但仅限于获得对信息所涉及状况负有治疗责任的合格专业人员的批准。
(3)CA 保险 Code § 791.10(3) 根据(b)款的(2)项提供的具体信息项目的机构来源的名称和地址;但是,任何医疗专业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身份应直接披露给个人或指定的医疗专业人员,以个人偏好为准。
(c)CA 保险 Code § 791.10(c) 本节对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施加的义务可由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履行。
(d)CA 保险 Code § 791.10(d) 当不利承保决定仅因口头请求或询问而产生时,(a)款或(e)款要求的理由解释和权利摘要可在信息可用的范围内口头提供。
(e)CA 保险 Code § 791.10(e) 除(d)款另有规定外,对于第675条涵盖的财产保险单或第660条涵盖的汽车保险单,或个人人寿、健康或残疾保险单的拒绝、取消或不续保,负责该决定的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应在作出决定时以书面形式提供具体原因。人寿或健康保险单的医疗记录信息沟通应遵守(a)款的(2)项的(B)分项的披露要求。本款应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9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相关机构不得询问个人过去在保险审批方面的不利经历,或通过特殊备用市场获得的任何先前保险,除非他们也询问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

Section § 79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基于某些特定情况对您的保险承保做出不利决定。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您之前有过不利决定或通过“最后选择”机制获得了保险而拒绝或更改您的保险,除非他们从之前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更多信息。他们也不能使用主要依赖其他保险公司信息的来源的个人数据,除非有进一步的详细数据支持。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您查询过火灾或财产保险但未提出索赔,或者因为涉及紧急救援人员的某些事故而歧视您。

任何保险机构或代理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基于以下情况作出不利承保决定:
(a)CA 保险 Code § 791.12(a) 基于此前不利承保决定的事实,或基于个人此前通过剩余市场机制获得保险承保的事实;但是,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可以基于从对此前不利承保决定负责的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处获得的进一步信息作出不利承保决定。该进一步信息,在被要求时,应构成一项确凿推定,即该信息对于履行请求保险人与该个人相关的保险交易职能是必要的,并且在合理可得时,应提供给请求保险人以及该个人(如适用)。
(b)CA 保险 Code § 791.12(b) 基于从主要信息来源为保险机构的保险支持组织处收到的个人信息;但是,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可以基于因从保险支持组织处收到的信息而获得的进一步个人信息作出不利承保决定。
(c)CA 保险 Code § 791.12(c) 基于个人此前曾就住宅火灾或财产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或性质进行查询并获得信息的事实,如果该信息是从主要信息来源为保险机构的保险支持组织处收到的,并且该查询并未导致索赔的提出。
(d)CA 保险 Code § 791.12(d) 基于涉及治安官、加州公路巡警局成员或消防员的事故已被报告的事实,且保险人根据第488.5条和第557.5条(b)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79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保险公司、代理人或支持组织分享关于个人的个人或特权信息。他们只能在获得相关个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或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分享此类信息,例如满足业务需求、预防欺诈或遵守法律义务。

实质上,未经个人许可的披露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例如为了业务交易(如公司买卖、合并)、遵守监管规定、侦测犯罪或进行研究,前提是确保保密性。此外,当保险相关职能需要或法律或政府机构要求时,也允许披露。

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不得披露在保险交易中收集或接收的关于个人的任何个人信息或特权信息,除非该披露是:
(a)CA 保险 Code § 791.13(a) 获得个人的书面授权,并符合第 (1) 或 (2) 款中规定的任一条件:
(1)CA 保险 Code § 791.13(a)(1) 如果授权是由另一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提交的,则该授权符合第 791.06 节的要求。
(2)CA 保险 Code § 791.13(a)(2) 如果授权是由除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以外的其他人提交的,则该授权是:
(A)CA 保险 Code § 791.13(a)(2)(A)  注明日期。
(B)CA 保险 Code § 791.13(a)(2)(B) 由个人签署。
(C)CA 保险 Code § 791.13(a)(2)(C) 在根据本节寻求披露之日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内获得。
(b)CA 保险 Code § 791.13(b) 向除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以外的其他人披露,前提是该披露是合理必要的:
(1)CA 保险 Code § 791.13(b)(1) 为使该人能够为披露信息的保险机构、代理人、保险支持组织或被保险人履行商业、专业或保险职能,并且该人同意未经个人书面授权不再进一步披露该信息,除非进一步披露:
(A)CA 保险 Code § 791.13(b)(1)(A) 如果由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作出,本节将另行允许;或
(B)CA 保险 Code § 791.13(b)(1)(B) 对于该人履行其为披露信息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提供的职能是合理必要的。
(2)CA 保险 Code § 791.13(b)(2) 为使该人能够向披露信息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提供信息,目的在于:
(A)CA 保险 Code § 791.13(b)(2)(A) 确定个人获得保险福利或赔付的资格;或
(B)CA 保险 Code § 791.13(b)(2)(B) 侦测或预防与保险交易相关的犯罪活动、欺诈、重大虚假陈述或重大不披露。
(c)CA 保险 Code § 791.13(c) 向保险机构、代理人、保险支持组织或自保人披露,前提是所披露的信息仅限于第 (1) 或 (2) 款中合理必要的信息:
(1)CA 保险 Code § 791.13(c)(1) 侦测或预防与保险交易相关的犯罪活动、欺诈、重大虚假陈述或重大不披露;或
(2)CA 保险 Code § 791.13(c)(2) 为使披露方或接收方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履行其与涉及该个人的保险交易相关的职能。
(d)CA 保险 Code § 791.13(d) 向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人员披露,目的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791.13(d)(1) 核实保险覆盖范围或福利。
(2)CA 保险 Code § 791.13(d)(2) 告知个人其可能未察觉的医疗问题。
(3)CA 保险 Code § 791.13(d)(3) 进行运营或服务审计,前提是所披露的信息仅限于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合理必要的信息。
(e)CA 保险 Code § 791.13(e) 向保险监管机构披露;或
(f)CA 保险 Code § 791.13(f) 根据法律向执法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披露。
(g)CA 保险 Code § 791.13(g) 法律另行允许或要求的。
(h)CA 保险 Code § 791.13(h) 响应表面有效的行政或司法命令,包括搜查令或传票。
(i)CA 保险 Code § 791.13(i) 为进行精算或研究而作出,前提是:
(1)CA 保险 Code § 791.13(i)(1) 在任何精算或研究报告中不得识别任何个人。
(2)CA 保险 Code § 791.13(i)(2) 允许识别个人的材料在不再需要时立即归还或销毁。
(3)CA 保险 Code § 791.13(i)(3) 精算或研究组织同意不披露该信息,除非如果由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作出,本节将另行允许该披露。
(j)CA 保险 Code § 791.13(j) 向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拟议或已完成的出售、转让、合并或整合的当事方或其代表披露,前提是:
(1)CA 保险 Code § 791.13(j)(1) 在出售、转让、合并或整合完成之前,所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接收方为就购买、转让、合并或整合作出商业决策而合理必要的信息。
(2)CA 保险 Code § 791.13(j)(2) 接收方同意不披露该信息,除非如果由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作出,本节将另行允许该披露。
(k)CA 保险 Code § 791.13(k) 向仅将信息用于产品或服务营销的人披露,前提是:
(1)CA 保险 Code § 791.13(k)(1) 不披露病历信息、特权信息或涉及个人品格、个人习惯、生活方式或一般声誉的个人信息,且不披露从该信息中得出的任何分类;或
(2)CA 保险 Code § 791.13(k)(2) 该个人已被给予机会表明其不希望个人信息被披露用于营销目的,且未表明其不希望该信息被披露;并且
(3)CA 保险 Code § 791.13(k)(3) 接收信息的人同意除与产品或服务的营销相关外,不使用该信息。
(l)CA 保险 Code § 791.13(l) 向关联公司披露,其唯一使用该信息的目的将是与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的审计或保险产品或服务的营销相关,但前提是该关联公司同意不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披露给非关联方。
(m)CA 保险 Code § 791.13(m) 由消费者报告机构披露,但前提是披露对象是除保险机构或代理人以外的个人。
(n)CA 保险 Code § 791.13(n) 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披露,为了报告索赔经验或对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的运营或服务进行审计,但前提是所披露的信息对于团体保单持有人进行审查或审计是合理必要的。
(o)CA 保险 Code § 791.13(o) 向专业同行评审组织披露,为了审查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人员的服务或行为。
(p)CA 保险 Code § 791.13(p) 向政府机构披露,为了确定个人获得健康福利的资格,政府机构可能对此承担责任。
(q)CA 保险 Code § 791.13(q) 向证书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披露,为了提供有关保险交易状态的信息。
(r)CA 保险 Code § 791.13(r) 向留置权人、抵押权人、受让人、出租人或保险机构或代理人记录中显示对保险单具有合法或受益权益的其他人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应仅限于为使该人保护其在保单中的权益而合理必要的信息,且应符合第5.5条(自第770节起)。
(s)CA 保险 Code § 791.13(s) 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律师披露,当披露的信息来自事故报告、补充报告、调查报告或政府机构的实际报告,或是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车辆法典》第20012节或《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第5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7923.600节起)获取的事故报告或其他报告的副本时。

Section § 79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专员调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的商业活动,以确保他们没有违反本特定条款下的任何规定。它还允许专员调查保险支持机构,无论这些机构是在加州运营还是在其他地方运营,只要其活动影响到居住在加州的人。目的是确定这些实体中是否有任何一个正在违法。

(a)CA 保险 Code § 791.14(a) 专员有权审查和调查在本州开展业务的每个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的事务,以确定该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是否曾经或正在从事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b)CA 保险 Code § 791.14(b) 专员有权审查和调查代表保险机构或代理人行事的每个保险支持机构的事务,无论其是在本州开展业务,还是在本州以外开展业务但对居住在本州的人产生影响,以确定该保险支持机构是否曾经或正在从事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Section § 791.1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专员认为保险公司或相关团体违反了规定,他们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司在听证会召开前至少会收到30天的通知。在听证会上,双方都可以陈述案情、提交证据并传唤证人。其他受结果影响的人也可以参加听证会。专员可以发出传票并收集文件以支持听证会。

专员有权亲自或通过挂号信或可追踪邮件送达官方文件,并要求提供送达证明。这些听证会所采用的规则与其他行政程序中的规则相同。

(a)CA 保险 Code § 791.15(a) 只要专员有理由相信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在本州从事或正在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如果专员认为保险支持组织在本州以外从事或正在从事对本州居民产生影响并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专员应向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发出并送达指控声明和听证通知,听证会将在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该听证会的日期不得少于送达日期后的30天。
(b)CA 保险 Code § 791.15(b) 在该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被指控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应有机会答复对其的指控并提交证据。经证明有充分理由,专员应允许任何受不利影响的人通过律师或亲自介入、出席并在该听证会上陈述意见。
(c)CA 保险 Code § 791.15(c)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专员可以主持宣誓、询问和盘问证人,并接受口头和书面证据。专员有权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并要求出示与听证会相关的书籍、文件、记录、信函和其他文件。听证会的速记记录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或由专员酌情制作。如果未制作速记记录且寻求司法审查,专员应准备一份证据声明以供审查使用。根据本节进行的听证会应遵守适用于根据本州法律进行的行政程序的相同证据和程序规则。
(d)CA 保险 Code § 791.15(d) 根据本条规定,专员的指控声明、通知、命令和其他程序可由任何经正式授权代表专员行事的人送达。程序文件的送达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文件送达方式完成,或者通过挂号信,或者通过第三方邮寄服务提供的具有追踪能力的邮寄服务,且费用不高于挂号信。指控声明、通知、命令或其他程序文件的副本应提供给根据本条规定其权利据称受到侵犯的人。载明送达方式的经核实的回执、挂号信的回执卡或签收文件,应作为充分的送达证明。

Section § 79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保险支持机构在加州以外运营,但对居住在加州的人产生影响,就好像他们已经同意,法律文件可以通过州保险专员送达给他们。专员必须使用具有追踪功能的邮寄服务,将文件邮寄到该机构的主要营业地址。邮寄证明,比如收据,足以表明邮寄已正确完成。

就本条而言,在本州以外开展业务并对居住在本州的人产生影响的保险支持机构,应被视为已指定专员代表其接受法律文书送达,但专员应立即通过挂号信,或通过第三方邮寄服务提供的、具有追踪能力且费用不高于挂号信的邮寄服务,将送达文书的副本邮寄至该保险支持机构最后已知的主要营业地点。邮寄的回执卡或签收收据文件应足以证明专员已妥善邮寄。

Section § 791.1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如果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正式听证会后被认定违反规定,专员必须书面记录调查结果,并发布命令要求他们停止这些行为。如果未发现违规行为,专员将撰写一份报告解释原因,并与所有相关方分享。

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出现新证据或符合公共利益,专员有权更改或取消其命令或报告。这种灵活性在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间期满或上诉已提交后结束,除非之后进行进一步的听证会。

(a)CA 保险 Code § 791.17(a) 如果在根据第 791.15 条进行的听证会后,专员认定被指控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从事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做法,专员应将其调查结果书面化,并应向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发出并送达该调查结果的副本以及一份命令,要求该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停止构成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做法。
(b)CA 保险 Code § 791.17(b) 如果在根据第 791.15 条进行的听证会后,专员认定被指控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未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做法,专员应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其中载明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该报告应送达被指控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以及(如果存在)其在本条项下的权利据称受到侵犯的人员。
(c)CA 保险 Code § 791.17(c) 在根据第 791.18 条规定允许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届满之前,或在该申请实际提交之前(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专员可以修改或撤销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或报告。在根据第 791.18 条规定允许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届满后,如果未正式提交此类申请,专员可以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全部或部分地更改、修改或撤销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或报告,只要事实或法律条件允许此类行动,或公共利益如此要求。

Section § 791.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受到保险专员命令的影响,他们可以要求法院复审。他们需要在30天内提交此请求。法院有权更改、维持或推翻该命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对该命令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裁决支持该命令,则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决定。

即使法院维持了此类命令,个人仍需承担其根据州法律所负的任何责任。

(a)CA 保险 Code § 791.18(a) 任何受专员根据第 779.17 条或第 791.20 条发布的命令约束的人,或任何根据本条规定其权利据称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通过在命令或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对专员任何命令或报告的复审。法院有权作出并发布一项判决,全部或部分修改、确认或撤销专员的任何命令或报告。
(b)CA 保险 Code § 791.18(b) 专员根据第 791.17 条发布的命令或报告应在以下情况下成为最终决定:
(1)CA 保险 Code § 791.18(b)(1) 在允许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届满时,如果未正式提交此类申请;但专员可以在第 791.17 条 (c) 款规定的范围内修改或撤销命令或报告;或
(2)CA 保险 Code § 791.18(b)(2) 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如果法院指示确认专员的命令或报告,或驳回复审申请。
(c)CA 保险 Code § 791.18(c) 专员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或报告,或法院为执行该命令或报告而作出的命令,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或解除受该命令或报告影响的任何人在本州任何法律下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791.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保险专员发出停止令后不遵守该命令,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首先,他们每次违反命令可能需要支付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如果他们反复违规,且这已成为其正常业务惯例的一部分,罚款可能高达五万美元。最后,如果他们明知或理应知道自己违法,他们可能会被暂时或永久吊销保险执照。

任何违反专员根据第791.17条发出的停止和终止令的人,在接到通知和听证后,并经专员命令,可由专员酌情处以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a)CA 保险 Code § 791.19(a) 每次违规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
(b)CA 保险 Code § 791.19(b) 如果专员认定违规行为发生频率之高已构成普遍商业惯例,则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
(c)CA 保险 Code § 791.19(c) 如果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其违反了本条规定,则暂停或吊销该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的执照。

Section § 791.20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相关组织不理会您在某些条款(791.08、791.09或791.10节)下的权利,您可以将他们告上法庭,寻求衡平法救济,这通常意味着要求法院命令他们纠正错误。

如果他们错误地分享了您的信息(违反791.13节),他们应对您遭受的实际损害负责,但您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您的实际损失。

如果您在法庭上胜诉,您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您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从您发现或应该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您有两年时间提起诉讼。

除非本法另有明确规定,本法不提供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a)CA 保险 Code § 791.20(a) 如果任何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未能遵守第791.08、791.09或791.10节中关于这些节所授予的权利的规定,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适当的衡平法救济。
(b)CA 保险 Code § 791.20(b) 任何违反第791.13节披露信息的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组织,应对信息所涉个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然而,任何个人无权获得超过因违反第791.13节而遭受的实际损害的货币赔偿。
(c)CA 保险 Code § 791.20(c) 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可判给胜诉方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CA 保险 Code § 791.20(d) 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应自被指控的违规行为被发现或应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起。
(e)CA 保险 Code § 791.20(e) 除本节另有明确规定外,对于构成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事件,个人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均无权获得任何补救或赔偿。

Section § 79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人们,只要他们遵守本章规定分享个人或特权信息,就不会因为诽谤、侵犯隐私或过失而被起诉。但是,如果有人故意分享虚假信息来伤害他人,这项保护就不适用。

任何人依照本章规定披露个人信息或特权信息,或向保险机构、代理人或保险支持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或特权信息,均不得因此产生诽谤、侵犯隐私或过失性质的诉讼事由;但本条不为怀有恶意或故意伤害任何人的意图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者提供豁免。

Section § 791.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且欺诈性地从保险公司或相关组织收集个人信息,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79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 791.08、791.09 和 791.13 条中规定的某些权利将于 1981 年 10 月 1 日生效,无论相关信息何时被收集或接收。此外,它澄清,第 791.13 条的特定部分或相关法律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影响第 770.1 条中设定的规则。

根据第 791.08、791.09 和 791.13 条授予的权利应于 1981 年 10 月 1 日生效,无论作为这些条款标的的信息的收集或接收日期为何。第 791.13 条 (k) 和 (l) 款中的任何内容,或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第 770.1 条的规定。

Section § 791.2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1981年10月1日之前向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授予了许可,那么该许可根据现行规定被视为合法有效。
个人在1981年10月1日之前授予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的授权,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Section § 79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的伤残保险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向雇主透露员工是否接受过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如果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工伤赔偿,则在此事上不被视为雇主。但是,在涉及保险欺诈调查或保险法典中提及的其他合法目的的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披露此类信息。

Section § 791.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房屋保险单,并且您的保险公司与某些机构共享您的索赔历史,他们必须告知您此事。如果您想查看您的报告,他们应该向您提供如何联系这些机构的信息。此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保险 Code § 791.28(a) 个人险住宅财产保险保单项下的保险人,如果其向保险支持机构报告这些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索赔历史或损失经验,则应在其提供根据第790.034条(b)款第(1)项要求披露信息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额外披露:
“本保险人向一个或多个索赔信息数据库报告索赔信息。该索赔信息用于向保险人提供损失历史报告。如果您有兴趣从索赔信息数据库获取报告,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插入本保险人报告本节所涵盖信息的每个索赔信息数据库的名称、免费电话号码以及(如适用)互联网网站地址)”
(b)CA 保险 Code § 791.28(b) 本节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9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保护个人医疗信息的机密性,特别是对于“敏感服务”。“敏感服务”是指个人无需投保人许可即可同意接受的医疗服务。保险公司必须直接与接受这些服务的人沟通,并在提供备用联系方式时使用这些方式。

该法律还要求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请求保密通信,并应在特定时间内遵循这些指示。未经接受护理的个人明确许可,健康保险公司不得与保单上的其他人分享敏感医疗信息。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和续保时告知人们其保密通信的权利,并确保这些信息在线上和承保文件中易于查找。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个人为了获得承保而放弃这些权利。如果健康保险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处罚。该法律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健康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被保险人医疗信息的机密性:
(a)Copy CA 保险 Code § 791.2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1.29(a)(1) 如果受保护个人有权同意接受护理,健康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受保护个人获得投保人授权才能接受敏感服务或提交敏感服务索赔。
(2)CA 保险 Code § 791.29(a)(2) 健康保险公司应承认受保护个人就其已接受的敏感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独自行使本节所赋予权利的权利。
(3)CA 保险 Code § 791.29(a)(3) 健康保险公司应将所有关于受保护个人接受敏感医疗服务的通信直接发送给接受护理的受保护个人,具体如下:
(A)CA 保险 Code § 791.29(a)(3)(A) 如果受保护个人已根据 (b) 小节指定了备用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健康保险公司应将所有与受保护个人接受敏感服务相关的通信发送或拨打至指定的备用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
(B)CA 保险 Code § 791.29(a)(3)(B) 如果受保护个人未根据 (b) 小节指定备用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健康保险公司应以受保护个人的名义,将所有与受保护个人接受敏感服务相关的通信发送或拨打至存档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C)CA 保险 Code § 791.29(a)(3)(C) 受本段约束的通信应包括以下书面、口头或电子通信:
(i)CA 保险 Code § 791.29(a)(3)(C)(i) 账单和催款尝试。
(ii)CA 保险 Code § 791.29(a)(3)(C)(ii) 不利福利裁定通知。
(iii)CA 保险 Code § 791.29(a)(3)(C)(iii) 福利说明通知。
(iv)CA 保险 Code § 791.29(a)(3)(C)(iv) 健康保险公司就索赔请求额外信息。
(v)CA 保险 Code § 791.29(a)(3)(C)(v) 有争议索赔通知。
(vi)CA 保险 Code § 791.29(a)(3)(C)(vi) 提供者的姓名和地址、所提供服务的描述以及与就诊相关的其他信息。
(vii)CA 保险 Code § 791.29(a)(3)(C)(vii) 任何包含受保护健康信息的健康保险公司的书面、口头或电子通信。
(4)CA 保险 Code § 791.29(a)(4) 未经接受护理的受保护个人明确书面授权,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除接受护理的受保护个人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披露与提供给受保护个人的敏感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
(b)Copy CA 保险 Code § 791.29(b)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1.29(b)(1) 健康保险公司应允许被保险人请求并应满足其以所要求的形式和格式进行保密通信的请求,如果该形式和格式易于实现,或在备用地点进行。
(2)CA 保险 Code § 791.29(b)(2)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提出 (1) 段所述的保密通信请求。
(3)CA 保险 Code § 791.29(b)(3) 保密通信请求应适用于所有披露与请求保密通信的个人接受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或提供者姓名和地址的通信。
(4)CA 保险 Code § 791.29(b)(4) 保密通信请求应持续有效,直至被保险人提交撤销请求,或提交新的保密通信请求。
(5)CA 保险 Code § 791.29(b)(5) 就本节而言,健康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电子传输、电话请求或通过健康保险公司网站提交的请求后7个日历日内,或在收到平信后14个日历日内实施保密通信请求。如果被保险人联系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应确认收到保密通信请求,并告知被保险人请求的实施状态。
(c)Copy CA 保险 Code § 791.29(c)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1.29(c)(1) 健康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他们可以根据 (b) 小节请求保密通信以及如何提出请求。
(2)CA 保险 Code § 791.29(c)(2) 根据本小节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在首次投保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拥有个人或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该信息还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A)CA 保险 Code § 791.29(c)(2)(A) 在承保凭证中显眼可见的位置。
(B)CA 保险 Code § 791.29(c)(2)(B) 在健康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通过网站主页上的超链接可访问,并以允许被保险人、潜在被保险人和公众轻松找到信息的方式提供。
(d)CA 保险 Code § 791.29(d) 尽管有 (b) 款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与被保险人就支付福利分摊费用达成安排,并将该安排告知保险公司。
(e)CA 保险 Code § 791.29(e)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本条规定的权利为条件提供保险。
(f)CA 保险 Code § 791.29(f) 如果专员认定保险公司违反了本条规定,专员可在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通过命令,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或者,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专员应有权酌情决定构成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不作为。
(g)CA 保险 Code § 791.29(g) 本条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91.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每年向客户提供一份关于其隐私政策和做法的清晰通知。在客户关系存续期间,该通知必须每年至少提供一次。

该通知可以与其他要求的通知合并,并且必须明确声明,根据这些通知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受公司使用的任何其他标准隐私通知的限制。

只要公司不与非关联方共享个人信息,并在线提供正确的信息,以及客户查阅和修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公司即视为合规。如果客户对信息准确性有异议,他们可以提交一份声明解释其立场。与保险公司不再有关系的前客户无需收到此通知。

(a)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5(a)(1) 除第791.04条规定的通知外,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应当在客户关系持续期间,每年至少一次向客户提供清晰醒目的通知,准确反映其隐私政策和做法。就本条而言,“每年”指在该关系存续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至少一次。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可以界定连续12个月的期间,但应以一致的方式适用于客户。
(2)CA 保险 Code § 791.045(a)(2) 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通知,应当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10篇第2689.7条的规定。
(b)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1.045(b)(1) 根据第791.04条和本条规定要求的通知,可以合并为一份通知或作为单独的通知提供,只要符合第791.04条和本条的规定。
(2)CA 保险 Code § 791.045(b)(2) 如果保险机构或代理人除了根据第791.04条和本条规定要求的通知之外,还使用单独的标准隐私通知,则根据第791.04条和本条规定要求的通知应明确声明,消费者、索赔人或受益人根据这些规定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受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同时使用的标准隐私通知的限制。
(c)CA 保险 Code § 791.045(c)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1)CA 保险 Code § 791.045(c)(1)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未根据第791.13条(k)款的规定向非关联第三方提供医疗记录、个人或特权信息。
(2)CA 保险 Code § 791.045(c)(2)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还作为根据第791.04条(c)款提供的简略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保险机构或代理人符合(a)款的完整隐私通知的互联网网址,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以下各项权利:
(A)CA 保险 Code § 791.045(c)(2)(A) 提交书面请求以查阅、更正、修改或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包括消费者可以提交请求的联系信息、邮寄地址、互联网网址或两者兼有。
(B)CA 保险 Code § 791.045(c)(2)(B) 在消费者提交查阅、更正、修改或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收到回复的权利。
(C)CA 保险 Code § 791.045(c)(2)(C) 如果保险机构拒绝消费者的请求,提交一份声明的权利,说明消费者认为准确和公平的信息以及消费者为何不同意保险机构的拒绝。
(3)CA 保险 Code § 791.045(c)(3)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关于披露个人或特权信息的政策和做法未从根据(a)款提供的先前通知发生变化。
(d)CA 保险 Code § 791.045(d) 保险机构或代理人无需根据(a)款向其不再有持续关系的前客户提供通知。
(e)CA 保险 Code § 791.045(e)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具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10篇第2689.4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