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条中另有具体例外情况,否则每家保险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名称。

Section § 8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保险公司、汽车俱乐部和产权公司等与保险相关的实体在加州开展业务前,向加州保险专员申请名称批准的流程。这些实体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费用,除非他们已经为入场申请支付了费用。专员会签发一份批准名称的证书,该证书必须附在公司章程上。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名称保留的期限也不同。 如果专员认为某个名称与现有名称过于相似或具有误导性,则可以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经专员批准的不同名称。该法律还规定,此流程适用于互助保险公司和汽车俱乐部。

Section § 8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1978年5月3日之前至少一年,在加州从事家庭保护或保修业务时使用了某个特定名称,那么当该公司寻求以该名称运营的批准时,监管机构不得拒绝该名称。专员的职责是确认该名称确实如所述被使用过,一旦核实,公司申请时该名称必须获得批准。

Section § 8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储蓄银行”一词,前提是名称的其余部分清楚表明该公司从事的是保险业务,而非银行业务。该名称必须经专员批准方可使用。

Section § 881.3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批准了申请人选择的名称并签发了批准证书,申请人就可以向州务卿提出请求,保留该公司名称,期限与另一条款(第 (881) 条)中提到的相同。

Section § 8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未能遵守某些名称规定,在加州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另一家公司可以将其告上法庭。如果法院发现有效理由(类似于其名称最初会被拒绝的理由),违反规定的公司可能被迫更改其名称。新名称需要获得州务卿和专员的批准,并且该变更必须正式备案。

Section § 882

Explanation
如果两家或更多保险公司想共同签发一份使用特定名称的保单,它们必须首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如果该名称与现有名称过于相似或可能误导公众,则可能会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可以选择一个新名称。每份申请,或对申请的任何修改,费用为 $72。

Section § 882.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家房屋保护公司想要以包含个人或根据特定商业法规获得许可的组织名称来签订合同,它必须首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专员可以驳回任何与现有名称过于相似或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但如果该名称在1978年5月3日之前已被同一实体用于本州的类似业务,则不应驳回。如果名称被驳回,公司可以提交新的名称。 此外,除非该公司保留开展房屋保护业务的某些权力,并且房屋保护合同明确披露这一事实,否则该名称将不予批准。 专员有权制定合理的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8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承保人使用注册名称签发保单时,该保单必须清楚显示几项关键细节。这些细节包括担保该保单的保险人名称、合同的划分方式、各保险人获得的保费份额,以及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

承保人保单可以以如此注册的名称签发,并且应清楚显示:
(a)CA 保险 Code § 883(a) 担保该保单的保险人名称。
(b)CA 保险 Code § 883(b) 合同的分别性。
(c)CA 保险 Code § 883(c) 应支付给各保险人的保费比例。
(d)CA 保险 Code § 883(d) 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Section § 8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续期承保人名称批准和注册的流程。续期每两年一次,截止日期为7月1日,申请需在5月提交,并缴纳25美元的费用。保险专员提供申请表格并处理续期事宜,除非发现滥用、欺诈或违反法律等特定情况。如果专员决定拒绝申请,保险公司将收到通知,并可在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质疑该决定。在这30天内,或者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直到听证会结束,保险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承保人名称。

除非续期,所有承保人名称的批准和注册应在每个偶数年的7月1日凌晨12:01失效。续期可通过向专员提交申请并缴纳二十五美元($25)的费用来获得。申请应在该7月1日之前的5月份提交。专员应提供续期申请表。专员在收到适当的续期申请并支付相关申请费后,应续期承保人名称的批准和注册,除非他或她发现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884(a) 保险公司已放弃使用该承保人名称。
(b)CA 保险 Code § 884(b) 保险公司在停止签发带有该名称的承保人保单后,仍以任何方式实际使用或宣传该名称。
(c)CA 保险 Code § 884(c) 保险公司以导致虚假陈述或欺诈的方式使用了该承保人名称。
(d)CA 保险 Code § 884(d) 保险公司以违反任何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了该承保人名称。
(e)CA 保险 Code § 884(e) 保险公司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获得了该承保人名称。
(f)CA 保险 Code § 884(f) 存在若首次申请批准或注册时将导致拒绝的理由。
如果专员发现上述情况,他或她应书面通知所有使用该承保人名称的保险公司,告知续期申请被拒绝,并详细说明拒绝的理由。该拒绝通知自邮寄给保险公司之日起30天后生效,除非保险公司在这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此情况下,拒绝通知应构成专员为听证会目的而提交的开庭陈述,该陈述应被视为已被保险公司否认。如果保险公司选择,可在10天内提交额外的书面答复。听证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并开始。在这30天内,以及如果提交了听证会请求,直到该程序终止,只要及时提交了续期申请并支付了申请费,保险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承保人名称并签发相关保单。

Section § 885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第 (884) 条中列出的正当理由,专员可以按照该条中提到的具体步骤,启动撤销承保人批准和注册的程序。

专员可随时根据第 (884) 条规定的任何理由,按照该条规定的程序,启动撤销承保人名称的批准和注册的程序。

Section § 886

Explanation

如果承保人的批准和注册被终止或未获续期,他们现有的保险保单仍然有效,直到自然到期。这适用于在终止前签发的保单,前提是其生效日期在签发日期后六十 (60) 天内。连续性保单在终止日期后的下一个年度续期日期之后将不再延长。

承保人名称的批准和注册的终止,无论是通过拒绝续期申请还是撤销,不影响在该终止日期或之前签发的任何承保人保单的有效性或在正常到期前保持有效,前提是该保单的生效日期不迟于其签发日期后六十 (60) 天;但如果任何此类保单是连续形式的,则其不得在终止日期后首次出现的年度续期日期之后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