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与销售和贷款相关的保险
Section § 770
Section § 77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用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并且您已明确告知贷款人不要这样做,那么贷款人就不能利用您的火灾或意外险信息来试图向您推销更多保险。您可以通过签署一份声明,或者在指定保险代理人的信中注明您的意愿。这份声明在您更改或取消之前一直有效。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其他金融法规特别授权的某些类型的贷款人。
Section § 770.3
加州的州政府机构不能协商寿险或残疾险,也不能要求通过特定代理人购买此类保险,除非州政府对该保险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如果雇员的工资用于支付其年金,州政府则不拥有经济利益。这项规定也不影响与退伍军人相关的保险计划,但寿险福利不能超过未付合同余额的120%。然而,对于根据第403(b)节的避税年金,雇员可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或公司。除非适用特定豁免,否则这一选择必须得到尊重。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州政府部门、学区和地方政府机构。
Section § 771
本节阐明了贷款或销售等交易中与保险相关的情况。它允许贷款人有合理的理由(由监管机构界定)来批准或不批准所选的保险公司。贷款人不能以保险提供的保障超出所需为由拒绝保险,但汽车、人寿或残疾等特定类型的保险除外。贷款人可以书面形式充分披露信息,推荐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借款人有权随时选择和更换其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不受合同条款的限制。如果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更新的保险单,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费,这些费用由保险专员监管。此外,专员可以实施一项与保单替换相关的标准化费用表。
Section § 771.01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贷款时,贷款人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选择了与贷款人自己会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公司,就拒绝接受火灾和意外伤害保险单。贷款人拒绝的理由不能是承保条款、支付条件或保险公司的财务评级等因素,除非这些标准也同样适用于贷款人自己会选择的保险公司。
Section § 771.1
Section § 771.02
Section § 772
Section § 773
法律允许专员暂停或吊销任何违反第770条规定的人的执照。此行动是根据第5章第13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