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4
Section § 7
本条规定,如果法律赋予公职人员某项权力或职责,该公职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例如副手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执行该行动或履行该职责,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8
Section § 10
本条澄清了法典中使用的术语。当提到“条”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除非另有提及其他法律。同样地,“款”或“项”指的是该术语所在条的特定部分,除非它明确指明了其他条。
Section § 11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3
这条法律规定,当你在法律文件中看到一个单数词时,它也可以指多个;而当你看到一个复数词时,它也可以只指一个。这旨在确保法律语言能够灵活地涵盖单数和复数形式。
Section § 16
在加州《保险法典》的本节中,当你看到“shall”一词时,它表示某事是强制性的或必须履行的。如果你看到“may”一词,它表示某事是可选的或被允许的,除非上下文清楚地表明了不同的含义。
Section § 18
Section § 20.5
Section § 21.5
本节定义了保险部内的“行政法事务局”是什么,强调其在提供行政听证方面的作用。它规定,在该局工作的行政法法官必须按照公务员制度规则聘用。重要的是,这些法官不应由保险专员或该部门法律部门的任何人直接监督,以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
Section § 24
这项法律定义了个人或实体在加州“获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含义。它要求遵守州政府对经营此类业务设定的条件。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被视为获准经营,因为立法机关特别允许其提供工人赔偿保险。此外,保险专员无权撤销或暂停这项授权。
Section § 25
Section § 26
在此语境下,“境内”指的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建立或创建的事物,无论其是否获得官方认可或承认。
Section § 27
在此语境下,“外国”指任何未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实体,例如公司或组织,无论其是否获准在该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28
本法律定义了“州”这个词的含义。通常情况下,它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谈到美国的其他组成部分时,“州”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的联邦和属地。
Section § 29
在此语境下,当法律提及“抵押”时,它也指信托契约,这是一种用于房地产的协议。当你看到“抵押人”时,它指的是签订信托契约的人,即委托人。当你看到“抵押权人”时,它包括信托契约的受益人,以及根据信托契约负有特定职责的受托人。最后,当法律提及“留置权”时,它指的是因信托契约而产生在不动产或动产上的债权或负担。
Section § 32
这项法律解释说,人寿、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持证人是指被授权代表人寿保险公司和残疾保险公司担任人寿保险代理人的人。这些代理人可以办理人寿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或者两者兼办。他们的执照具体类型在第1626条中有所规定。此外,人寿保险代理人还可以被授权管理24小时护理保险,但必须满足其他条款中描述的某些要求。
Section § 32.5
“人寿和残疾保险分析师”是指为获取由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提供或声称提供关于人寿或残疾保险单建议的人。他们帮助人们理解其保单、权利或相关权益。
Section § 33.5
Section § 34
保险招揽员是指受雇帮助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经纪代理人的人。这个人处理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人寿、残疾或健康保险。
Section § 35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办理”保险的含义。它包括四项主要活动:询问人们是否需要保险(招揽);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讨论并确定细节(谈判);实际签订或创建保险合同(订立);以及处理合同签订后出现的任何与保险相关的事务(事务的办理)。
Section § 36
本节解释了“实缴资本”在保险公司不同情境下的含义。对于外国相互保险人(即不发行股本的保险人),实缴资本指其资产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但前提是其拥有至少20万美元的现金资产。外国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人可以选择像相互保险人那样计算其实缴资本,或者根据其股票价值计算。对于所有其他保险人,实缴资本是其资产超出负债的额外价值与已发行股票总价值中较低者。请注意,在计算实缴资本时,股票不被视为负债。
Section § 38
Section § 38.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保险被许可人(如代理人和经纪人)如何以电子方式向客户发送某些记录。为此,客户必须同意以这种方式接收记录,并且被许可人必须保留此同意的记录。法律包括具体的选择加入步骤、如何维护记录以及电子交付失败时的处理方法。客户可以选择免费接收纸质记录,被许可人不得鼓励仅通过电子方式进行通信。
还有关于如何交付记录以确认接收以及交付截止日期的规定。此外,法律还概述了被许可人未能遵守规定的后果,包括罚款和执照处罚。法律强制要求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并规定了任何违规行为的法律程序,详细说明了专员举行听证会和执行处罚的权力。
Section § 38.8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一个系统,让投保人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该系统还必须允许投保人改变主意,选择退出电子业务。保险公司需要将电子记录保存与书面记录相同的时间。
Section § 39
Section § 40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典生效之前成立的保险公司,不会仅仅因为新法典的颁布而被关闭或受到影响。但是,从今以后,它们必须遵守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42
Section § 45
本法律将“电子资金转账”定义为任何非通过支票进行的资金转移方式,而是侧重于计算机或电话等电子系统。这是一种将资金转入或转出银行账户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的转账类型。
法律解释了几个关键术语:“自动清算所”(一个用于银行间交易的系统),“自动清算所借记”(指州政府直接从纳税人银行账户扣除税款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及“自动清算所贷记”(指纳税人发起交易向州政府支付款项,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联邦储备电汇”涉及使用国家系统进行的银行间直接转账,需要州政府事先批准,并可能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最后,“国际资金转账”使用SWIFT系统进行跨境交易,将资金贷记给一家美国银行,该银行再将资金贷记到州政府账户,相关费用也可能转嫁给纳税人。